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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贷款

第三节 贷款




  一 高利贷

  高利贷是以食利为目的、剥削为手段的民间融资行为,俗称“抬钱”或“挎粮”。原以实
物形态出放为主,民国泰康设治局时期,转以现金形态出放为主。

  1.“大加一”:一般高利贷月息(每元钱)3—7分,有的计算年息,借一还二,即为“大加
一”。民国、伪满时期,佃户向蒙古台吉预交地租一般采取“大加一”形式,即预交一年地租
顶交两年地租。

  2.“驴打滚”:计算复利,如果在偿还期内不能还本付息,则息做本,加到原本上,重新
起息。

  3.“加成”:春贷秋收,按贷出粮食的数量加收1—3成,也有5成的,即春贷出1石,秋收
回1石5斗。民国、伪满期间,公兴涌烧锅赊销白酒,按酒核粮,即采取加成办法。

  4.“加秤”:伪满时期,鱼贩子出贷粮食、网具、船只给“网户达”,包购“网户达”的
鱼,互偿价款。只是每百斤鱼不计价地给鱼贩子加秤30斤。

  5.“物替物”:以不同实物差价做为利息的高利贷,如春贷出1石玉米,秋收回1石黄豆。

  6.“上打利”:在放贷时扣除借贷期利息的高利贷。多发生在“拨会”或“标会”内,一
般年利率30%左右。如年初贷出100元,实付70元,年末仍收回100元。

  伪满时期,放贷者为了减少风险,避免损失,放贷前要对受贷者还贷能力做一番考察,如
到受贷人的田里去查看苗情,苗情好,秋天可望丰收则贷给,否则不贷。放贷时还向受贷人索
保,鉴订契约等。贫苦农民一旦背上高利贷的债务就不易摆脱,甚至越来越多,被债主逼得家
破人亡的事经常发生。

  1952年,人民政府一方面降低银行利率和组织信用合作社以占领金融市场,一方面运用法
律手段打击高利贷者,高利贷得以收敛。“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贫困的生产队为解决临时
生产急需,不得不偷偷向私人借钱,偿还期10—12个月,每百元偿还120—150元。1980年,农
民和私人工商户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或追求新的生产经营项目,也有出于结婚等需求,大量筹集
资金,在银行和信用社满足不了的情况下,向私人 “抬钱”,造成 “抬钱”广泛流行,月息
(每元)3—5分。

  二 农业贷款

  1 农耕和兴农贷款

  伪满大同2年(1933),日伪政权出于平息人民反抗的目的,在泰康县内发放4万元(伪国币)
春耕贷款,每元月息8厘,偿还期 1年,共贷给325户,当年全部收回。按规定此贷款必须用地
券做担保,因此,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很难得到。

  伪满康德2年(1935),省借给泰康县5 000元(伪国币)转贷资金(周转金),用以发放农耕贷
款,年利率6.5%,偿还期三年,分三期还清。

  伪满康德3年,贷放权归属金融合作社。伪满康德4年,发放春耕贷款5.2万元,收回7 941
元。伪满康德 8年,兴农合作社发放短期信用贷款累计余额22.5万元,短期担保贷款累计余额
9.8万元。回收率分别为69.7%和30.3%。 两种贷款多是兴农合作社先以低息贷给官绅地主,官
绅地主再以高利贷形式转贷给普通农民。

