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47年,贸易公司隶属于省,商品由省公司统一调拨,现金收入缴回省公司。合作社和私
人商户自行采购商品。1949年9月,各区合作社归县联合社统一管理。1952年4月,旗建立三级
批发站。国营、合作、私人企业一律从批发站进货。1958年,省将商业企业下放县管理。同年,
供销合作社向全民过渡,县将基层社下放给公社管理。1959年1月,县财政对国营商业(包括下
放给公社的供销社)实行利润留成。留成率10%,其中5%上缴省商业厅,5%上缴县商业局。1960
年,调整利润留成率。药材企业8%,其他(包括文化)企业仍为 10%。1961年,再次调整利润留
成率。药材企业9%,文化企业 10%,其余4.5%。同年,恢复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基层
社人、财物三权上收县供销联社掌握。1967年,取消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实行折旧基金留成。
1969年,供销合作社再次收归国有,县财政对其实行“全收全退”。1979年,恢复商业企业利
润留成。同年。商业企业普遍实行定额加奖励的经济责任制。1980年,放开商品流通渠道,商
店可不通过批发站直接从厂家或外地进货。1981年,商业科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即与财政五
五分成;县供销联社实行利润包干;物资科实行亏损包干。1982年,县政府做出《关于商业、
县以上供销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详见《大事记略·经济体制改革》)。1983年1
月,再次恢复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4 月,县允许“国营企业、集体经营”,即将小
型商店、饮食服务店承包租赁给全体职工或班、组经营。8 月,实行“利改税”,即将企业上
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参加第一步利改税的商业企业有百货批发站、糖酒批发站、五金批发
站、一百商店等14家。1984年,国家对本县实行“民贸三项补助”,即对少数民族商品免税或
减税,对少数民族企业贷款利息减半, 对运输少数民族商品补贴运费。同年, 粮食企业实行
“钱随粮走,分级管理,财务包干到市、县,一定两年”的办法,省将粮食企业亏损补贴和粮
油差价补贴下放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