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合同仲裁

第四节 合同仲裁




  1950年,推行经济合同制,旗粮食公司、土产公司、贸易公司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在经营业
务中,实行订立购货合同和销货合同制度。1952—1953年,百货公司、旗联社与私营手工业订
立产销合同。当时没有仲裁机构,违反合同和单方撤销合同的事经常发生。“大跃进”时期,
县内外订立大量经济合同,也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纠纷双方常常上诉法院要求处理。1962年,
计划委员会开展经济仲裁工作。1963年,全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起,发生金额3.3万元。当
年结案4起,结案金额2.2万元。造成纠纷的原因有拒付货款、交接不清、发货减量等。“文化
大革命”期间,合同仲裁一度停止。1975年,由工商局具体负责,开展合同签约、鉴证、检查
合同履约情况。1982年 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签约(证)648份,
金额2 366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4份,金额1 988万元;农商合同589份。金额210万元。合同履
约率90%。调节合同 2份,金额1.5万元。1985年,在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同年,
签约合同2 911 份,金额5 390.6万元;签证合同44份,金额225.4万元。合同中,购销27 382
份,建筑工程承包29份,加工承揽198份,财产租赁1份。借款1份,财产保险1 500份,科技协
作1份。合同履约率92%。调节合同4份,金额5.4万元;确认无效合同2份,金额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