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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支出

第四节 财政支出




  清代,旗的财政支出类别没有明确划分,大体上可归纳为四大类;王府费、差旅费、寺庙
费、办公费。王府费包括官员薪俸、维修、护卫、生活等费用;差旅费包括札萨克和协理、领
俸进贡人员的赴京费用;寺庙费包括旗内外寺庙维修费、念经费、喇嘛津贴;办公费即印务处
办公费。民国期间,旗财政支出的类别和内容变动不大。

  民国18年(1919),泰康设治局财政支出分公安经费、教育经费、捐务处经费三项,局公署
经费和监狱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列支。

  伪满大同元年(1932),泰康设治局财政支出分公署费、警务费、财务费、教育费、实业费
五项。伪满大同 2年,旗财政支出分俸给、自卫费、寺庙费、差旅费、办公费、杂费六项。伪
满康德2年(1935),旗财政支出增设努图克费、治安维护费二项。伪满康德3年,泰康县财政支
出分经常部类和临时部类,经常部类包括祭祀费、公署费、警察费、土木费(道桥堤防建筑费)、
教育费、卫生及病院费、给与金(劳保)、劝业储费(农业投资)、预备费;临时部类包括警察整
备费、购置费、阿片取缔费(戒烟费)、偿还金(还外债)。伪满康德 5年,县与旗实行统一的财
政体制,财政支出经常部类包括祭祀费、公署费、警察费、国民学校费、农民修练所费、学事
诸费、传染病预防费、公医费、卫生诸费、屠宰场费、劝业费、电话局费、土木维持费、地方
改良费、预备费;临时部类包括营缮费(房舍建筑)、土木费、土地台帐整备费、临时警察费、
警备电话架设费、调查费。阿片取缔费列入预算外科目。

  1946年 4月,泰康县民主政府成立,县财政支出分俸给、旅费、办公费、杂费四项。1951
年,财政支出分工业、教育、卫生、行政管理、民主党派团体、其他等六项支出。1953年将六
项合并为三大类: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工业、农
业、林业支出;社会文教支出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包括行政
管理、民主党派团体、公安司法支出等。1968年,将基本建设费用从经济建设项目中划出单列。
1969年,财政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
护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抚恤社会救济费、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行政管理费、预备费、其他
等十大类。这种划分财政支出类别项目的形式,基本上稳定到1985年。

  一 基本建设支出

  伪满时期。能够归纳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共两项,即营缮费、土木费,一般由省专
项拨款,属临时补助性支出。纳入县、旗预算。营缮费即官舍、监狱的新建和改建费,土木费
即道路、桥梁和堤防建筑费。在日伪统治的“年中,最大的建设项目是三条江防堤。30延长里,
仅能抵挡一般的洪水侵袭。

