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税率
						
							
第二节  税种税率
  一  贡献
  旗民的贡献由自觉的、不定量的贡献逐步过渡到强制的、定量的贡献。清代。札萨克依据
旗民牲畜的多寡向旗民征收银两或牲畜,每年征收 1次,按牛数的1%或羊的5%征收。另外,札
萨克常常以婚丧祭祀、进京旅行等名义随时向旗民摊派银两,各佐领也向属民征收“当差钱”,
每年户纳银1—4两。旗王府官员、差役和札萨克近支免纳贡献。
  清末的贡献已具备赋税的雏形。“蒙旗地开放”后,荒价等收入增多,贡献仍以自愿为原
则。
  二  土地税类
  1  荒价
  清光绪三十年(1904),实行“蒙旗地开放”,在安达、林甸等开放地段,开荒者须按土地
等级一次性地支付荒价银以获得永租权。永租权实质上就是所有权。每垧征银1两4钱,因为需
要扣除盐碱沙丘和道路等,以七折交租。荒价收入由旗和朝廷对半分成,旗所分部分称为蒙租。
  清光绪三十二年,开放时、和、年、丰四段垦区,上等地每垧征银5两,中等地每垧征银2
两2钱,下等地每垧征银1两4钱,同样以七折征收,全部收入国家与旗对分。
  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省与俄国铁路公司订立铁路购地合同,从烟筒屯到萨尔图地价:
熟地每垧收(羌帖)33卢布,合用荒地每垧收15卢布,有水荒地每垧收10卢布,全部收入归旗。
  民国15年(1916),开放民、康、场、阜四段垦区。屯基、熟地每垧征江洋3元6角,荒地按
七折征收。每垧征江洋2元4角,全部收入国家与旗对分。
  民国17年,放荒基本结束,荒价收入终止。
  2  地租
  清同治、光绪年间,旗内地租由台吉向佃户征收,每副犁杖征粮2石4斗,当年起征。每副
犁杖的耕地能力25—30垧。民国期间,“生计地”的地租改成官粮,租率未变。
  “蒙旗地开放”后,熟地于当年、荒地从垦荒后的第六年起征大租、小租。每垧征大租660
文(制钱),其中420文归旗,240文归清廷。同时再征小租60文,其中20文归旗,旗以此抵交经
征费,另40文归荒务局。民国3年(1914),取销大小租,统称地租,每垧征银1钱9分8厘。地租
附加有三费和经征费,三费包括勘验、招解,缉捕费,上等地每垧征银 3分,下等地每垧征银
1分。经征费按地租和三费额的3%征收,因此也叫 “百三经征费”。民国15年,省规定中等地
每垧征收3角(江洋),下等地每垧征收2角,其中6成归省,4成归旗。民国18年,中等地每垧征
收5角(大洋),其中1角8钱2归旗,3角1钱8归省;下等地每垧征收3角,其中1角4钱9归旗。1角
5钱1归省。伪满康德 3年(1936),取消地租、三费、经征费,统称地税,中等地每垧征收4角7
钱5(伪国币),其中2角2钱7归旗,2角4钱8归省;下等地每垧征收3角2钱,其中1角3钱6归旗,
1角8钱4归省。
  伪满康德5年,旗内生计地官粮改为地捐,上等地每垧征粮 1石,下等地每垧征粮7斗。伪
满康德七年,上等地每垧征收1元,下等地每垧征收 7角,碱地每垧征收5角,垦荒地从第二年
起征。
  3  街基租、碱锅租、碱甸租、网房租、站店租
  街基租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安达厅,同时在治所征收街基押租和街基年租。押租
即卖价,一次征收;年租按年征收。押租头等地每方丈征收 440文(制钱),二等地每方丈征收
220文,三等地每方丈征收110文。年租租率与大、小租相同。街基租收入由旗与清廷对半分成。
清宣统二年,(1910),押租之外另征1.5%的经征费。民国 3年(1914),取消押、年二租改为街
基园租,按年征收。民国15年,街基租一等地每方丈征收1分2厘(江洋),2等地每方丈征收7厘,
3等地每方丈征收3厘;园基租每方丈征收7毫。民国19年,街基租一等地每方丈征收7厘(大洋),
二等地每方丈征收3厘,三等地每方丈征收7毫。伪满康德 3年(1936),取消街基园租,并入地
税。
  碱锅租  清光绪年间开征,上等碱锅年征50干文(制钱),中等碱锅年征25千文。民国期间,
改称土盐捐。伪满康德5年,取消土盐捐另收碱地捐。
  碱甸租  “蒙旗地开放”时在开放地征收碱甸租,每垧征收 440文(制钱)。旗与清廷对半
分成。民国期间,不单列碱甸租,并入开放地租内。
  网房租  清光绪年间征收网房、晾房租。上等网房年征收60千文(制钱),中等网房年征收
40千文,下等网房年征收20千文。民国期间改为捕鱼分成。
  站店租  清光绪年间征收,民国期间分为商铺捐和烧锅捐。商铺租一等户年征收50元 (大