  2 生产费用、设备、口粮贷款

  1949年,东北银行在旗内发放无息折实贷款。放款对象为贫农、雇农、中农,用于购置种
子、口粮。一般出贷实物,秋以实物还贷,如出贷现金,也折成实物,秋用同量实物偿还。以
消除物价波动的因素。1950年 1月备耕期间,贷放小麦籽种、改良农具、大车、马匹等扶持农
业生产,实物折合现金 35.15亿元(东北券)。夏锄期间又发放24.7亿元的农具、口粮、草料贷
款等。当年,还发放渔业贷款和副业贷款 9.5亿元。贷款利息分两类,凡是给加入互助组的农
户月息9厘,凡贷给单干的农户月息 1分2厘。1951年,贷款项目包括:农具放款、种籽放款、
耕畜放款、特种农业放款、地方农业放款、渔业放款、牧民放款 7项。1952年,实行“五贷三
不贷”政策。五贷:积极使用和推广新式农具和改良农具者贷;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贫困户和
无马户者贷;受灾严重的灾民、缺生产资金的还乡转业军人或烈军属贷;从事工业原料生产和
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事业而资金不足者贷;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资金不足者贷。三不贷:被斗
地主富农不贷;剥削他人劳动的新富农不贷;单干农民一般不贷。同年,开始贷放黄牛、母羊
和种马、种牛。共贷放黄牛736头,羊848头,种公马6匹,种公牛120头,以推动牧业发展。这
批贷款采取“贷实折现”方式,即春贷实物,年末收现金。1953年,农业设备放款月息 7.5厘,
农业生产放款月息1分,农村周转放款月息 1分5厘。1955年,对农业社员个人一般性生产、生
活放款按对单干农民放款月利率9‰计算,对贫农中极困难户按优等月利率7.5‰计算。1962年,
省拨付代理财政放款基金17.4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口粮和耕畜。口粮贷款只允许贷给贫农、下
中农,不准贷给地主、富农,偿还期一年,月利率 4.8‰。耕畜贷款对象是生产队,偿还期三
年,无息。同年,共贷放长期无息贷款28.5万元,扶持5个人民公社,89个生产队买牛177头,
大车83台,羊3 000只。1967年,贷放支援农村社队化肥贷款 8.7万元,购买化肥257吨。1970
年,农业设备贷款项目包括农机具检修、机引配套农业具购置、新式农具推广、大车修理等。
生产费用贷款项目包括种籽、化肥、农药、饲草等购买。全年发放农业设备贷款23万元,月利
率1.8‰;生产费用贷款17万元,月利率4.8‰;社员口粮贷款10万元,月利率4.8—7.2‰。1971
年,农业费用贷款月利率调到3.6‰,社员口粮贷款调到4.2‰。1976年,粮食大面积减产,社
员口粮严重不足,全县 483个生产队中,应拨给定销粮的生产队达227个,定销粮311吨,需资
金62万余元,除自力更生和民政救济解决部份外,银行贷出专项口粮款30万元。1980年,调整
贷款结构,支持商品生产,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发放多种经营贷款。1982年,农贷
实行“七贷五不贷”。七贷是:机油、机修、化肥、大豆、绿豆、花生、葵花这 7个项目可以
贷款,优先安排解决;五不贷是:口粮、饲草、农修、木材、豆麦种子由社队自力更生解决。
同年,调整利率,农业费用贷款由3.6‰调到4.8‰,农业设备贷款由1.8‰调到3.6‰,社员个
人贷款由4.2‰调到 4.8—6.0‰。1983年,农行决定今后贷款对象主要是承包户、专业户、重
点户。1985年,贷款累计余额:集体农业贷款111万元,农户农业贷款110万元,农户贷款109.6
万元。农村集体农户农业贷款利率6.6‰,口粮贷款利率4.2‰。

  3 专项贷款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1955年,为扶持贫农入社。走合作化道路,发放 7 000元的贫农合作
基金贷款,以解决贫农入社费用不足的问题。1956年,县规定:贷款对象主要是参加农业社的
现有贫农和生产资料仍然很缺少的下中农。这项贷款只解决贫农入社应摊的股份基金与当年生
产费用及折旧归公的主要资料。到1957年末,共发放20.4万元,贷给 3 672户。1958年开始回
收,到1961年5月末,实际回收9 000元,217户,对其余19.1万元,3 415户予以豁免。不予豁
免的户属于“五类分子”家庭。

  机械化开荒点贷款 1979年,为扩大耕地面积,建设商品粮基地,发放开荒贷款,当年发
放给江湾、新屯开荒点 142万元。1980年,设立农村公社农机特种贷款,贷款对象只限于省批
准的农村公社机械化试点大队和开荒点,还款期限1—2年。设备性贷款月息1厘8,生产费用贷
款月息3厘6,贷给江湾农场120万元。1981年停止此项贷款。

