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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购供销

第三节 粮油购供销




  一 粮油供应

  伪满时期,推行粮食强制出荷,严禁自由买卖,对市民粮油需求实行配给制。县公署按市
民职务划分智、仁、勇3个等级,发给不同的粮食供油证。配给标准:4~12岁 9斤,13~16岁
15斤,17~59岁20斤,60岁以上12斤。上等粮如大米、面粉、杂粮等配给对象是日本人、朝鲜
人和伪满官吏。普通居民配给粮油都是经过挑选后剩下的小米、玉米糙子、高粱米等。伪满康
德 8年(1941),太平洋战争爆发,普通居民配给的只是“三合面”等之类的粮食,并严禁大米
上市或民食,违者以“经济犯”论处。同时,全旗先后建“义仓”11处,加征“义仓”粮。

  1949年,粮食实行自由买卖。为鼓励农民进城卖粮,专门设置粮油交易市场,打击粮食投
机商囤积居奇。1950年,在泰康街内设立 1处粮食供应门市部,对城区居民实行不限量供应。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改为按人凭证不限量的方法。同时
取消粮油私人经营,增设粮食供应门市部 1处。1955年,为保证粮食合理销售,避免重复供应。
开始使用黑龙江粮票。1956年,为保证粮油供需平衡。根据市民劳动强度,对城镇居民生活用
粮实行定点划片,按人归户计算,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全县城镇粮食供应量 1 760.4万斤。工
商业生产用粮实行凭证按计划供应。1957年,城镇居民和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标准,开始按特
重体力劳动、重体力劳动、轻体力劳动、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初高中学生、一般
居民(包括10周岁少年),划分月供应定量与供应等级。同时实行粗细粮按比例供应。供应品种:
标准面粉、大米、小米、豆油、高粱米、玉米面、玉米


量内限量供应,高粱米、玉米面、玉米


重要节日,增加面粉供应2~4斤。大米1~2斤,豆油2~4两。春节期间,按当地风俗在定量内
增加黄米或黄米面、杂豆等供应品种。1962年 3月,结合整顿粮食购销工作,粮油供应采取证
卡结合,付粮验证办法。库存盘点日清月结,按旬、按月上报,超耗粮油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为有秩序按计划供应粮油,泰康镇内采取划片分店供应办法。1970年,为加强粮食购销管理,
实行粮票限额发放办法。1972年,开始在粮油供应管理上,对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饲料
供应证和工商行业用粮证定期进行检查,一年一换证。对虚报冒领和多购的粮油如数扣回。为
加强册籍管理,建立严密的手续制度,对迁出、迁入、出生入户、死亡注销、工种变动设专人
负责办理。城镇均由泰康镇粮食供应管理站统管,农村由各公社粮管站统管。县内工商行业用
粮管理,由县粮食部门统筹安排。食品业以产品数量按比例供给粮油,工业和副食业按用粮单
位月报计划安排供应,酿造业按城镇人口每人 2两标准供应,饲料按牲畜数量凭证定量分类供
应。会议用粮按与会人数计算,由粮油供应站批准,泰康镇粮食供应站办理,每人日供应食油
2钱,面粉凭票不限,菜豆、大米根据库存酌情安排。1973年, 实行按人口定量领取全国通用
粮票扣油和持全国粮票买粮带油办法。1978年,粮票发放实行按户、按人、按月限量供应。11
月,推广旅大粮油管理经验,将执行工种定量标准由 3类22级改为3类11级。特重体力劳动2级
53斤,3级50斤;重体力劳动1级47斤,2 级44斤,3级42斤,4级40斤;轻体力劳动1级37斤,2
级35斤,3级32斤,4级31斤。企业管理人员基本口粮30斤。1979年,粮油供应品种以面粉为主。
面粉、玉米面、挂面和其他小杂粮均在定量内限量供应。为照顾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在人均粮
油供应标准基础上。蒙古族增加面粉定量3斤,回族增加食油定量6两, 朝鲜族增加大米定量6
斤。