洋),二等户年征收35元,三等户年征收30元;烧锅每户年征收1 200元。伪满康德 5年(1938),
撤消商铺捐,改为营业税。
  4  垧捐
  民国15年(1926),省驻旗荒务办理处(泰康设治局前身)开始征收垧捐,每垧地征收6角2分
(江洋)。伪满康德3年(1936)改为地捐,每垧征收6角2分(伪国币)。伪满康德7年,旗、县合并
时废止。
  5  农业税
  1946年 4月,泰康县开征建国公粮,上等地每垧征粮60斤,中等地每垧征粮40斤,下等地
每垧征粮20斤。1947年11月,开征公草,每垧地征谷草40斤,不便运输地区酌征代替品大豆,
每6—10斤谷革折征大豆1斤。同年,按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免征公粮:
  (1)仅能维持生活之烈属、军属。
  (2)收获量在常年产量二成五以下者。
  (3)开垦1945年以前之熟荒地免征一年,开垦生荒地第一年免征, 第二年征三分之一,第
三年征三分之二,第四年照一般田亩征收。
  1947年,开征军粮、战勤粮、地方粮。1950年,省规定一律按土地常年产量的 20%征收公
粮,公粮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并废止军粮、战勤粮、公草、地方粮。1951年9月,公
粮改称农业税。1952年12月,旗贯彻国家“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有关农业税征
收指示,按常年粮产量的23%征收农业税。1953年,核定全县应税面积70.7万亩,常年亩产125.6
斤。同年,实行地方附加税(自筹粮),按常年产量的3%附加。省规定农业税减免原则:垦种水
旱田生荒地免征两年,从第三年全征;垦种水旱田熟荒地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全征;凡农作物
因受水、旱、风雹、病虫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灾害致欠收。依法减免;凡对生活俭朴尚且勤
劳,但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农业税之农户依法减免。当年,全县减免 476户,减免38.6万斤粮,
占应征额的2.13%。1954年,地方附加税率调到12%。1956年,农业税实行国家:省、县三级分
成;附加税实行省、县两级对半分成。1958年,全县应税面积79.9万亩,常年亩产量 146.5斤,
税率从23%调到19%。1959年,常年亩产量调到150斤,税率调到18.5%,垦荒地从第二年起税。
1961年,常年亩产量调到 122斤,税率调到12.5%。附加税率调到10%,税负一定三年不变,社
员自留地免税,垦荒地仍从第四年起税,受灾 50%以上全免,减免率3.5%。1964年,县对单干
农民实行加成征税,加成10~ 50%。1979年,实行按口粮定起征点的办法,一般生产队人均口
粮不足 300斤,或者人均收入50元以下者免征农业税,专业菜队和少数民族大队人均收入60元
以下者免征农业税。同时取消灾欠减免。1984年,农业税由征粮改为折征代金,即根据应征粮
额和现行价格核成现金征收。
  三  特产交易税类
  1  鱼税(捐)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省在驿站一带设卡开征鱼税,运往他处销售者,按售价每吊征收
64文(制钱),同时按税款每吊收杂款100文。宣统二年(1910),改按售价每元征收1分1厘(江洋)。
民国时期,鱼税改称鱼捐。民国15年(1926),按售价每元征收江洋1角1分,并由买主交税。如
将鱼运销他处,仍由运销人纳税。民国18年,泰康设治局按售价的3%征收鱼捐,并且征收鱼股
捐、网捐。渔股捐按股资的30%征收,捐收入与旗对半分成;网捐按每趟网6~15元(大洋)征收。
  民国期间,旗的网房租改为捕鱼分成,征收对象不再局限于几处网房晾房,凡捕鱼销售都
须纳税。鱼价低时按售价的30%征收,鱼价高时按鱼获量的30%征收。
  伪满大同 2年(1933),取消鱼股捐、网捐,鱼捐改按售价的30%征收。伪满康德4年(1937),
鱼捐改称鱼业捐,按售价的15%征收,同时取消旗的捕鱼分成。伪满康德7年,鱼业捐改按售价
的5%征收。伪满康德8年,税率调到10%。
  2  草刀捐
  民国初期,旗开征草刀分成,每码羊草征收14吊钱(江钱)。民国16年(1927),泰康设治局