  牧业贷款 1979年,本县确定“以牧为主”经济发展战略方针后。设立并发放牧业专项贷
款40万元,重点扶持生产队养牛。1980年,为帮助穷队因地制宜发展牧业生产,发放养羊贷款
25万元,还款期限3年,月息1厘8。另外,发放养牛贷款30万元。1981年,发放牧业贷款233万
元,全年共支援45个生产队购买奶牛90头,母羊6 251只;扶持5 900户社员家庭购买母牛6 110
头,母羊810只。还款期限1—3年,月息3厘6。对集体母畜等设备性贷款月息按1厘8计收。1985
年,国家为扶持粮食生产,发放帖息贷款。本县结合资源和牧业发展情况,经县委、县政府批
准,将89万元贴息贷款转为养羊贴息贷款,还款期1—3年,月息5厘4,其中借款者负担1厘2,
中央财政负担4厘2。年末,农户牧业贷款累计余额259.7万元。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 1982年,对敖林“牧业现代化”项目区发放长期无息贷款76.5万
元,用于畜舍、围栏的建设和购置母牛、机械设备。此贷款与省县配套资金和社队自筹资金结
合使用。到1985年,累计发放农发贷款582万元。

  渔业贷款 1950年设立渔业专项贷款,明水期发放 1亿元(东北券),结冰期发放8亿5千万
元,还款期半年,月息1分5厘。此贷款用于捕鱼。1953年,部份贷款用于养殖。1971年,发放
渔业贷款 4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鱼苗,执行利息同农业生产设备、费用贷款利息。1983年,贷
款对象主要是渔业专业户、重点户。1985年,农户渔业贷款累计余额5.2万元。

  林业贷款 1981年,设立并发放林业专项贷款50万元,其中委托贷款30万元,银行贷款20
万元,其目的是为了加速林业事业发展、增加社队积累和社员收入,用途是营造农田防护林、
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还款期5—7年,月息1厘8。1985年,发放林业贷款25万元,其中委
托贷款9万元,银行贷款16万元,贷给集体林场和农民家庭,月息改为6厘。年末,农户林业贷
款累计余额22.9万元。

  开发性低息贷款 1984年,设立并发放开发性贷款61.5万元,其中林业开发贷款21万元,
渔业开发贷款31.5万元,林业委托开发贷款 9万元。目的是充分开发利用草原、水域。发展农、
林、牧、副、渔各业。还款期1年以下,月息4厘3;1—3年,月息4厘8;3年以上,月息5厘4。
1985年,此贷款累计余额105.3万元。

  4 支持信用社贷款

  1952年,银行对信用社予以贷款支持,发放贷款 300万元(旧人民币)。1954年,长期贷款
月息7厘5,短期贷款月息 1分2厘。1956年,发放贷款208.9万元,贷款月息5厘1,与信用社在
银行存款利息一致。银行对信用社长期低息贷款月息 4厘。1958年,信用社改组为公社信用部,
自行吸收存款,银行停止贷款扶持并收回旧贷。1964年,整顿信用社,并且重新对其予以贷款
支持,同时发放长期无息贷款,一般贷款月息3厘9。

  1971年,一般贷款月息调到2厘7。1980年,农行规定:从 6月21日起,信用社转存银行款
和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的利率均为月息2厘7;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低于工商贷款部份由银行
补贴到4厘2。1984年,对信用社放款累计余额6万元。1985年,信用社偿还全部贷款。

