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财政收入

第三节 财政收入




  旗的早期财政收入基本上来自旗民的贡献和清廷支付的俸禄。清同治、光绪年间,通过招
佃和开发渔业、盐碱业,有了地租一类收入。如地租、碱甸租、网房租、站店租等。“蒙旗地
开放”,荒价收入(等同于财产收入)剧增,同时也什随着领地减少。札萨克和公贝们无节制地
耗费,造成巨额财政赤字。债务收入也成为财政重要收入之一。民国期间。旗的财政收入基本
上是荒价、官粮(地租)、债务三项。

  民国16(1927),泰康设治局财政收入包括国家收入、省地方收入、县地方收入三部份。国
家收入包括地租、“三费”、经征费、契税。省地方收入包括车捐、中学捐、山林游击费、水
上警察费。县地方收入包括学费、警费、保甲费、自治费。各费由垧捐、粮捐、鱼捐、商捐、
畜捐分别按一定比例组合构成。

  伪满大同元年(1932),泰康设治局财政收入分“国库”补助和地方收入、债务收入三项。
地方收入包括亩捐、营业捐、粮捐、杂捐。省地方收入并入“国家”收入中,“国家”收入有
地租、营业税、契税等。伪满康德元年(1934),泰康县财政收入分税收入和

  税外收入两项,与大同元年项目相似。伪满康德 3年,县财政收入分为经常性收入和临时
性收入两部份,经常性收入包括交付金 (“国税”分成)、杂收入 (罚款)、县税。县税中包括
“国税”附加、地捐、杂捐(工商各捐)。临时性收入包括“国库”补助、省行政补助、居宅费
(房租)收入、阿片交付金(鸦片税分成)。伪满康德 5年,旗、县财政体制统一后,财政收入仍
分为经常性收入和临时性收入两部分。经常性收入包括财产收入、屠宰场收入、交付金、杂收
入、县税。临时性收入包括“国库”补助、省地方补助。屠宰场收入包括使用费和手续费收入。
交付金包括“国税”和省税分成。杂收入包括年度结转收入、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变卖
旧物收入等。县税包括“国税”附加、地捐、杂捐(工商各捐)。原有的阿片作业收入(鸦片税)
已列为预算外收入项目。

  1946年 4月,泰康县的财政收入有没收日伪资产收入、公粮收入和工商税收入。1950年,
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旗财政收入包括上级补助、企事业收入、税收、其他收入,以这
四种收入为基本收入的形式,一直稳定到1985年。

  一 上级补助

  清代。清廷每年拨给旗札萨克俸银100两,贝子俸银 400两,阵亡将士赏恤银1 797.5两。
民国期间停拨。

  民国19年(1930),省对旗补助“蒙旗师范学校经费”3.3万元(大洋)。

  伪满大同元年(1932),泰康设治局“国库”补助1.3万元(伪国币),占财政收入(不包括债
务收入)的75.9%。这部份补助,全部用于局公署行政开支。伪满大同 2年“国库”补助用于日
籍参事官的办公费和警察的俸给、机密费、给与金(退职金)等。伪满康德 4年(1937),“国库”
补助改为县、旗补助费,同时增设官员的公医补助费。泰康县两项拨款6.54万元(伪国币),占
县财政收入的55.7%。伪满康德5年,上级补助分为“国库”补助和省地方补助两项。省地方补
助用于行政和警务费以及房舍建筑、道桥堤防建设、各项调查等支出。伪满康德5年—6年,县
“国库”补助5 800元(伪国币),省地方补助12.92万元;旗“国库”补助 3.8万元,省地方补
助2.2万元,合计19.4万元,占县、旗两年度财政总收入的45.3%。