  1951年,基本建设投资来自国家预算内和旗自筹两个方面,国家投资不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农业方面如对示范农场的投资等,旗自筹主要用于工业方面,如对电灯厂的
投资等。1954年,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财政体制后,省利用机动财力对旗投资。1956
年,省投资37.6万元,扶持发电厂、农具厂、木工厂扩大再生产,以增强制造和维修农机具的
能力。1957年,县投资39.7万元,开办工厂,兴修水田,架设农话线路,建设校舍和医院等。
1958年,根据省提出的“工业遍地开花”和“实现水利化”的指示精神,省、县、公社、社直、
企业各级纷纷筹措资金投入到工业建设或水利工程项目上。1959年,国家、省开始连续投资在
本县内建设一系列渔场、牧场、林场。1960年,市利用机动财力以借款形式向本县投资37.9万
元,以扶持轻工业生产。1958—1960年,各级基本建设投资 1 000万元,新建造纸、乳品、化
工、石化、医药等工厂30余家(不包括社办)。新建国营渔场、牧场、林场12处,兴修“八一幸
福”运河一条。1961年,在经济整顿中,大力压缩工业投资,农业投资也相应减少,基本建设
投资来源仅剩国家、地(市)、县三个方面。1962年,在清理资金中发现,国营企业在“大跃进”
中,挪用财政拨付和银行贷给的流动资金 107.7万元投入到基本建设项目上。工厂关闭或工程
停建后,这部分资金随之损失大半。1966年,以国家、省补助投资为主,县自筹投资为辅的35
千伏输电线路开工架设,当年投资35万元。此后,水利电利工程成为本县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
1972年,地区对县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规定“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列入
县级预算,不参与县级分成”。1974年,乌双下游治理、绰尔屯灌区、小河口灌区等水利工程
同时动工兴建。1977年,南部引嫩水利工程动工兴建。1978年,以省补助为主,县自筹为辅的
江湾商品粮基地建设开工。省、县两级投资 132.5万元。1979年,国家农牧渔业部在本县搞牧
区综合试点(后改为畜牧现代化建设试点),当年国家投资70万元,实际支出30万元。1980年,
党的工作中心已经转到经济建设方面上来,基本建设投资呈膨胀趋势。总投资额 2 103万元,
是1979年投资额238万元的9倍。1980—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来自国家预算、省自筹、地(市)
自筹、县自筹、企业自筹、乡(社)自筹、国内贷款、国际贷款、群众集资(劳力)等诸多方面。
投资重点为牧业和水利工程,同时兼顾工业、交通、城建、商业、文化、教育、卫生、行政等
项基本建设。1985年,国家预算内投资1 110万元,省自筹投资170万元,省专项拨款30万元,
省直各部门自筹投资146万元,县自筹投资126万元,企事业自筹投资 190万元,乡镇等自筹投
资149万元,国际贷款550万元。另外,更改翻建项目投资710万元,合计3 181万元。其中引嫩
投资1 000万元,牧业现代化投资 693万元(国际贷款550万元),行政、工商、教学、医务等22
幢楼房投资593万元。

  1951—1985年,基本建设累计投资14 980万元。其中:1951—1960年 1 121万元,1961~
1979年5 249万元,1980—1985年8 610万元。

   主要基本建设项目累计投资表
   金额单位:万元



  二 流动资金拨付

  1951年,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拨付,不足部份由银行贷款解决。省规定:
“属于流动资产者包括原材料和主要材料,购入半成品、辅助材料、燃料、在制品、成品、零
星修理用的备品、包装器材、低值和易耗品、预付款、应收帐贷、库存现金等”。1955年,国
营工业企业实行定额流动资金制度,全由县财政预算拨付。非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58
年,对工业企业(包括公私合营)实行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制度。对13家工厂拨
款62.2万元,其中财政拨付49.7万元,占80%,银行贷款12.5万元,占20%。1959年,工交商企
业实行全额信贷,流动资金被大量挪用和积压。1960年末,积压难以活化的流动资金 212.4万
元,其中财政拨付 9.9万元,银行贷款202.5万元。在积压资金中,基建占款107.7万元,“双
革”占款11.8万元,副食基地占款8.1万元,炼铁占款12.2万元,福利医药超支占款2.6万元,
商业占款1.7万元,支农物资占款2.1万元,其他损失占款66.2万元。1961年 9月,恢复1958年
实行的流动资金供应体制。1962年,县对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核定调整。核定调整87.2万
元,其中财政拨付60.4万元,占69.3%;银行信贷26.8万元,占30.7%。同时将工业企业在“大
跃进”时期所造成的资金损失 103万元,全部划给财政承担。1966年,省确定工业企业流动资
金供应比例财政拨付占64%,银行信贷36%,于同年10月施行。县核定10家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
用总额63.2万元,其中财政拨付42万元,占66.5%,银行信贷21.2万元,占33.5%。1969年,县
财政预算专设“流动资金”支出项目,以检查、控制流动资金使用情况 (原含在“经济建设”
各业支出项目中)。当年。工业流动资金占用239万元,其中财政拨付130万元,占54.4%,银行
信贷 109万元,占45.6%;农业流动资金占用39万元,其中财政拨付20万元,占51.3%,银行信
贷19万元,占48.7%。1982年,工农企业流动资金占用2 061.5万元,其中财政拨付23万元,占
1.2%,银行信贷2 038.5万元,占98.8%。1983年 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全由人民银行统管,
新增加的流动资金从贷款解决,财政原拨付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不再收回。