  5 信用社贷款

  1952年12月,中心村信用部成立后即开始发放贷款。1953年,春耕夏锄中共贷出 8 437万
元(旧人民币),解决180户贫困户购买马匹、大车、肥料、籽种、口粮、饲料问题。月息 1分8
厘—2分5厘。1956年,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1月,贷款月息改为1分1厘4。3月,月息降到7厘
2。1964年,重新恢复信用社后, 银行规定银行过去发放的社员贷款划归信用社,自筹生产放
款划归银行。银行所划归信用社的积欠社员贷款,仍执行原月息4厘2,信用社今后新发放的贷
款一般暂按7厘2计月息,扶持贫下中农专项贷款按4厘8计月息。1965年 6月,信用社对社员生
产、生活和生产队生产费用贷款月息由7厘2降到6厘6。1970年10月,社员个人生产生活贷款月
息降到4厘8。1981年 3月,为了便于信用社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扭转存贷利率倒挂不合
理状况,银行对信用社贷款利率做了调整。社员个人购买口粮、 治病、修建沼气池贷款月息3
厘6;社员个人发展家庭副业和经营养殖业、种植业贷款月息 4厘8;社员个人经营工商服务业
及社员个人建房贷款月息6厘;社员购买耐用消费品等贷款月息7厘2。1983年3月,再次调整利
率,社员生产贷款、社队生产设备贷款、社队生产费用贷款月息一律调到6厘9;个体工商服务
业贷款、社员建房贷款、社员购买耐用消费品贷款月息一律调到 9厘。1984年,为了适应农村
商品经济发展新形式,允许信用社实行利率浮动,对扶持正常生活、生产项目贷款坚持正常利
率,对非正常生产、生活项目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所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项目有:个体工商服
务业贷款、个体运输业贷款、建房贷款、购置高档商品贷款,月息在1分2厘—1分5厘之间。1985
年,信用社发放贷款469万元,其中,农户贷款334万元,乡企贷款 135万元。年末,贷款累计
余额454万元。

  6 预购定金贷款

  1956年,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巩固集体经济,保证农副产品货源,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
设立并发放预购粮贷款44.3万元,月息4厘8。1958年,除粮油预购定金贷款外,银行还发放红
花、绒毛等8个品种预购定金贷款,月息调到6厘。1963年 4月,月息调到4厘8。1974年,预购
定金贷款重点为照颐贫困队和种植花生的生产队。1980年,发放桑蚕茧预购定金和水产品预购
定金贷款。水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对象为生产周期5个月以上有派购任务的渔业养殖社队,月息3
厘6。1982年,预购定金贷款一律执行月息 4厘8。银行规定不向生产单位计划收利息,由收购
部门在商品流通费中核销。预购粮定金集中发放到水稻、小麦主产区和红小豆、荞麦以及油葵
花重点产区。全县预购粮定金贷款10万元,其中红小豆贷款6万元,荞麦贷款4万元。1984年,
省银行停止下拨粮油预购定金贷款指标,但允许县银行用收回的预购定金贷款周转发放。1985
年,贷款累计余额57.8万元,其中粮油贷款33.8万元。

  7 乡镇企业贷款

  1958年,“大办工业”时设立并发放社办工业贷款,月息 6厘。到1959年,共发放11.7万
元,为社队工业购置机器、燃料、材料等。1962年,社办工业全部关闭, 银行仅收回贷款300
元,其余贷款划归公社承担。1969年,银行对此贷款本息悉数豁免。同年,重新发放社队企业
贷款3万元,月息6厘。1971年,月息降到3厘6。1975年,银行规定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社队企
业以及粮油、农副产品加工的社队企业设备贷款执行月息1厘8;对所生产的产品为外贸出口、
为城市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的社队企业,不分费用和设备贷款,一律执行月息3厘6。并规定,
社办工业的专用贷款重点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机具维修、制造、改革,不准用于购建厂房
和购置设备。1981年,社队企业中工商企业贷款利息调到4厘2。1982年,发放社队企业设备专
项贷款,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精神,社队企业用于基建或购买设备的自筹资金
一般要占投资总额的 30%左右,然后银行方予以贷款。同年,社队企业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企业
生产费用贷款月息调到4厘8,生产设备贷款月息调到3厘6;社队企业中工商业生产费用贷款月
息调到6厘,生产设备贷款调到 4厘2—5厘4。由于有些企业一哄而起,盲目办厂,产品质次价
高无销路,到1984年 8月,先后解体20多家,损失贷款75万余元。1985年,乡镇企业贷款累计
余额 154.2万元,其中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贷款83.9万元,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8.8万元,企
业设备贷款28.1万元。供销公司贷款13.4万元。