征收草刀捐,按每人(刀)1元2角征收(江洋)。旗按每人(刀) 4元征收。伪满时期,草刀捐全归
旗征收,按每人(刀)4元征收(伪国币)。伪满康德7年(1940),按每人(刀)5元征收。
  3  镐捐
  民国16年(1927),泰康设治局开征镐捐,按每人(镐) 5元(江洋)向刨防风、杏树疙瘩者征
收。伪满时期,改由旗专征此捐。伪满康德7年(1940),按每人(镐)2元(伪国币)征收
  4  牲畜捐(税)
  清末,省在驿站一带开征牲畜捐。民国17年(1928),泰康设治局开征牲畜捐,按牲畜成交
价的5.1%征收,其中买主交4%,卖主交1.1%。伪满大同2年(1933),废止牲畜捐。
  1946年4月,泰康县开设牲畜税,按售价的2.5%向售主征收,不久停征。1950年,旗对1948
年 2月以来发生牲畜交易者予以补征,按售价的5%向售主征收。1966年,免征国营、集体单位
的牲畜交易税。1980年。为了鼓励农民养畜,暂停牲畜交易税。1983年复征。
  5  粮食捐(税)
  清末,省在驿站一带开征粮食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粗粮每石征收 120文(制钱),
细粮每石征收240文,由买主纳税,卖主另按买主税款的10%纳税。同时,买主还须按每吊税款
交纳杂钱100文。民国3年(1914),粮食税改为粮石捐,变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无论粗细粮,
售价 1元(大洋),征收1分1厘,由买主缴纳。民国,15年,粮捐照旧由买主交纳,卖主另按买
主税款的 10%(粮石一成捐)纳税。民国17年,粮石捐分为出产粮捐和销场粮捐。出产粮捐每元
征收2分5厘(大洋),由卖主缴纳。民国18年,泰康设治局开征两捐。伪满大同 2年(1933),两
捐重新合并为粮石捐,售价1元(伪国币)征收 1分8厘8毫,由卖主缴纳。伪满康德4年(1937)废
除此捐。
  6  盐税
  1950年,土盐税属于货物税的税目,按售价3%征收。1952年,土盐不再上市,此税自然取
消。1968~1985年,商业经销的工业、畜牧及战备用盐改变为食用,按差额税率征收。
  7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实行集市交易税,1966年取消,1983年恢复,按售价向进入集市出售手工制品、土
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率分5%,10%,15%三级。其中手工制品5%,皮毛和肉类15%。
  8  酒税、烟税、油脂税
  1946年 4月,泰康县开征酒税、烟税、油脂税。白酒税率40%,黄烟税率40%,豆油税率5%,
全按售价向售主征收。1950年,三税并入货物税。
  9  特产税
  1946年4月,泰康县开征特产税。其中鱼类税率10%,皮毛、药材、木材、碱硝、小麦、粉
条税率5%,全按售价向售主征收。1950年,特产税并入货物税。
  10  货物税
  1950年,旗实行货物税,向商品购销者中的一方征收。凡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给供销社的,
由供销社纳税;凡出售给个人的,由售主纳税。旗内主要税率:粗粮4%,细粮 15%,土盐3%,
烟叶20%,白酒50%,豆油和麻油5%,砖5%,甲类皮张 10%,乙类皮张5%,鱼5%。1953年,修订
货物税的税率和纳税对象,划入划出了一些税目。主要将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
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同时调整工业品及粮油税率。其中粮食2%,植物油 12%。1955
年,将粮食的货物税、营业税合并征收,税率定为4%。1957年,县规定对农业社间串换籽种、
社内分配和调剂产品免税,但是销售给社外消费者的粮食仍按4%纳税。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
商统一税。
  四  营业收益税类
  1  商捐
  民国17年(1928),泰康设治局开征商捐,因其专门充作警察费用,所以也称警捐。按商号
收入的1.6%征收。伪满大同元年(1932)废除商捐。
  2  营业税(捐)
  民国19年(1930),泰康设治局开征营业税并营业捐。营业税为国税。是在商号申请营业及
每年更换执照时按商号资本等级征收。资本等级分为三等、十五级,即每等分五级。其中开业
