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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诸税征管

第三节 诸税征管




  一 农业税征管

  1952年,国家进行农业税制改革,把按单位面积征税改为按所核定的常年产量征税,省于
9月份指示各县(旗)首先做好查田定产工作。同年秋, 旗组织人员进行区村土地沿边勘查和地
级联评。1953年,查田定产工作全面完成。查田定产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级联评充分发扬民
主,评定结果公平合理。冬季。农民踊跃交售公粮,仅用1个多月时间便超额完成900万公斤征
粮任务。入库高梁一等率占95.1%,大豆特等率占86%,谷子也均在一二等以上。1958年,全面
清查丈量社、区耕地面积,发现有的社、区在耕地上“打埋伏”,即偷税漏税现象。1963年,
在县人委统一领导下,再次全面清查和丈量土地,发现个别生产队弄虚做假,少报耕地面积等
现象,如弃熟垦新,随垦随扔;任意占用熟地造林或修水利,不占也报。少占多报;开荒期满
不报,打入计划外等。经查实,共隐瞒耕地 2 230亩。1971年,省在《农业税(公粮)征收工作
方案》中指示:对历年尾欠的农业税要根据纳税单位情况做到应征者征,应减者减,应缓者缓。
县对1965—1970年尾欠的农业税进行清理,共有 191个生产队尾欠农业税28万元。无力补交,
县予以免征,并且对1971年所欠的10.7万元农业税予以缓征。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制后,不再由生产队统一交纳农业税,县集中征税发生困难,专业户的大量涌现也使以粮抵税
的形式难以维持。1984年,县进行农业税征管工作改革,将征粮改为征代金,将县集中征税改
为乡镇自征。当年,农业税实征105万元,超收46.3万元。1985年,农业税实征116万元,超收
67.3万元。这两年不仅年年超额完成任务,还回收大量陈欠。

  二 工商税征管

  1950年,工商税征管的重点对象是私人企业,税务局对其采取教、管、评、查、罚五种手
段。私人企业必须进行纳税登记,根据评定的级数照章纳税。税务局还责成其成立集体纳税组
织,按行业划分小组。民主选举组长,报请税务局批准。组长协助税务局收税,催促交税,检
举偷漏税行为,反映私人工商业户经营动态等。1952年,成立城镇护税组织。到1955年,全镇
共建护税网点5处,设揭发检举箱 3个。1952—1955年,平均每年检举揭发偷漏税金额1.5万元,
为揭发检举人提取奖金 3 500元。1955年10月,财政、税务部门组成农村组织收入工作队,深
入全旗 9个区清理征收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小型工商业税和开征农村
契税。到1956年 2月,共清理出欠税户8 081户,税额3.5万元,其中收入现金2.5万元,尾欠1
万元。同年,乡财政建立,以上各税分批下放给乡镇征收。1961年 7月,乡财政征收的税种上
收由税务所征收。1963年,税务部门开始对“投机倒把”进行补税和罚款。1974年,省革委会
指示:“依靠群众,加强征管,严肃税法,大力组织收入”。全县设立代征点35个。成立协税
组织 100个,同时从10月起划片包干,对城镇工商业和农村社队进行税收大清理。在城镇工商
业中,清理国营和集体商业27户,国营和集体工业29户,私人工商业户 8户,共64户。其中漏
欠税户19户,漏欠税款18.7万元,补交入库14.9万元。漏欠税款主要现象有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不足而占用应税款周转,集体企业亏损严重无力缴纳税款。在农村社队中,共清理 5个公社,
清理和补收税额1 560元,其中屠宰税 960元。自行车牌照税600元。同年,处理投机捣把、黑
包工、非法运输案件96起,补税罚款6 000余元。1979年6月,全县仍拖欠税款达18.2万元,其
中历年陈欠 7.3万元,当年发生10.9万元。并且有的公社和企业擅自减税、免税和错用税率。
1983年,“利改税”以后,国营企业发生大量偷税漏税现象。主要现象有隐瞒收入。乱摊成本
和乱列费用,错用税目税率等。1984年,县与乡镇实行财税挂勾办法,将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和摩托车牌照税下放到乡镇征收。1985年,税务局、分局、所联合检查国有企业77户,集体企
业121户,个体(私人)工商业户715户,查补偷漏税款11.1万元,加收滞纳金7 200元,罚款2 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