  8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1951年对示范农场予以流动资金贷款,年末余额 200万元(旧人民币)。1954年,银行事先
核定农牧场流动资金需要额, 再根据自有流动资金情况发放贷款“添平补齐”。年末余额2.7
亿元(旧人民币),月息4厘8。1959年1月,月息升到6厘。1961年 5月降回4厘8。1971年10月,
降到3厘6。1979年,设立并发放国营农牧企业生产设备贷款。还款期1—3年,月息4厘2。此贷
款主要用于国营农牧渔场和场办工业为发展商品生产所进行的更新、改造、革新、挖潜和购置
各种机具、设备等小量改建扩建工程,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方面。1981年,银行规定企业用于种
植经济作物的中短期设备贷款,还款期可延长到 7年;对企业办的集体工商服务业和职工家庭
副业可发放临时性贷款。1982年,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月息调到4厘8,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
款月息调到 4厘2。1985年末,国营农业企业贷款累计余额674万元,其中农场职工贷款13万元。

  三 工业贷款

  1 国营工业贷款

  1951年,发放地方国营工业贷款,用于补充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 年末余额12.8亿元(旧
人民币)。1953年,工业贷款分为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 不分定额超定额贷款三种。核定企
业流动资金限额,扣除财政拨付部份后,添平补齐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定额贷款,月息4厘5;不
限用途,不定归还期限,企业临时性、季节性需要的贷款为超定额贷款,月息4厘8,专款专用,
定期归还;超储积压所需贷款为不分定额超定额贷款,月息 4厘65。1955年,取消定额贷款和
不分定额超定额贷款。1958年,国营工业贷款月息调到6厘,另设结算贷款,月息3厘。同年,
为实现工业大跃进,根据省提出的“生产什么支持什么,需要多少贷多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
时候贷”的口号,全年共发放国营工业贷款27.2万元。1959年,实行工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
1960年,信贷部门贯彻“以钢为钢、全面跃进”的方针和充分支持钢铁机械工业,补长轻化工
业短腿精神,发放国营工业贷款近200万元。1961年9月。取消全额信贷,省规定贷款在工业企
业定额流动资金中所占的比例为 20%,其余由财政拨付。1962年,银行坚持“支出按预算、贷
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发放国营工业贷款。同年,银行将30余万元的工业企业定额流
动资金从帐面上划给财政,实际上这部份资金已损失殆尽。1963年,工业整顿接近尾声,许多
工厂已关、停、并、转,银行抓紧清贷工作,其中清理变卖罐头厂、化工厂等三家企业,收回
全部陈欠贷款7.4万元。1971年,国营工业企业贷款月息调到 4厘2。1980年,银行信贷以提高
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贷款重点投向轻纺
工业,对毛线厂睛纶生产线建设工程发放轻纺贷款30万元。1982年,结算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月息都调到6厘。1983年3月,开始对全县工业企业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共查出
1982年以前的“死钱”累计余额935万元,其中积压资金 485万元。挪用资金165万元,拖欠资
金 285万元。银行在着手处理这三项资金同时,决定将发放贷款与企业处理三项资金结合起来,
即按处理程度核定贷款支持程度,并且每月考核一次企业资金使用效果,参照使用效果发放贷
款。7月,改流动资金无偿占用为有偿占用, 原财政拨款不动,再增加的部份通过贷款供应。
1985年。改变资金敞口供应办法,银行规定贷款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达不到
规定比例的在税后留利中补充。地方新建、扩建项目在没筹足 30%的自有资金之前,银行不予
贷款。同时,支持轻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造纸厂的白纸生产线和食品厂罐头生产线建设发
放贷款109万元,向被人们称作“摇钱树”、“聚宝盆”的毛线厂和乳品厂发放贷款791万元。
对在1982年和1984年因亏损严重而先后关闭的二纸厂、二酒厂进行清产还贷。两厂共陈欠贷款
119万元,清偿收回22万元。4月,流动资金贷款月息调到 6厘6。8月,银行规定固定资产贷款
(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1年以下月息 6厘6.1—3年月息7厘2.3—5年月息7厘8.5—
10年月息8厘4,10年以上月息9厘。国营工业贷款年末累计余额1 573.2万元。其中机械工业112.5
万元,水电业12.6万元,建筑业7.4万元,纺织业775.9万元,轻工业664.8万元。