  1985年,全县非农业粮油销售2 673.7万斤,其中定量粮油供应1 914.3万斤, 食品业472
万斤,副食业57.1万斤,酿造业58.7万斤,事业单位4.9万斤。饲料147万斤。其它19.7万斤。
全县非农业议价粮油销售1 091.3万斤,其中非定量口粮541.9万斤,食品业 225.7万斤,副食
业10.9万斤,酿造业12万斤,工业243.6万斤,其他57.2万斤。

   1985年城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明细表
   单位:斤






  二 粮油销售

  1949年,旗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和部分地区缺粮问题,委托农村供销合作社为农户代销
部分粮油,调剂余缺。农村年人自留口粮标准 500斤左右,非农业人口口粮自行解决。1953年
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全旗以行政区建立农村粮食管理所,负责粮食征购、销售和
调剂余缺工作。非农业人口口粮由所在行政区生产合作社用机动粮或征购任务中留粮解决,多
次取粮或一次取粮并付粮款。1955年,农村粮食销售分为统销、借销、议销三种形式,对丰产
地区购后余粮、灾区用粮调剂(包括种子、饲料用粮)进行统一调度,保证平衡与急需。借销指
国家把征购指标内部分粮食作价后,借给暂时缺粮的非统销生产队,春借秋还。议销指国家粮
食部门将议价收购的粮食,议价转售给缺粮农户。除以上几种销售形式外,还有农村民工口粮
补助粮、奖售粮、社员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劳动补助粮等形式。社员口粮均由所在合作社
统一分配。非农业人口口粮开始实行就地粮库或指定购粮点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供应细粮 4斤,
供应对象为国营种畜场、渔场、良种场,区委、区政府所在地直属各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1956
年,根据《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农村居民用粮食实行按户计算,对缺粮户的粮食返
销量,每年核定一次。规定一般产粮区的缺粮户口粮、饲料用粮标准,略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
粮标准;灾区缺粮户口粮、饲料用粮标准,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缺粮户的用粮标准;农村非农业
人口的口粮、饲料用粮标准,一般不应超过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供应缺粮户的粮食品种,
本着当地有什么就供应什么的原则,由县粮食部门规定购粮时间、地点,填发“农村缺粮户粮
食供应证明”,缺粮户按规定的数量、时间、地点由合作社统一购买,也可以由合作社组织缺
粮户集体购买或缺粮户自行购买。当年全县发放“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明”157份,计75 909
人。售出返销粮 1 022万斤。1958年,实行集体食堂化,社员口粮按以人定量、指标到户、食
堂保管、凭票就餐、节约归己原则发放。1959~1961年,由于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影响,全县农
村社员年平均口粮不足 200斤,为渡过缺粮难关,推广利用瓜菜、农作物秸杆、水产品等代食
品。粮食返销量3 774万斤。1962年,压缩和取消对部分非农业人口(包括1958年 8月15日前下
放农村生产队的职工家属、 居住地在生产队的小学教员、 供销社职工等) 商品粮供应,发给
“返乡人员粮食供应证”,凭证到县粮食部门指定供应点购买原粮,或由生产队分给口粮田,
自产自食用。对经过审批确定仍享受供应粮待遇的农村公社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实行
以人定量,按户发证、凭证供应。1963年,根据“丰年多储、歉年少储,以丰补歉,储粮备荒”
的原则,全县农村开展节约粮食和粮食储备活动,到1964年,集体提留储备粮113.3万斤。1966
~1969年,全县农村社员年人口粮平均稳定在 400~500斤,集体提留储备粮累计1 390.8万斤。
1967年,返乡下放人员恢复供应粮待遇。1970年~1979年,全县农业人口年人均销售粮食 123
斤,农业劳动力年人均销售粮食560.1斤。累计集体提留粮582.9万斤,粮食返销量 8 660万斤。
1983年 4月,对大山种畜场、四家林场、新店林场、对山和靠山奶牛场等单位实行粮食补差销
售包干。包干办法与农村社队相同。参照上年各单位粮食总产量,人均口粮(包括家属)补到500
斤,大牲畜(役畜非役畜相同)每头补到 700斤。奶牛饲料不纳入包干指标,仍实行以奶换料办
法。1984年,为加强农村粮食销售工作,县设立农村粮油购销总站,7个乡设立粮油购销站,4
个乡镇粮油购销由所在地粮库负责。1985年,全县农村计划内粮食销售 1 499.5万斤。其中口
粮327万斤,饲料964.6万斤,种籽 6.7万斤,专项补助104.8万斤,其他46.44万斤。专项粮食
销售153.1万斤,其中以粮换猪89.8万斤,议价粮销售74.3万斤(口粮41.9万斤,饲料32.4万斤)。