三等三级(资本1 000元以上不足3 000元)交纳16元(大洋),三等四级(资本500元以上不足1 000
元)交纳10元,三等五级(资本不足500元)交纳 4元。换照纳税额分别为开业纳税额的四分之一。
营业捐按营业税额的50%征收,地方自征自用。伪满时期,泰康县沿用此税、捐。伪满康德5年
(1938),旗开设营业税、捐。伪满康德8年,废除营业税、捐,改为事业所得税。
  1950年,旗内实行营业税,旗按工商业者营业收入的1—5% 征收。1953年,工商业使用税
率:车旅店5%,木铺、皮铺、毡铺、饭馆、下杂货、照像、糖坊、醋坊等3.5%,洋铁铺、理发
所、车铺等3%,铁炉、成衣铺、药铺、磨坊等2.5%,豆腐坊2%。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
税。1984年10月,恢复实行,按企业营业收入的3—5%征收。
  3  所得税
  伪满康德 8年,将原营业税改为按纯益(利润)征税,称之为事业所得税。并将比例税率改
为五级累进税率,征收对象不变。其中,年利润超过万元不足 5万元(伪国币)的正税率12.12%,
附加税率4.24%;年利润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正税率1 4%,附加税率4.9%。
  1946年,解放初期,泰康县沿用事业所得税。1950年,旗内实行所得税,所得税为11级累
进税率,主要对私人工商业户征收。1953年,工商业使用税率:车旅店、照像4%,铁炉、洋铁
铺、成衣铺、理发所、醋坊3%,木铺、皮铺、药铺、毡铺、豆腐坊、糖坊、车铺2%,饭馆、下
杂货1.5%。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主要对集体企业征收。1962年,合作商店执
行九级累进税率,最低7%(所得额250元以下),最高60%(所得额 2万元以上)。手工业社和运输
社执行八级累进税率,最低7%(所得额300元以下)最高55%(所得额 8万元以上)。1979年,国家
为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对本县社队企业免税 5年。1980年,合作商店改按八级累进
税率执行,私人工商业户也按八级累进税率执行。1983年,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工商企所得
税,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税,饮食服务行业按15%税率征税。1984年,对民贸企业实行减半
征收所得税。
  4  印花税
  民国18年(1929),泰康设治局开征印花税,即在帐册、运单、毕业证、保证书、婚书上贴
用印花,并向当事人征税。一般印花分1角、2分、1分(大洋)3种,唯有婚书用 2角双喜印花。
伪满康德2年(1935),取消印花税,保留婚书一项,每份征收1元(伪国币)。
  1950年,旗内实行印花税,按书立、凭证发生金额的0.03—0.3%向领受人或使用人征收。
主要税目有:发货票、营业帐簿、房契、婚书等。1953年,部分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
屠宰税。1958年,其余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
  5  户别捐
  伪满康德 4年(1937),泰康县开征此税,按俸给、退职金的10%征收。伪满康德7年,旗、
县合并时改为特别所得捐,按5%征收。
  6  利息税
  1951年实行,对企业股东和储户获奖者征收,按股息或奖金的 10%计征。1959年,取消有
奖储蓄,废除此税。
  7  奖金税
  1985年实行,对超限额发放奖金单位征收,税率为累进税率,最低 20%,最高300%,建筑
工人、创造发明获奖者免税。
  8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实行,由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营业附加税部份科目合并而成,即在发生商品
交换时,由销方或购方按成交额纳税。主要税率:白酒50%,面粉10%,兽皮20%,黄烟叶45%。
1958年,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9  工商统一税