  2 集体工业贷款

  1951年,银行在牲畜放款中为筹建中的乳粉合作社贷款 1.5亿元(旧人民币),建筑车间,
购置设备。后来,此部份贷款改作国家对社的无偿投资。1954年末,集体工业(手工业)贷款累
计余额2.3亿元(旧人民币),月息9厘—1分3厘。1955年,银行规定对手工业集体建设长期贷款
月息按 4厘8计收。1958年,手工业贷款月息调到6厘。在增加国营工业贷款的同时,相应增加
手工业的贷款,全年贷款17.1万元。1961年,银行规定对手工联社直营独立核算工厂,核定流
动资金定额,由联社拨款,定额外的临时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1962年,在紧缩国营工业信贷
的同时,相应增加手工业的贷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春耕小农具生产储备铸铁、焦炭、木材、
元煤等。1963年,全县手工业19户,占用银行贷款29.2万元,而国家应退赔手工业社的资金也
恰恰是此数。银行利用国家向手工业社退赔之机,收回贷款13万元。同年,银行根据“银行贷
款不能大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1比1”的要求衡量,银行贷款超过手工业自有流动资金
总和的 6.8万元,对两家占用银行贷款过多的手工业社停止贷款。1971年,集体工业企业贷款
月息调为4厘2。1973—1977年,有的企业分空了积累、吃掉了贷款,成了“倒挂户”。1979年,
银行对在此期间关闭的木器厂、编织厂、轴承厂进行清产还贷。三家工厂共陈欠贷款29万元,
资金全部清偿后仅收回贷款15.3万元,净损失贷款13.7万元。其中轴承厂资产价值14.3万元,
陈欠贷款却达22.8万元。1980年,银行在大力扶持国营轻纺工业的同时,也给予集体手工业以
相应的扶持。同年,对为了安排城镇知识青年而组织的集体企业的贷款月息,一律按3厘6计收,
两年后改按城镇集体企业贷款利息计收。1981年,为了支持和促进民族用品生产,发展民族贸
易,向民族童装厂、民族服装厂、民族鞋帽厂等 6家工厂发放利息减半的民族贸易优惠贷款60
万元。并开始对集体企业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984年,银行决定延长民族贸易优惠贷款偿还
期3年,按月息3厘3计息。1985年,集体企业贷款月息与国营企业同。年末累计余额398万元,
其中设备贷款33.2万元。

  3 私营(个体)工商业贷款

  1950年,开始对私人、个体工商业者发放贷款,年末余额 9 500万元(东北券)。1951年10
月,停止发放,年末余额 6 700万元(旧人民币)。1952年,全部收回。1955年,重新发放私营
工商业贷款,共发放5.3万元,月息9厘。1956年,合作化高潮中,停止此项贷款。1980年,为
了活跃城乡市场,广开就业门路,对城镇、 集镇和农村个体经济户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3
个月—1年,贷款月息4厘2,年末余额6 000元。1982年,月息调到 6厘。1984年,对城市个体
(私人)工商户和集镇个体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月息调到7厘2。1985年,个体工商、运输、
服务业贷款月息调到9厘6。年末,个体工商业贷款累计余额7万元,其中农村及集镇4.4万元。