  三 专项拨款

  1 三项及四项费用

  1953年,国营工业企业“三项费用”包括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
支出。三项费用由县财政预算拨给,列入经济建设工业支出项目中。1956年12月,将技术组织
措施费中劳动保护费等列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三项费用改称“四项费用”。1958年10
月,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四项费用不再由县财政预算拨给,改由企业留利中列支。在实际执行
中,部份企业将四项费用摊入成本,冲销了利润。1962年,恢复四项费用由财政预算拨款的体
制。1964年,省对县予以“四项费用”专项补助,支出10.4万元,用于酱菜厂、乳品厂、农机
厂的设备安装、简易棚构筑和新技术试验。1968年,县财政预算专设“固定资产更新和四项费
用”科目,实际上仅是新产品试制费用,支出 3万元,其他三项费用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中抵
留。1971年,县财政预算专设“新产品试制费”科目,支出18.6万元。1974年,县财政预算专
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科目,即在原新产品试制费基础上,增设中间试制费、重要科学研究
补助费,合称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支出6 000元。1984年,科技三项费用支出2.5万元。1985年,
省对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予以改革,即将补助的三项费用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作无息贷
款管理。因此,县财政预算中取消这一科目。

  2 挖革改资金

  1968年,县将“四项费用”中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合并,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资金”,从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中抵
留,一般不再由县财政预算拨付。由于省在全省范围内提取此项费用的 30%做为机动财力,仍
然对县予以专项补助。1969年,省对县的专项补助称“固定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反映在县
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拨款”科目中。1973年,撤销基本建设拨款科目,改称“五小企业投资”
科目,支出50万元,用于化肥厂和砖厂的扩建工程。1977年,五小企业投资科目改称企业挖潜、
革新、改造资金,简称挖革改资金,支出20万元,投放重点仍为化肥厂。1978年,地区对集体
童装厂予以技措费拨款,共拨款17万元。1980年,国家规定挖革改资金投放重点:1.节约能源、
节约燃料动力措施放在首位;2.优先发展轻工、纺织、手工业;3.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
种等。本县以发展轻纺工业为主攻方向,在提高消费品质量和增加花色品种上下功夫。资金来
源主要有省技措费拨款、国家少数民族特需产品投资、贷款和企业自筹。挖革改重点企业有毛
线、乳品、造纸、制酒、毛毯、皮毛等厂。1985年,全县工业挖革改项目18个,总投资 680万
元,其中财政预算支出75.2万元。主要项目有乳品厂日处理20吨鲜奶生产线,造纸厂白纸生产
线,食品厂罐头生产线。制酒厂香槟生产线等。

  3 简易建筑费

  1978年,将商业、供销企业原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的简易建筑费划出,由县财政预算专项
拨款解决,开支范围包括简易仓库、小油罐、计划内汽车、围墙等。当年,支出12.8万元。1984
年,简易建筑费支出10.2万元。其中供销4.5万元,粮食5.7万元。1985年,简易建筑费或者在
企业留利中解决,或者由银行信贷解决,此预算科目取消。

四 支农和农业事业费

  1 劝业诸费

  伪满大同元年(1932),泰康设治局财政预算中设实业费科目。支出 309元(伪国币),重点
用于植树造林。伪满康德3年(1936),泰康县财政预算设劝业诸费科目,支出565元。伪满康德
4年。劝业诸费中设农畜户开发费, 支出397元;增设调查费科目,支出151元。以上两费全由
省补助支出,用于牲畜防疫、改良和植树造林及土地调查等。伪满康德 5年,旗财政预算设有
同样的科目。其他科目有农民修练所费、土地课税台帐整备费。同年,县、 旗劝业费支出1.1
万元(伪国币),其中农畜产开发费6 016元,农民修练所费支出2 597元,土地台帐费支出4 000
元。合计支出1.75万元,占县、旗财政总支出的8%。

  2 农业事业费

  农业事业费包括农垦事业费、农场事业费、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
事业费、水利事业费、水产事业费、气象事业费、乡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区划费。各
费综合内容为: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各项业务费、生产周转金、差额补助等。1985年,
各项业务费总支出159.3万元,占县财政支出总额的7.4%。