 三 粮食征购

  清末,粮食征购以征收土地税为主要形式,每年分两次进行,即在农历二月开征,四月完
成;八月接征,十一月完成。民国时期,仍以税代粮,征收日期由七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结
束。逾期完不成任务分三次加罚,即以当年十二月末为期限,加征土地税 10%;次年一月加征
15%;二月加征20%。纳税户如不按规定数量和期限缴纳则拘押户主限期强制追缴,或拍卖土地、
房屋抵还。伪满时期,制定“粮谷管理法”、“农产品强制出卖法”等各种加强粮谷征购的法
令。成立农事会合作社和兴农合作社等机构,对旗内粮食的征购及配售加以垄断。 伪满康德7
年(1940),实行“奖励制度”,即对出荷一定数量粮食的农民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如每出
荷120斤大豆奖给2元3角2分(伪国币),以此提高粮食征购价格欺骗农民。伪满康德 8年,对粮
食垄断征购发展为强制“出荷”,实行“先钱制度”,即在春耕时要求农民与专管机构订立契
约,强制农民提高“出荷”量,每百斤粮谷预付 1元钱定钱,到秋后不论年成好坏或有粮无粮,
一律“出荷”。

  1946年,粮食实行自由买卖、自由收购政策。为稳定粮食市场,打击投机商,保证军民粮
食需求,旗政府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在粮食征购中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办
法,侧重于征收地主、富农粮食,按规定对新开荒地 3年内不征公粮,对革命军人家属、烈属
实行优待,对老弱病残或无劳动力者按实际情况减免。一是征收农业公粮,用于解决地方机关
和军粮需要;二是由国营贸易部门以农民需要的棉花、布匹、食盐、肥皂、火柴等日用生活品,
换取一定数量的粮食。1948年,实行按土地征收公粮办法,将土地按上中下划为 3等,以中等
为标准,中等为1,上等为1.5,下等为0.7,征收率12%。按当年中等地平均亩产 100斤计算,
上等地征收18斤,中等地征收12斤,下等地征收8斤。人均3亩地为起征点,不足 3亩者免征。
粮种征收比例小麦30%,大旦10%,高粱或玉米60%。公粮征收均以谷物为标准,折谷率小麦1比
5.大豆1比2.高粱或玉米 1比1,由于当时农村生产力低下,粮食单产量不高,总产量不稳,粮
食年购数量很少。1949年,全旗粮食纯征购量 1 488.2万斤,1950年,实行农民征借小麦办法。
根、据农民负担能力,按原评地级常年产量征借 11%。后又规定收成在常年产量五成以上征借
11%,常年产量四成或达到五成征借7%, 常年产量三成或达到四成征借5%,常年产量二成或达
到三成征借3%,年产量二成以下免于征借。公粮征购办法:产量在三成以下免征,三成至四成
征购9.2%,四成至五成征购14.95%,五成至六成征购19.55%。同年,为了照顾旗内灾区群众困
难,降低公粮等级质量标准。大豆由1~3等降至6等,高粱由上等降至2等。当年全旗完成公粮
征购任务2 593.8万斤。