  1958年 9月实行,由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同时开征工商统一
税附加税,按正税1%征收。工商统一税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广泛,其环节包括农副产品采购、
工业品生产、商品零售及运输和服务等。工农产品的主要税率:烟叶40%,白酒60%,粮食4%,
麦粉10%,豆油12.5%,鱼5%,奶粉10%,麻袋10%,毛线15%,生皮20%,普通纸10%,砖瓦11%,
电力5%,机械5%。商品零售和运输及服务的主要税率:商业零售3%,运输2.5%,建筑3%,饮
食5%。1973年,此税并入工商税。
  10  工商税
  1973年实行,由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国营和集体单位屠宰税并车船牌照税合并而
成。粮食、农机、水利部门和社队街道企业以及农民自产自销者免税。1984年,工商税分为产
品税、增殖税、营业税。
  11  产品税
  1984年10月实行,由原工商税中工业产品、农产品征税环节构成。主要税目税率:
  粮食酒50%,糠麸酒28%,糖果和糕点5%,罐头5%,毛线 18%,毛毯18%,皮革10%,鞔具5%。
服装5%,普通纸 10%,印刷品5%,植物油8%,家具5%,塑制品5%,砖瓦10%,鱼5%,烟叶38%,
猪牛羊3%。少数民族产品免税。
  12  增值税
  1984年10月实行,按净产值的6—14%向厂家征收。纳税厂家有机械厂、农机修造厂等。主
要税目税率:机械及其零配件14%(1n除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扣
除项目同上)。
  13  调节税
  1984年10月实行,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按其留利额征收,一户一率。生产及销售少
数民族用品的企业免征。
  五  产权行为税类
  1  契税
  民国17年(1928),泰康设治局开征契税,按房地成交价的6%向买主征收, 另征契纸费5角
5分(江洋)。伪满康德3年(1936),修订契税,主要税目税率:继承财产0.5%,受赠财产4%,购
置财产3%。伪满康德5年,旗开征契税。县、旗都按正税的2%与省分成。
  1946年 4月,泰康县开征契税,税率5%。1947年土地改革之后,严禁买卖土地,契税仅剩
房契1种。1950年,税率6%,仍由买主交纳。
  2  房地税(捐)
  伪满康德 4年(1937),泰康县开征房捐,按所核定的“租赁价格”向房主征收,税率2%。
伪满康德 5年,取消房捐,实行家屋税,按“租赁价格”的3%向房主征收。同时征收家屋地方
附加捐,为正税的5%。同年,旗也实行此税捐。伪满康德8年,税率调整到5%。
  1962年,县在县城内向产权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房地产税。房产税按房价值的1.2%征收。
地产税按地价值的1.8%征收。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等所用房地免税。1964年停征。
  3  车船税
  民国18年(1929),泰康设治局开征车牌捐,用以支付警费。年税率:大车五套以上5元(大
洋),三四套4元,一二套2元。伪满大同2年(1933),税率大车五套6元(伪国币),三四套4元,
二套2元,一套1元。伪满康德4年(1937),车牌捐改称车捐。伪满康德5年,旗开征车捐。伪满
康德 7年,开征汽车(自动车)和自行车(自转车)捐。汽车捐年税率:自用每台50元,营业用每
台30元。自行车捐年税率每台1元5角。
  1950年,旗实行车船使用牌照税。载货汽车年征收1 400—2 800万元(东北券),渔船每只
年征收30—170 万元,公用和农用车辆免税。1958年,载客汽车每台月征收160—220元,载货
汽车改按吨位征税,每吨月征收52元,营运马车每台月征收24—32元。1962年,开征自行车牌
照税,每台年征收 2.4元。自行车牌照税在1966年停征,1970年复征,1973年再次停征。同年,
国营、集体单位车船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 9月,开征摩托车牌照税,每台年按12—48元征收。
  4  屠宰税(捐)
  民国18年(1929),泰康设治局按每头牛 1元(大洋),猪3角,羊2角向屠户征收屠宰捐,自