  农业事业费 1952年设立,支出 9 000万元(旧人民币),用于农牧站及兽医院开支。开支
范围包括人员机构经费、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和良种引进、技术推广、防疫灭
病等费用。1959年,各公社普遍建立种子站,人员经费和亏损补贴在农业事业费中列支。1976
年,建立“四级农业科学试验网”,以“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国家支援经费
在农业费中列支。1983年,土壤普查经费在农业费中列支,包括仪器购置费、作业补助费、劳
动保护费等。1985年,农业事业费支出57.6万元。

  林业事业费 1953年设立,支出 2.3亿元(旧人民币)。支出范围包括国营林场、苗圃、林
业站人员经费,科学研究经费等。1962年,林业支出10.2万元。1963年,林业事业费由省直接
拨款,不列入县级预算。

  畜牧事业费 1979年,从农业事业费中单列出来,支出36.5万元。支出范围包括补助社队
畜牧站支出和家禽防疫、繁育改良、草原建设等经费。1985年,畜牧事业费支出30万元。

  水利事业费 1956年设立,支出 3.5万元,用于筑堤防汛、水文观测等项开支。1963年,
国家规定支出范围包括防汛费、岁修养护费、工程管理机构经费。1968年,防汛和岁修费支出
3.6万元。1985年,水利费支出13.4万元。

  农机事业费 1963年,设立拖拉机站预算支出科目,支出13.8万元,用于弥补拖拉机站亏
损。1971年,改为农机站事业费。1979年,又改为农机事业费,用于拖拉机站补助和社队农机
手培训,也包括农机科研经费支出。1985年,支出28.6万元。

  水产事业费 原含在水利支出中,1963年单列,支出 4 000元,用于技术推广、资源保护
和调查、生产指导、技术培训等项开支,1985年,支出13万元。

  气象事业费 含在综合农业支出中,1973年,支出 1万元,用于人工降雨和防雹,也用于
一般仪器购置费和业务费。1985年,支出4 000元。

  农垦事业费 1962年设立,支出 7万元,用于移民和下放人员安置等项支出。1964年,专
设城市下乡人口安置费预算科目,取消农垦事业费。

  农场事业费 1979年,县对农场实行定额补贴,包括经营补贴、社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
补贴。此项支出含在综合农业支出科目中,1981年单列农场事业费科目,支出72.6万元。1985
年,各农场全部扭亏为盈或减亏。补贴减少,支出14.1万元。

  乡镇企业事业费 1980年设立,支出 4 000元,用于技术推广和干部技术培训等项支出。
1985年,支出6 000元。

  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 1980年设立,含在农委事业费中。1983年单列,支出 1.4万元,
用于人员培训、仪器购置、作业补贴、资料印刷、劳保用品等项开支。1985年,支出1.6万元。

  3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支农支出包括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开荒补助、水产补助等。
1985年,支出175万元,占县财政支出总额的8.2%。

  支社投资 1959年设立,支出22.1万元,全由省补助支出,用于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利化、
电气化、工业化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1960年,支出75万元,全由省补助支出,为 9个公
社购置拖拉机、铲蹚机、脱谷机、电动机、车床、大车等。1963年,一度改称“穷队投资”,
投资对象是“三力”遭到严重破坏,历史背债过多,底子空,缺车少马,维持不了再生产的生
产队。当年。投资18万元。分给90个生产队,多者得款4 000元,少者得款300元,购置大车、
耕畜和钻井等。1978年,国家允许从支社投资中拨款扶持社队企业,拨款16.2万元,扶持泰康
镇木制品厂和一心砖厂等11家工厂。1983年,支社投资改称支援农村生产投资。1984年,从支
农投资中抽出5万元。扶持专业户、重点户192户发展生产。1985年,支出77.1万元。

  小水补助 1963年,国家规定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范围:社队举办的农田水利工程的
材料费和工费,排灌站技术人员培训费及小型设备(包括低压线路)购置费等。此项支出含在县
级预算水利支出科目中。1968年,小水补助支出19.9万元。1971年,增设水土保持费科目和水
力、电力费科目,含在综合农业支出科目中。水土保持费用于树种、工具及农民伙食补助等项
支出,水利电力费用于小型排灌工程和灌区工程配套及常旱地区水利措施补助,全由省、地补
助支出,其中电力线路每公里补助 2 000元。当年,小水补助、水电补助、水土保持费共支出
34.4万元。1983年,三项费用从水利事业费中分出单列,全称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1985
年,支出20.5万元。