  1953年11月19日,国家发布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旗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1954~1955年,旗内粮食征购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办法,在广泛宣传党的粮食
政策,发动群众提高认识基础上,按农户核实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家庭人口,做到一户一立
帐,然后由上级下达征购任务,经群众民主评议后实施,对国家掌握粮源,保证供应起到一定
作用。但工作中出现估产过高,留粮偏低的情况,农民对此有意见,加上一些农民依然留恋粮
食自由贸易,因此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公粮征购任务。

  为了发展生产,调动农民的积极性,1956年,根据国家《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
规定,实行“三定到户”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定产是根据各农户经营土地的状况和自
然条件,经民主协商和逐级评议,合理确定单位面积产量,从定产中扣除种子、牲畜饲料和农
民口粮后,剩余部分的 80%为定购任务。全县下达征购粮任务4 500万斤,实际完成4 888.6万
斤。1958年,粮食征购三定到户改为产、销、余算大帐的政策,对农村公社按队计算粮食产量,
除按政策规定留粮外,剩余粮食全部由国家收购。当年全县农业获得大丰收,仅20余天时间,
超额完成 6 088.4万斤定购粮任务。1959年,实行行政性强制征购办法。1960年,在强制征购
同时。对生产队交售的超购粮(300斤以上部分)实行10%的加价奖励。并且奖售工业品,即生产
队向国家每出售1 500斤粮食,奖售布15尺,纸烟3条,胶鞋票 1双。结果,征空了农村籽种、
饲料甚至部分农民的口粮。1961年,粮食征购又改为大包干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特大自然灾害适当减免。包干任务由各公社自报,经全县民主联评后再落实到基层。1962年,
由于特大自然灾害影响,全县10个公社半数以上粮食绝产,吃返销粮 917万斤。1963年,生产
队向国家交售的超购粮加价奖励提高到 12%。1965年10月,县对各公社征购粮实行一定三年不
变的政策,粮食超产征购任务不变,因灾减产可以适当调整当年征购任务。1971年 8月,根据
中共中央通知精神,粮食征购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继续执行超产、超购、超奖
的办法。粮食超购加价奖励提高到 30%。1974年,农村生产队实行留油豆办法,人均留油豆40
斤。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粮食超购加价奖励提高到50%。1981年,
将大豆定购基数全部取消,按50%的幅度提价,大豆三等品以每斤0.345元的统购价格收购。同
年,根据国家规定。县内从秋粮上市起,对农村生产队(组)完成一定五年任务和按政策完成超
购任务后,实行粮食、油料议价购销政策。1983年,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在一定五年不变基
础上,实行粮油征购、销售包干一定二年不变,定购基数以内按统购价:超过定购基数,在包
干任务以内的按超购价;超过包干任务多交的粮食,除大豆外,仍按超购价收购,大豆标准品
每斤则按0.28元收购。凡完成征购包干任务的队、组、户,留粮不受限制,并允许余粮自由贸
易。确因自然灾害完不成包干任务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缓交,第二年补齐,两年统算完成。
同年,取消全部油料定购基数,对花生、葵花籽在收购总量中40%按统购价收购。60%按超购价
收购,其它油料则一律按统购价收购。1984年,由于全县农业连续丰收,粮食产量逐年增加,
国储能力不足,实行民代国储和就地转化政策。1985年,粮食征购又改为实行合同定购政策。
同年末,实行粮食购销“双轨制”,征购粮食2 414.3万斤。