  1951年,根据“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旗财政收入大部份上缴,旗行政经费和事业费也全
由国家拨付。当年,国家拨款28.9亿元(旧人民币),占旗财政收入的 84.1%。1958年,国家实
行“比例分成、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财政“自求平衡”,省对县予以专案拨款补助。拨
款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灾害救济、特大防汛和造林经费等。1959年,省设“支援人民公社
发展生产”补助项目,当年补助22万元。1961年,实行“地区调剂”,地区利用机动财力对县
予以小规模的财政补助。1962年,国家预算拨给本县“少数民族事业费”12万元,用以发展民
族经济和文化事业。1963年,国家预算将“少数民族特别补助费”列入对本县“三项照顾”之
一,按年拨付。此后,上级补助中陆续增加文教、卫生、工业、城建等专项补助内容。1980年,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以省补助为主,省对本县除予以正常专项补助外,并
且实行定额补助。当年补助 341.5万元,以后按10%比例递增。1985年,省定额补助651.5万元,
专项补助588.9万元,其他补助493.5万元,合计1 733.9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81.8%。

  国家和省、地(市)除对本县进行财政补助外,并且直接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投资主要对象
有国营工业和农业、主干公路、输电线路、大中型水利工程、畜牧现代化项目。

   1985年省专项补助及支出情况
   金额单位:千元



  二 债务收入

  “蒙旗地开放”后,旗有了巨额财政收入。但是由于札萨克频繁出入京城,无节制地赏赐
和施舍,仍入不抵出,到宣统二年(1910),所欠京城商户、依克明安旗札萨克债款及本旗畜款
本金利息达白银5万两。民国20年(1931),外债仍达8.3万元(江洋)。其中欠省公署 7万元,省
司令部7 000元,省城商户6 000元。同年,泰康设治局累计从广信公司借款 1万元(江洋)。伪
满康德元年(1934)—4年,省给泰康县财政借款,平均每年借给5 000元(伪国币)左右。

  1956年,县财政从地方建设公债中提留 40%作为信贷资金,到1958年,累计提留10万元。
1965年,公债兑付本息时偿还。

  1957年,省借给县财政支农周转金2.75万元,用以扶持合作社生产。以后时增时撤,到1985
年末,支农周转金累计余额231.4万元。

  三 租税收入

  清代,“蒙旗地开放”前,旗财政仅有地租一类收入,其中包括地租、站店租、碱锅租、
网房租。“蒙旗地开放”后,有了铁路地价、蒙租(荒价与大租)一类收入。地租中。即按每副
犁杖所交的2石4斗粮中,2石归札萨克,4斗归台吉(直接招佃者)。铁路地价全归札萨克。荒价
相当于土地售价,旗与国家对分,旗所分取的部份 4成归札萨克,3成5归努图克,2成5归寺庙。
大租则是垦熟地(升科地)的地租,同样旗与国家对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旗铁路地价一
次性收入羌贴3万卢布,合白银 3万余两。清宣统二年(1910),旗地租收入7 232吊(江钱),站
店租收入143吊,碱锅租收入2 646吊(其中安达交来2 146吊)。网房租收入400吊。共收入10 421
吊,合白银1 730两。清末至民国6年(1917),累计荒价收入白银32万两。民国15年—16年,旗
荒价收入6万元(大洋)。

  民国18年,泰康设治局租税收入分为租、税、捐、费四种,构成泰康设治局全部财政收入。
地租和契税为国税,全数上解;车捐和部份垧捐为省税,同样上解;部分垧捐和粮捐、鱼捐、
畜捐、商捐、草镐捐、屠宰捐等属地方收入。费则是办理租税的费用,随同租税上解或留存。
当年地租收入1 334元(大洋)。契税收入1 370元,车捐收入2 990元,垧捐收入9 200元,粮捐
收入16 563元,鱼捐收入358元,商捐收入 951元,畜捐收入708元,屠宰捐收入58元,草镐捐
收入2 064元,以及其他捐费,共计收入3.7万元。

  伪满大同元年(1932)即日军侵占东北第二年,旗的荒价和大租收入断绝,泰康设治局租税
收入骤减。伪满大同2年,旗、县租税收入才略有恢复。伪满康德3年(1936),泰康县取消原来
沿用的民国税制体系,实行伪满税制。伪满康德 4年,契税、营业税仍做为“国税”上解。地
捐及其他杂捐留存地方。地税沿用清末分成办法,48% 拨给杜尔伯特旗,剩余部份做为“国税”
上解。年末,泰康县地税收入3 641元(伪国币),地捐收入 1.4万元,营业附加捐收入2 311元,
车捐收入2 733元,渔业捐收入3 327元,房捐收入374元。屠捐收入812元,及其他捐费收入共
3.1万元。伪满康德5年。杜尔伯特旗实行同样税制,所不同的是地税不上解,全额留旗。并且
与安达、林甸、泰康三县实行地税分成。当年,旗县租税收入12.3万元,(伪国币)。其中旗地
税分成收入5.4万元。伪满康德8—10年,日伪政权连续实行三次战时征税,掠夺我国东北资源,
以满足战争需要,增设资本所得税、油脂税、清凉饮料税、交易税等。并且提高原有税种的税
率。