  开荒补助 1978年,省规定对只给补助投资的公社开荒面积每亩投资补助20元,对给机不
给钱的公社开荒面积每亩补助10元。省核定江湾开荒5万亩,补助投资107万元。另外,县自筹
投资25.5万元。1979年,庆华公社设开垦点1处,两处开荒点共支出92.2 万元。开荒补助用于
农业机械购置、施工设备购置和建筑材料等项支出。1985年,支出18.4万元。1978—1985年,
累计支出350.2万元。

  水产补助  此项支出原含在水产事业费中,全称社队水产养殖补助,用于养鱼设施建筑、
鱼种鱼苗购买等项支出。1981年,支出24万元。1984年,从水产事业费中划出单列。1985年,
改称乡镇水产养殖补助,支出24.5万元。

  五 城市维护费

  伪满康德 5年(1938),泰康县和旗预算设地方改良费和街村育成费两科目,旗地方改良费
支出200元(伪国币)。伪满康德6年,泰康县街村育成费支出450元(伪国币)。

  1954年,设城市公用事业支出科目,支出 4 00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省规定使用范
围:城市消防、路灯安装、道路和排水维修等。1958年,工商税附加1%,农业税附加12%(其中
上解6%),其收入用于城市维护费开支。1969年,改称城市维护费。1980年, 省规定使用范围:
道路、排水沟、路灯的维修养护,公用房屋维修,公共设施设置和维修,中小学校舍修缮,直
接为城市服务的勘测、规划、设计等费用。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门用作城市维护
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54.9万元。

  六 城市下乡人口安置费

  1964年,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锻练,设立城镇下乡青年经费科目,支出 1.8万元,用于
知识青年培训、运费、困难补助、建房、口粮及农具购买等项支出,平均每人补助 200元左右。
1969年,部分干部和青年学生下放到原团中央农场劳动锻练,设立“五·七”干校费科目,支
出 7万元,用于建筑校舍和职工工资等项开支。1972年,“五·七”干校费改称“干部下放劳
动锻练经费”,支出 6.4万元。1973年,干部和学生返城,取消干部下放费。1979年,知青经
费包括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省规定安置费每人限额 600元。1982年,下乡知识青
年纷纷返城就业,城镇下乡人口安置费改称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支出50.9万元,用于扶持知青
新建或扩建企业、就业培训、生活安置等项开支。1985年,支出33.6万元。

  七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1 教育事业费

  民国16年(1927),泰康设治局预算设有教育经费科目,包括视学员经费和小学经费。民国
18年,教育经费支出3 365元(大洋),占预算支出的19.2%。其中视学员经费1 224元,8所初级
小学经费1 916元,预备费225元。

  伪满大同 2年(1933),泰康设治局教育费支出3 001元(伪国币)。伪满康德2年(1935),旗
财政预算设立教育费项目,支出3 257元。占旗财政支出的12.3%。旗、县教育费包括教职员俸
给、事务费、教学辅助费等。伪满康德 3年,县立小学(小蒿子、多耐站)经费全由泰康县公署
拨给,村立小学经费由县补助和村自筹两方面承担,一般补助120元—470元,对私塾不予补助。
伪满康德 5年,教育费分为国民学校费、学事诸费、民众教育费。国民学校费包括俸津和办公
费。旗、县共支出教育费2.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1.7%。

