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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登记

第五节 企业登记




  1958年“大跃进”时期,某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经批准盲目开厂设店,随意转业合并。
1961年2月,集市开放,无证商贩不断产生。1964年4月,县人委做出《关于工商企业登记和发
证工作的规定》。发证范围包括省和县营工业、城镇和公社及街道工业、机关工业、商办工业、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的零售商店、分销店、饮食服务行业;公私合营或合作形式的工商企业、
私营手工业、小商小贩、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卫生事业;外地设在县内的驻在机构、办
事处等。审批原则主要有对生产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加以保护,不准弃行转业;积极鼓励
小商品,特别是缺门产品的生产发展;对某些收入过多的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适当控制;对不
法资产阶级分子开设的黑工厂、黑店一律取缔。1982年 8月,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条例》。登记范围包括国营、集体所有制的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
服务业、手工业、修理业等。1984年,对全县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
主要规定有:1.商业企业要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对政策允许,企业又具备经营条件,经营品种
又不反向的可适当放宽经营范围;2.重新核定工商企业经济性质、核算形式、资金状况,登记
中的固定资金和流资金,必须持主管部门和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方可核准换发营业执照;
3.会同公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名称、牌匾、印章、帐户进行全面
清理,做到“四统一”;4.对不经核准私自开业,擅自变经营项目,歇业不办理注销手续,冲
击计划,扰乱经济秩序,经教育不改正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