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保险
第七节 保险
1950年,开办普通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收取保费1.96亿元(东北券)。1951年,开办财产
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保险、牲畜保险和简易火灾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属强制性,凡国营企业、
合作企业必须办理财产保险。私人工商户有 40%办理普通火灾保险,土产公司和粮食公司办理
运输保险,林泰运输站办理公路旅客意外保险。同时,进行牲畜保险试点,年末在八区升平村
(他拉哈)收保牛、马等牲畜136头,保额 2.1亿元(旧人民币),收取保费867万元。1953年,开
办运输工具保险,停办牲畜保险。1956年 3月,恢复牲畜保险。恢复后,有29个农业合作社投
保牲畜3 866头,应收保费 2.5万元,实际仅收3 990元。当时,许多农业合作社对牲畜管理粗
糙,牲畜损失很大,到11月初,投保牲畜死亡140余头,已经理赔 110头,赔付1.2万元,不仅
把保费全部赔光。而且借款垫付 8 000余元。年末,停止一切保险业务。1960年11月,对原农
业合作社尾欠的2.7万元牲畜保险费予以豁免。1982年6月,重新恢复保险业务,在县城开办财
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三项保险保额5 060.7万元,收取保费15.3万元,理赔5起,
赔付3 000元。1983年,大风雪造成一些集体工厂的厂房坍塌和设备损坏。保险部门及时赔付5
万余元用于救灾,有力地支持这些工厂恢复生产。1984年,开办“旅客人身保险”、“船舶保
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牲畜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扩展到农村。牲畜保
险属于试点。在新甸林场收保奶牛62头,保额12.8万元,收取保费6 000元,理赔3头,赔付5 000
元。1985年,开办 “货物运输保险”、“养老保险”。在车辆保险中, 开办摩托车的“第三
者保险”,即车肇事时,向对方受害人赔付。投保摩托车170台,收取保费7 000元。同年,主
要险种8种,保额14 984.9万元,收取保费42.6万元,理赔115件,赔付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