  1949年,中学经费由省直接拨款,小学经费由旗预算拨款。经费包括教职人员薪俸(工资)、
办公费、设备购置费及零星修缮费。区、村小学经费由区、村负担。旗政府通令:“村小学教
员薪俸问题,九月至十二月由地方负担解决,首先由学田地粮开支(但须扣除学校办公费),如
不足再由群众合理负担,开支办法按教员每月标准分给百分之四十的粮食,百分之六十的现款”。
1950年,旗规定区、村小学的购置与修建费用也全由区、村负担,唯有区完全小学烤火燃料费
由旗负担。1951年,教育经费支出4.3亿元(旧人民币),占旗预算支出的12%。1952年,区完全
小学经费全部由旗负担。1953年,教育经费中包括:小学教育经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工
农学校事业费、党员干部培训费、体育运动事业费。当年,设立扫盲事业费,含在工农学校事
业费中。使用范围:教师工资或补贴和培训费、专职干部工资和办公费。1954年,实行少数民
族学生助学金和贫困学生给养补助。支出助学金200万元(旧人民币)。困难补助400万元。1957
年,省将中学下放县管辖,中学经费列入县预算,省予以补助。1958年,县对公社举办的农业
中学予以少量补助,各学校发动学生开展勤工俭学以补充经费支出。1964年,县对民办教师予
以定额补助,中学教师每人170元。小学教师每人130元,下拨给社队,作为民办教师补助费。
民办教师仍由生产队记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1966年,教育费中支出“文化大革命经费”10.7
万元,其中大字报费5.6万元,宣传材料费1.1万元,红色海洋布置费 2.5万元,师生接待站费
1.5万元。1980年,电视大学开学,增设电大经费。同年,实行班主任津贴,中学月津贴 5—7
元,小学月津贴4—6元。从民办教师补助费中提取部分现款直接发给本人,中学民办教师每人
每月6元,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5元。1981年,民办教师补助每人每年增加50元。1985年,实
行教育体制改革,规定镇以下学校经费自筹,县予以固定或专项补助。同年,教育事业费支出
407.3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19.3%。

  2 文化事业费

  1952年,设立文化支出科目,支出社会文化普及事业费 5 000万元(旧人民币),基本上用
于文化馆人员工资及业务开支。1956年,增设文艺事业费及电影事业费,同时在全县筹集电影
费,每户负担6—8角,第二年停止筹集。1981年,增设文物事业费。1985年,文化事业费支出
21.2万元,其中蒙古族歌舞团经费6万元。

  3 体育事业费

  1954年,设立体育支出科目,支出 1 000万元(旧人民币)。体育事业费用于体育竞赛、体
育训练、体育场馆等方面开支。每逢召开那达慕大会,一般由省予以专项补助。1974年,增加
体校经费支出。1985年,体育事业费支出14.1万元。

  4 卫生事业费

  伪满康德3年(1936),泰康县预算设立卫生及病院费科目,支出394元(伪国币),用于传染
病防疫和垃圾清理。伪满康德5年,县、旗预算都设传染病预防费、卫生诸费科目,共支出1 150
元。

  1951年,设立卫生支出科目,支出 8 000万元(旧人民币),用于卫生院经费开支。1953年,
卫生支出包括:城市医院建设及补助事业费,社会卫生补助事业费,城市环境卫生事业费,托
儿所建设及补助事业费。进入六十年代,支出范围包括医疗机构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药
品检验费、妇幼保健费、卫生学校经费、卫生科学研究费、其他事业费。1964年,从少数民族
地区补助费中划出4万元,用于补助新建的胡吉,吐莫民族医院。1985年,卫生事业费支出146.6
元。

  5 公费医疗经费

  伪满康德5年(1938),旗、县预算都设公医费科目,共支出6 040元(伪国币),用于日伪官
吏的疾病医疗开支。

  1952年,国家政务院规定公费医疗经费使用范围: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在编人员。各级
之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每人每月享受医疗费标准1.5万元(旧人
民币)。1971年预算4.4万元,决算6.6万元,超支2.2万元。1974年,公费医疗费支出14.1万元,
超支8.1万元。国家规定每人每年定额标准22元,实支54元,另外还有2.5万元挂帐未予核销。
1978年,公费医疗预算定额提到30元。1984年,县试行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结余分成”
办法。1985年,公费医疗经费预算40.6万元,实支40.6万元。

  6 计划生育事业费

  1956年,计划生育经费含在卫生支出中。1964年,国家规定计划生育经费开支范围:

  节育手术费、宣传活动费、技术培训费、设备器械购置费、奖励费。1965年,计划生育事
业费科目单列。支出 4 000元。1977年,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因节育手术事故引起后
遗症,其治疗费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1983年,增加独生子女保健费。1985年,计划生育事
业费支出25.4万元。

  7 广播电视事业费

  1951年,广播经费含在文化支出中。1957年,对农村广播收听用户收取听费,每只喇叭月
收 3角,列入县预算收入。1969年,大力普及广播网纳入政治任务范畴,不再向群众收取听费,
日常经费全部由县预算列决。1971年,广播事业费从文化事业费中划出单列,支出 3.7万元。
1982年,增加电视转播经费。1985年,广播电视事业费支出10.8万元。

