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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私营经济管理

第三节 私营经济管理




  民国17年(1928),泰康设治局对商户发放营业执照,实行开业、转业审查和批准制度。伪
满时期,沿用这一制度。

  1949年 4月,旗在泰康区开展私人企业登记发照工作,由工商科具体负责。参加登记的手
工业77户,资本13.68亿元(东北券);杂货商110户,资本31.35亿元;摊贩220户。调查登记的
项目有行业、人员、固定资本及流动资本等。1952年,国家认为家眷铺和手工业作坊是国民经
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给予大力扶持。旗通过发放贷款、定购产
品等方式扶持手工业生产。在政策上,一般对经营布匹、上杂货的行业开业从严,对经营土产、
下杂货的行业和手工业开业从宽。1954年,为了掌握私人企业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再次登记
县城私人企业人员、资本情况。参加登记的手工业86户,232 人,资本13.2亿元(旧人民币);
商业87户,233人,资本13.3亿元。1955年 6月,登记在册在县城小摊贩62户,资本1.1万元。
1956年,根据国家对私人企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赎买较大的私人企业资本,组织较小的
私人企业走合作化道路。1957年,只允许40户小摊贩自行开业。这些小摊贩多是老弱病残的城
市浮闲人口。另外,还有没加入合作组织、属于被取缔的31家“黑户”,其中服装加工15户,
土木建筑15户,修理钟表 1户。1961年,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允许部分城市浮闲人口自谋
职业,有从事服装加工、钟刻、修鞋等 9户办理营业职照开业。“文化大革命”期间,私人企
业时而被取缔,时而允许老弱病残浮闲人口自谋加工、修理等职业。1980年,省下达《关于适
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年,全县私人(个体)企业121户,从业人员188人,
资金总额为 4.9万元。其中商业35户,饮食业40户,服务业10户,修理业13户,手工业23户。
从业人员中待业青年28人,城镇闲散人员82人,农村社员30人,退休职工48人。1983年,省下
达《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根据省的规定,
县允许农民个人购置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并可兼营贩运业务;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务工
经商;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农村重点户、专业户请帮手、带学徒超过人数的可按临时人员登
记,准其继续经营;允许停薪留职和退职退休人员申请经营工商业。1985年,全县私人工商业
户数1 306户,人数2 428人,资金200.8万元,营业额2 040.9万元。其中县城662户,1 185人。
资金113.6万元。营业额1 283.9万元;农村644户,1 243人,资金87.2万元,营业额 757万元。
私人工商业户中,手工业108户,运输业7户,商业973户,建筑业6户,饮食业82户,服务业56
户,修理业72户,其他 2户。县城从业人员中,待业青年182人,退休职工2人,社会闲散人员
1 00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