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1953年,旗在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对农业、地方工业实行直接计划管理即
指令性计划管理,对公私合营企业、私人企业实行间接计划管理即指导性计划管理。1956年,
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原来的间接计划管理改为直接计划管
理。农业、工业、基本建设、商业、财政、物资供应计划由省下达指标,县负责统一平衡。1958
年,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县在确保完成国家
规定的生产建设和财政收入任务及重要物资调拨计划的条件下,可以对本县的工农业生产指标
进行调整安排;可以对本县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和投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可以对本县物资
进行调剂使用;可以对本县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自行支配使用等。1961年,
实行计划“双轨”制,即“条条”和“块块”相结合的办法。按照“部门提出,归口安排,统
一下达”的原则,注重发挥“块块”在计划综合平衡中的作用。1962年,国家改变“双轨”制
为中央集中领导下的“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对1958年以来下放给县、公社和企业的人
权、财权、商权、工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回收;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都必须纳入国家计
划;改变各生产部门分级管理产品销售、各自组织物资供应的办法,实行垂直领导的物资管理
系统和业务经营网。1983年,根据“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精神,生产资料做为商
品进入市场,生产企业和物资企业有权经销三类物资和计划外物资。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过程中,
企业获得部分财权、人事权和经营管理权。1984年,国家开始全面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实行计
划与市场内在的统一,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10月,县
政府颁布《关于计划体制实行改革的决定》,主要内容是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下放管理权限。
人口发展计划、主要物资(钢材、水泥、木材、煤炭等)分配计划、主要农业生产资料 (化肥、
农药)分配计划、主要粮食 (小麦、稻谷、玉米)收购计划、国家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实行
指令性计划。其他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