   粮食征购情况表






  四 粮食调运

  清末,杜尔伯特旗粮食多由驿路和经水运调入、调出,既有官方调运,也有民间的贩运。
民国、伪满时期,粮食多通过小蒿子火车站运出。

  1946年 4月,由于粮食接收点少,储粮条件差,采取边采购边供应,边调运边支前办法,
保证军需民用和国家经济的需要。1953年,学习苏联粮食直运经验,按照先前方后民用,有计
划调运的原则,当年完成粮食调运任务16.84万斤。1956年7月,实行划片定点,确定流向,大
力开展直线运输,减少粮食集运环节和国家对里程补助运费的支付。1957~1958年,粮油调出
1.83亿斤,调入 9 755.6万斤。1959~1961年,由于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粮食库储不
足,调入粮油增多,这期间共调入粮油 1.2亿斤。1962年,随着农业生产发展,粮食调入量略
有减少,调出量略有增多。1971年,粮油调出7 584.6万斤,调入7 273.6万斤。1985年,粮油
调出1.9亿斤。调入6 812.6万斤。1950~1985年,全县累计调入粮食18.9亿斤,年平均调入量
5 243.8万斤;调入食油3 790.4万斤,年平均调入量103.4万斤;调入油料8 298.4万斤,年平
均调入量235万斤。

  泰康粮库 1946年5月,泰康粮栈建立,地址在泰康北街,隶属杜尔伯特旗贸易公司。1950
年 7月改为粮食公司。1952年12月,改为泰康粮库。泰康粮库是粮油调出、调入、储存的中转
粮库,对外开展粮食零售、批发和粮油供应业务,年粮食中转量 1亿斤左右。库内两条铁路专
用线以东部线为主,配有标准库、水泥晒台,形成散积装卸作业线。西部线配有高站台、水泥
台、土圆仓等,形成袋集运转作业线。1985年,职工 229人。库区总面积15.7万平方米。其中
仓房1.32万平方米,储粮场5.7万平方米,水泥晒台3.3万平方米。房式仓 1栋,苏式仓18栋,
土圆仓75个,总容量1.27万吨。盐库面积 1 800平方米,容量5 000吨。烘干塔1座,日处理粮
食60吨。拥有各种机械设备21台(套)。年平均储存量1万吨,年经营量7.98万吨。连续8年被评
为地(市)级“四无”粮库。

  石人沟粮库 1956年 5月建立。位于嫩江东岸,属水运码头粮库。担负腰新屯、他拉哈的
粮食接收入库储存和粮食品种兑换任务。建库初期曾通过水运把粮食发往大安等地粮库。1980
年,改为县内调运。1985年,职工49人,全库晾晒场地2.4万平方米,其中水泥晾台1.2万平方
米。土圆仓61个,标准仓、简易仓各1个,总容量1 564吨。年储存量2 800吨,最大储存量4 440
吨。拥有机械设备25台(套),其中移动式输送机 5台,移动扒谷机3台,装袋机1台,东方红—
40拖拉机1台,小四轮拖拉机2台,柴油机、发电机、电焊机等6台,2~5吨台秤6台,15吨地中
衡1台,连续七年被评为地(市)级“四无”粮库。

  烟筒屯粮库 1959年2月建立,位于烟筒屯火车站东150米处,担负烟筒屯、克尔台粮食接
收入库和粮食储存、粮食品种兑换业务。1985年,职工24人,库区占地面积3.33万平方米,其
中生产性建筑面积2 040平方米,晾晒场地1.13万平方米。土木结构简易库2栋,土圆仓20个,
总容量2 466吨。拥有机械设备14台,其中2.5和12米扒谷机2台,8~14米输送机 4台,10吨地
中衡1台,0.5~1吨台秤6台。

  胡吉吐莫粮库 1966年10月建立,担负胡吉吐莫、敖林西伯、巴彦查干粮食接收入库、储
存和粮食品种兑换任务。1985年,库区占地面积11.14平方米,其中生产性建筑面积5 736平方
米。砖混结构标准仓2栋,土草结构简易仓1栋,土圆仓42个,砖圆仓7个,总容量1 852吨。盐
库1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容量260吨。年接收量5 000吨,年经营量1.5万吨。拥有2~15米
输送机9台,扒谷机1台,溜筛2台,1~5吨台秤6台,15吨、30吨地中衡各1台。发电机组1套。

  江湾粮库 1980建立,担负江湾乡粮食接收入库、储存任务。库区占地面积 7.6万平方米,
其中土晒台 1.5万平方米。1985年,职工32人。年经营量1 000吨左右。拥有输送机3台,四轮
拖拉机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