  四 商业贷款

  1 国营商业贷款

  1951年,发放国营商业贷款(余额) 127.9亿元(旧人民币)。国营商业的流动资金几乎全部
由贷款供应,贷款月息5厘1。1953年8月,月息调到6厘9。1955年,商品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
款)月息由6厘9调到6厘,同时实行结算贷款,月息3厘。1958 年,商业实行“大购大销”,银
行对商业贷款敞开供应,结果造成商品大量积压和赊销,到期贷款难以收回。1961年,开始紧
缩银根,减少商业贷款的供应,并对被挪用的贷款,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清理回收。1971年,
国营商业周转贷款月息调到4厘2。1980年,银行对商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
定贷”。并且规定对国营工商企业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积压商品、物资贷款加收利息30%,
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50%。1982年,流动资金贷款和结算贷款月息调到6厘。同年,对经营中
药材企业予以低息照顾。贷款月息4厘8。1985年。为了充分发挥信贷经济杠杆作用,进一步落
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原则,对商业企业进行分类对待。主要根据还贷能
力,将全县商业企业分为三类,一类 5户,二类23户,三类2户(以上包括粮食、外贸、文化等
企业)。同年,流动资金贷款月息调到6厘6。年末,商业贷款累计余额1 233.9万元,其中医药
商业贷款177.9万元,文化等企业贷款74.3万元。

  2 供销合作贷款

  1950年,发放供销合作贷款,年末余额1.52亿元(东北券)。1951年,发放供销合作贷款13.2
亿元(旧人民币),月息4厘6。这部份贷款全部发给联合社,由联合社到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
采购粮食、布匹、农具、马匹等供应农村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1953年 8月。贷款月息
调到5厘1。1955年,银行对基层供销社收购主要农副产品所需资金予以充分供应,对其购进工
业品等资金需求。按计划发放贷款。1958年,基层供销社贷款改由公社信用部发放,联社贷款
仍由银行供应。同年,贷款月息调到6厘。1962 年,基层供销社贷款仍然划归银行发放。供销
合作贷款由专区核定指标,当年核定673.9万元,实际执行673.3万元,贷款主要用于收购苇草
和储备春耕生产资料。1966年,取消上级指标控制,由县银行根据供销社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发
放贷款。1971年10月,贷款月息调到4厘2。1973年,基层供销社的贷款改由银行基层营业所供
应。1978年,为了方便基层供销社购销任务,在县行和基层所分设贷款帐户,两级供应贷款。
县行设工业品进货采购户,基层所设农副产品采购户。1982年,贷款月息调到 6厘。1983年,
银行对供销社收购国家统购统销的商品仍按需要供应资金,对其余收购商品实行“区别对待”
和“以销定贷”。1985年,贷款月息调到6厘6。年末,供销合作贷款累计余额1 138.7万元。

  3 粮食贷款

  1952年,发放粮食贷款,做为粮食部门的流动资金,年末余额 106.6亿元(旧人民币),月
息5厘1。1953年8月,月息调到6厘9。1955年,粮食贷款分为 4类:预付贷款(购粮和粮食流转
费用所需资金),储备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备品和大修理基金需求资金)。9月,贷款月
息调到6厘。1962年,粮食贷款分为3类: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用于粮油收购、储存、调拨和粮
油加工),特种贷款(用于待清理资金),预付农副产品定金贷款。1971年10月,贷款月息调到4
厘2。1972年9月,粮食贷款分为储备贷款和费用贷款。1978年7月,粮食贷款(不包括粮食工业
贷款)利息调到2厘1。1979年3月,种子公司贷款改按月息2厘1执行。对议价粮油贷款实行专户
管理。银行对统购统销的粮油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利率优惠;对议购议销部份,按计
划供应资金,利率不变。1982年,议价粮油贷款调到 6厘(原4厘2),平价粮油、种子贷款月息
调到3厘,粮油加工贷款调到6厘。1985年 4月,议价粮油和粮油工业贷款调到6厘6。年末,粮
油贷款累计余额1 574万元。

  4 外贸贷款

  1958年,发放外贸贷款,月息同国营商业贷款,年末余额 4.2万元。1959—1962年,外贸
贷款管理偏松,曾造成商品积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外贸收购处于停顿状态,很
少发放外贸贷款。1980年,改革开放之后,外贸收购量增大,银行对收购数量多、金额大,国
际市场竞争力强的大豆、活牛、中药材等优先贷款。1985年,发放外贸贷款 248.6万元,年末
余额84万元,月息与国营商业贷款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