食免税。伪满康德3年(1936),税率:马1元6角(伪国币),驹犊6角,牛1元8角,羊4角,猪驴1
元3角。伪满康德4年,调整税率:牛1元,马骡 8角,猪驴5角,羊及牛犊3角。伪满康德5年,
旗开征屠宰捐。伪满康德7年,税率:牛2元5角,猪1元5角,马2元,羊5角。
  1946年4月,泰康县开征屠宰税,每头(只)征肉:牛8斤,猪4斤,羊1斤。1952年,按肉价
的13%征税。1961年改为定额税率:牛8元,猪5元(自食3元),羊1元5角。之后税率几经变动。
1985年。税率:牛8元,猪骡5元,驴3元,羊1元。自食与宰杀贩卖一律按此税率征收。
  5  游兴娱乐税(捐)
  伪满康德 7年(1940),旗开征游兴饮食税,向消费者征收,并开征游兴饮食附加捐,按正
税的50%附加。同时开征特别营业捐,主要对妓院征收,月收入800元(伪国币)以下者征收 5元。
伪满康德 8年,取消上述税、捐,开征特别卖钱税。对妓院、饮食店、旅店、戏园征收。艺妓
花捐按核定收入的50%计征,饮食店和旅店按收入的25%计征,戏园按入场费的 15%计征。旗按
正税的12.5%与省分成。
  1956年,县根据国家《文化娱乐税条例》,对电影、戏剧演出单位征收娱乐税,按演出收
入的2%—5%汁征。1966年,取消此税。
  6  不动产所得捐
  伪满康德7年,旗开征不动产所得捐,即在每年财产登记时,按登记价值的2%征收。
  六  能源建设税类
  1  建筑税
  1983年实行,对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和私人工商户征收,国营单位按投资额的10
—30%计征,集体企业和私人工商户按投资额的10%计征。
  2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实行,对拥有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单位征收。按资金或留利额的7%计征,征收起
点5 000元。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实行,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征收。对城镇企业按收入的5%计征,
对农村企业按收入的1%计征。
  七  杂税捐
  1  养兵粮
  伪满大同元年(1932),旗南部组织保卫团,为支付保卫团伙食、马料费用,起征养兵粮,
按每副犁仗征粮1石2斗。伪满大同2年,取消此税。
  2  查户钱
  民国初年,旗开征查户钱,用以支付户口调查及土地开垦状况调查的费用。自耕农每副犁
杖年交6元(江洋),耪青者每副犁杖年交3元,极贫穷者免交。伪满康德元年(1934)取消此税。
  3  牛马头捐
  民国18年(1929),泰康设治局开征牛马头捐,专由警察局、所征收并充当警费。伪满大同
2年(1933),取消此捐。
  4  鸦片税费
  伪满康德 3年(1936),泰康县开征禁烟特别税,向吸食鸦片者征收,县并按一定比例与省
分成。伪满康德4年,对吸食鸦征者发放证书,同时征收证明手续费 2角(伪国币)。伪满康德5
年,旗也开征此税费。
  5  屠宰场费
  伪满康德 3年(1936),泰康县征收屠宰场使用费和屠宰检查手续费。收费额相同,都是猪、
牛3角(伪国币),羊1角。伪满康德5年,旗也征收此项费用。
  6  犬牌
  伪满康德4年(1937),泰康县开征犬牌捐,每条犬征收3角(伪国币)。
  7  自由及特别职业税(捐)
  伪满康德 7年(1940),旗开征自由职业税、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及特别职业捐。自由职业附
加捐按正税50%附加。特别职业捐向寺院、医生征收,分别按其收入的18%和15%计征。    
  8  迷信品税
  1946年4月,泰康县开征迷信品税,按售价的50%计征。1947年破除迷信,此税自然消失。
  9  临商及牌照税
  1950年,旗在城区开征临时商业税和摊贩牌照税,1953年两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10  苇草管理费
  1956年10月,旗开征草甸子管理费,对挖药、割草、割苇(原已开征)出售者征收,按售价
的3%计征。1961年8月停征。1964年9月,恢复征收羊草、芦苇两项管理费。羊草按售价3%计征,
芦苇按售价的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