  8 科学事业费

  1959年,设立科学支出科目,用于科学研究开支。1963年,科学开支范围包括自然科学研
究费、档案事业费、计量事业费。1974年,增设地震事业费。在科学事业费中列支。1976年,
支出 2 000元。1982年,科学事业费分为科委事业费、科协事业费、档案馆经费,撤消地震事
业费。1985年,分设科委事业费(包括科技情报、技术论证、学术交流、发展预测、干部训练)、
科协事业费(学会补助、科普经费)、档案事业费。共支出2.3万元。

  9 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1952年,旗预算设立干部训练科目,支出 1.2亿元(旧人民币)。1953年,党训班和干部班
合并,支出科目并入教育支出科目中。1964年,干部训练费改在行政管理费中列支。1982年,
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中设党校事业费,支出4.2万元。1985年,党校事业费支出11.4万元。

  八 抚恤救济事业费

  1 抚恤事业费

  1953年,社会福利支出科目包括军工伤残优抚事业费、烈军工属优抚补助费、烈军殓葬及
纪念事业费,支出烈士殓葬及纪念事业费 600万元(旧人民币)。1954年,社会福利支出科目包
括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其他抚恤
事业费。后又增加退伍军人安置费。1981年,分设退休费科目,支出3.6万元,优抚对象是1978
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和工人。1978年后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交回原单位发放退休费
用。1983年,离休费从退休费中划出单列,支出 7 000元。1985年,抚恤事业费支出13.1万元,
其中离休费6 000元,退休费2万元。

  2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1951年,社会救济福利支出 200万元(旧人民币),用于城乡丧失劳动能力或极其贫困户的
生活救济及游民改造。1958年,用于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救济和社办敬老院的经费补助,以
及自流人员收容遣送。1965年,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精减退职职工给予生活
救济。1967年,增设殡葬经费。1976年,省开始从农村社会救济费中提取部分专款,拨给县用
于扶贫。1979年,国家规定右派平反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职工,由民政部门给予社
会救济。1985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分为: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减退职老
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火葬场事业费等。共支出33.8万元。

  3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伪满大同 2年(1934),旗遭受水灾,伪满洲国发给慰问金302元(伪国币),救恤金1 208元
救济灾民。救恤金是根据牲畜、庄稼损失情况发放,所以,多被台吉、地主所得。

  1954年,省开始拨专款以解决受灾农民的生活困难,列入县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预算项目
中。1962年,“天灾人祸”之后,省为解救处于饥寒交迫中的农民。拨款30余万元,购置布匹、
粮食等发放到农村。1973年,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划出单列。支出50万元。1983年,暴风雪侵
袭之后,全县财产损失严重,省拨救灾款 105.4万元。以恢复工农生产和救济灾民生活。1985
年,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34万元。

  九 行政管理费

  1 行政支出

  清宣统二年(1909),旗财政支出王府费白银6 000两,差旅费白银1 968两,寺庙费白银1 666
两。印务办公费白银2 000两,驻外人员薪俸津贴白银109两。合计白银11 743两,是旗的全部
财政支出。

  民国18年(1929),泰康设治局支出公署经费9 168元(大洋),其中俸给和工资7 800元,办
公费1 258元,修缮和差旅费110元,全在国家预算中列支。

  伪满大同元年(1932),泰康设治局公署费支出1.3万元(伪国币)。财务费支出163元,合计
1.32万元,占局财政支出总额的48.4%。伪满康德3年(1936),泰康县预算增设祭祀费科目,实
际支出90元,用以祭祀侵略军亡灵。伪满康德 5年,旗、县祭祀费支出460元,公署费支出7.1
万元(俸津2万元,办公费5万元,机密费1 110元),合计7.2万元,占旗、县财政支出总额32.6%。

  1946年4月—6月,泰康县民主政府支出俸给、旅费、办公费、杂费27.3万元(东北券)。是
县的全部财政支出。1951年,财政预算设行政管理费支出、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项目
和政治业务费支出项目,全年支出24.2亿元(旧人民币),占旗财政支出总额的 67.8%。自1955
年起,行政支出经常处于超支状态。1973年,预算89.1万元,决算 110.1万元。超支主要原因
是人员超编、会议费支出过多、小汽车用油和修理费支出过多。1985年,行政管理费支出分为
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其他行政费。全年支出288万元,占县财政支出总额的13.6%。