  1946年 4月,泰康县除将地税改征公粮外,部分沿用伪满时期的税种税率。有事业所得税、
契税、酒税、烟税、油脂税、牲畜税、清凉饮料税、迷信品税、屠宰税、特产税。到 6月中旬,
公粮收入11吨,其他各税收入27.8万元(东北券)。当时,实行“自给自足”的财政体制,公粮
上解,其余税收全部留县。同年 8月,旗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后,相继增设公草、地方粮、
战勤粮、军粮等税种。1949年,为照顾人民生活需求和减轻人民负担,取消皮毛、油脂、烟草
等产销税,降低鱼类,粗粮等税率。1950年 1月,实施《全国统一工商税条例》,旗的一般税
起税日期从1949年11月份开始,牲畜交易税从1948年 2月开始。当年,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区。
1950年末,公粮收入6 001吨,工商各税收入168.15亿元(东北券),其中货物税收入82.65亿元,
营业税收入42.75亿元,所得税收入27.55亿元,交易税、屠宰税等收入15.2亿元。1952年,货
物税上解98%,营业税上解82%,其余各税全额留旗。以后,上解税种和上解比例屡有变化。同
年,国家为了平衡和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业税改革,即将按土地面积征收改为按粮食产量征
收。旗于12月开始征收农业税。1953年,实行农业税地方附加税即自筹粮。1954年,农村普遍
开征工商税。而在此之前,仅升平村(今他拉哈) 1处开征屠宰税。1955年,国家为照顾少数民
族地区生产、生活,将农业税收入中的8.3万元留旗。1956年,国家规定农业税留成比例40%。
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分别上解 15%、40%、60%,其余部份和其余各税全部留县。1957年,
省对本县实行“总额包干”的财政体制,农业税和工商税全额留县。1958年,重新调节农业税
留成比例,留县74.83%,上解25.17%。同年,国家根据工商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征税对象基本是国营和集体企业这一情况,决定简化税种,将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
税和并成工商统一税。当年,农业税收入70万元,统一税收入2.3万元,屠宰税收入2.1万元,
牲畜交易税收入3.5万元,车船牌照税收入7 000元,共计78.6万元。1959年,农业税核定的常
年产量提高,垦荒起征年限提前,税率调高,农业税收突破 100万大关。同时,工商企业增多,
征税基数膨胀,工商税类收入同样突破100万元大关,两项税收共计219.3万元。1961年,国家
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农业税的起征基数和税率基本上恢复到1959年以前状态。同时着手关、停、
并、转一些企业,农业税收入和工商税类收入双双下降。1962年,国家在发放大批救灾物资的
同时,大量地减免农业税。同年,农业税收入19.5万元,工商统一税收入91.1万元,所得税收
入 7.9万元,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娱税、车船税、集市交易税等收入14.6万元,
共计收入 133万元。1973年,国家再一次简化合并税种,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及其附加和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同年,农业税
收入80万元,工商税收入207.6万元,工商所得税收入 5.8万元,车船牌照税收入1.6万元,屠
宰税收入7 000元,其他工商税类收入 2.3万元,共计295.7万元。1980年,省为了照顾蒙古族
地区发展生产,决定本县从1980年起,免收农业税三年,因此而造成的县财政短收由省给予补
足。1983年,国家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恢复一些老税种,开征一些新税种,由单一税制变为复
税制,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当年,开设的税种有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营
企业所得税。1984年,恢复集市交易税,取消工商税,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殖
税。1985年,开设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农业税上解比例和留成比例,上解 12.5%,
留成87.5%。同年,农业税收入116万元,产品税收入487.8万元,增殖税收入2.7万元,营业税
收入281.3万元,国营所得税收入127.6万元,国营调节税收入20万元,工商所得税收入20.6万
元,城市建设税收入34万元,国营奖金税收入4.1万元,契税收入1.2万元,其他工商税类及罚
款收入9万元,共计收入1 104.3万元。

