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
清代,旗的地方租税(包括贡献)由地方官吏征收,送交王仓。清光绪三十年(1904),“蒙
族地开放”,荒务行局或屯垦局兼管征收开放地的地租。清光绪三十一年,省在他拉哈站、多
耐站设分卡,每卡设书识、步巡各 1人,征收驿站一带税捐。两卡先后划归武兴设治公所和泰
来县管辖。
民国4年(1915),省在林甸成立林甸征收局,局设小蒿子征收所。民国 7年9月,旗在安达
县城内设租赋局,征收开放地的蒙租。租赋局共 8人,其中正副局长2人,经征员、书记员各1
人,护兵和差役 4人。民国14年10月,旗在林甸县设立租赋局林甸分局,经征员、书记员、差
役各1人,征收开放地蒙租。民国17年10月,泰康设治局公署设捐务处,收捐员1人。民国18年
3月,林甸征收局改为林泰征收局。同年, 泰康设治局地域内直接征收地租和捐税的机构有捐
务处、警察局所,代征税捐机构有林泰征收局和泰来征收局。林泰征收局代征税捐收入六四分
成,林甸为六,泰康为四。
伪满大同元年(1932),林泰征收局改为林泰税捐局。隶属齐齐哈尔税务监督署。伪满大同
2年,旗驻安达租赋局改称地局。伪满康德 9年(1942)6月,林泰税捐局迁到泰康。更名泰康税
捐局,另设林甸分局。税捐局内设经理、征榷一科、征榷二科。1945年,“八·一五”光复,
税捐局与地局解散。
1947年2月,泰康税务局成立,直接隶属于省,另设林甸支局。1949年1月,泰康税务局管
理权下放给旗。3月,旗和林甸县分设税务局。税务局内设稽征股、会计股。1958年8月,税务
局并入财政局,财政局内设税务股。同年,建立泰康镇税务所。1961年 9月,财税分设。恢复
税务局。10月,开始在农村建立税务所。1970年4月,财、税、银合并为财政金融科。1972年6
月重新分设,恢复税务局。1985年 5月,税务局直属于省。年末,税务局内设会计、秘书、征
管、税政、人事监察股等,下辖5个分局1个所。全局职工102人,其中正副局长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