  2 警察公安支出

  清、民国时期,旗兵丁无饷(工资),生活费用来自札萨克的赏赐。 清宣统元年(1908)6月,
省在温特河、多耐、他拉哈三处创办巡警组织,向社会摊派筹办警务费,有地户每垧摊派警捐
800文(制钱),网房按鱼税10%附加,商铺按售货收入 15%提成。十一月,因为入不敷出又无其
他筹款来源,省民政司发文裁撤巡警并且停收各捐。

  民国18年(1927),泰康设治局设泰康监狱经费和公安经费两科目。监狱经费支出420元(大
洋),在国家预算内列决; 公安经费支出1.31万(大洋),在局预算中列决。公安经费分为公安
局经费(俸薪、办公、杂费)、公安骑兵独立分队经费、公安分局和分所经费、预备费。

  伪满大同元年(1932),泰康设治局预算设警务费科目,支出1.07万元(伪国币),占局决算
支出的39.4%。同年,旗在南部地区摊派养兵粮以筹措保卫团所需经费。伪满大同2年。旗财政
专设自卫费科目,支出2 722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18.4%。自卫费用于旗王府护卫兵和自卫团
丁的被服费等项开支。伪满康德 3年(1936),泰康县预算将警察费列入经常部类,在临时部设
警察整备科目,两项支出2.5万元,占县财政支出总额的35.2%。伪满康德 5年,旗、县警察费
支出5.6万元(俸津3万元,办公费2.2万元,训练所费500元。警备费2 770元,机密费552元),
临时警察费支出3 074元,警备电话架设费支出 1.3万元,合计7.2万元,占旗、县财政支出总
额的32.5%。

  1952年,旗预算在行政管理费类中设公安支出科目,支出 9 000万元(旧人民币),占旗决
算支出总额的3%,用于公安机关和业务费开支。1981年,省规定,公安业务费范围:侦察破案
补助费、专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据点建设费、服装购置费、消耗费、其他。1985
年,公安支出42.8万元,占县财政支出总额的2%。

  3 司法检察支出

  1956年,旗预算设司法和检察支出科目,两项支出 1.2万元,用于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
1980年,省规定司法检业务费开支范围:大宗印刷费、专业图书资料费、消耗费、补助费、服
装费、专业设备购置费、调解委员会经费以及律师事务所经费。1985年,司法检察支出24.4万
元。

  十 杂支

  1 上解支出

  民国时期,泰康设治局上解支出分国税、省捐两项。民国18年(1929),上解7 804元(大洋)。


  伪满时期,上解支出仅“国税”一项。伪满康德 3年(1936),泰康县上解地税、营业税、
契税1.74万元(伪国币)

  1951年,旗上解支出有农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共上解 2 000万元(旧人民币)。
1958年,将农业税收入的25.7%上解,其余税收全部留县。1981—1982年,省向县借款109.9万
元,此款不再归还。1985年,农业税上解比例改为12.5%,上解15.6万元。

  2 人防战备经费

  1969年,“小三线”建设支出20.1万元,基干民兵值班分队开支 2万元。同时设立人防经
费,在行政管理费中列支。1970年,县筹集9.4万元用于战备工程建设,其中动用民族事业费2
万元。1972年,人民防空经费单列,支出 2.5万元。1978年,停建人防工程,人防经费并入行
政管理费中。

  3 处理历史遗留支出

  1961年,清理1958—1960年“一平二调”帐目,退赔所平调的物资、工费等。共平调财物
折款322万元,直接退回实物折款253.8万元,省补助退赔支出19.4万元。1962年,省再补助退
赔支出31.2万元。同年,县清理1958—1960年企事业单位亏损、超支和结算损失共90.7万元,
通过回收各单位结余资金弥补31.5万元,省补助解决59.2万元,合计处理历史遗留支出90.4万
元。1963年,通过清仓核资工作,核实企业损失资金103万元。1963—1964年,省补助支出74.5
万元。

   财政决算收支情况表
   金额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