  四 企业收人

  1947年,旗政府为筹集建立和巩固政权所需经费,开办农场、工厂以取得收入。区、村政
府也办厂、办店,经营运输和种地以解决经费问题。1950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后,旗财
政集中上来的企业收入仅工业企业利润一项。1952年,工业企业的折旧基金也全部上交财政。
企业收入 1.7亿元(旧人民币)。1958年,工业、商业、农业等企业扩建或筹建,大部份集体转
制为国营,原由省营的交通和商业企业下放到县,企业收入迅速增多。同年。实行企业利润留
成。工业留成率30%,商业留成率10%。1959年,原由省营的邮电企业下放到县。1960年,调整
与开设一些企业利润留成率:工业10%,商业10%,交通3%,邮电23.6%,药材8%。文化10%,平
均12.3%。当年,企业收入179.3万元。另外,留给企业17.7万元。1961年,全面调整企业利润
留成率:工业6.9%,商业4.5%,交通6%,邮电12%,药材9%,文化10%,平均6.8%。年末,交通
和邮电企业收归省营。1962年,牧、林、果、渔等场先后投产,县将农业企业收入纳入预算,
实行“全收全退”。工商企业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关、停、并、转所暴露出经营亏损、物资损失、
福利费超支、虚交利润等合款90.7万元,县财政收回各单位资金弥补11.5万元,省补助解决59.2
万元。取消工业、文化企业利润分成,恢复“全收全退”的办法。同年, 企业收入-40万元。
1963年,商业企业利润留成率降到3%。1967年,取消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实行折旧基金留成。
1968年,县境内原省营的牧、渔场全部下放给县经营,到1972年,重新收归省营。“文化大革
命”期间,企业的规章制度遭到破坏,经营管理陷入混乱,企业亏损成了通病。自1968年起,
企业收入即处于负值状态。1974年,全县67家企业,43家亏损,亏损面占64%,亏损额达287万
元。其中,工业企业15家,13家亏损;商业企业29家,9家亏损;农业企业6家,家家亏损;其
他企业17家,15家亏损。企业收入-249.9万元。同年,实行工业企业折旧基金留成办法,一般
企业留成率70%,上缴财政15%,上缴主管部门15%。建设科、水利科、手工业科所属企业按85%
留成,上缴财政 150。农机企业仍按100%留成。1977年,工业企业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将
部份利润留给企业。1979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商业企业 (扣除饮服企业、民族贸易企
业)按净利润的19.3%留成,80.7%上缴财政;商办工业按净利润的 20%留成。80%上缴财政;饮
食服务企业按净利润的50%留成,20%上缴财政,30%上缴省服务局。农业企业实行“贡献补贴”,
对7个场、库共补贴49.7万元。其中经营补贴34万元,社会补贴 9.8万元,农田基建补贴5.9万
元。由于燃料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调,财政对物资企业实行煤炭差价补贴21.3万元。1980年,
国家允许工业企业用贷款项目实现的利润归还专项贷款,减少了上缴利润,即减少了企业收入。
另一方面,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内部各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调动了企业经营和职工们
的生产积极性;并且县政府着手关停亏损严重的工业企业,扶持创利多的轻纺工业企业扩大生
产,增加了企业收入。1983年,实行“利改税”,部分企业收入转为税收入。1984年,省将水
产企业、地区将交通企业下放给县。省对粮食企业实行“钱随粮走,分级管理,财务包干到市、
县,一定两年”的办法,将粮食企业亏损和粮油差价补贴下放到县。全年粮食企业亏损和差价
补贴共计540万元。

  1985年,企业收入(包括差价补贴)-808.2万元。其中:工业 -64.7万元,交通-6 000元,
农业-152.9万元,商业-43万元,粮食-381.7万元,文卫-3.6万元,其他-30.7万元,粮油差价
补贴-90万元,煤炭差价补贴-41万元。

  财政收入除上级补助、租税、债务、企业收入外,还有财产,罚没、规费等项收入。

   各类企业收入累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