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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清代,商品价格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自行议定价格。

  民国时期,专卖品由官方定价,其余商品价格仍为市价。

  伪满康德 3年(1936),专卖品、配给品由官方定价,其余商品价格被农事合作社一类组织
所垄断。伪满康德 7年,颁布“物价及物资统制法”,根据此法,生活必须品及其他物产的销
售价格、加工定货价格都由官方制定,违者罚款或判刑。

  1949年,省制定统一牌价(一般为工业品和一、二类农副产品),杜尔伯特旗执行齐齐哈尔
价格区价格。旗利用国营商业资金雄厚、货源充足的优势,主导市场,平抑物价。1953年,粮
食实行统购统销,取消市价。1954年,除省掌握的商品由省统一定价外,旗内地产手工业品、
一般农副产品由批发站、专业公司(百货、土产)提出调价方案及根据,报工商科批准。1957年
12月,商品价格审批权下放,非集中产区的农副产品统购价格委托县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的差价、
比价进行审批;农副产品三类物资价格,由县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大部分手工业品和小货以及
残次商品价格,由县管理与审批。1958年12月,原由省管理的工业品销售价格改为省只管主要
市场和标准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一般省只管县城以上市场和等内品;其他市场和规格、等
级的价格由各县自行管理。自由市场价格,同样由各县自行管理。1959~1960年,三类农副产
品收购价格、地方工业品和手工业品出厂价格、短途运输价格和修理服务价格等,发生了不同
程度的混乱现象。同期,物资奇缺,黑市物价暴涨。1960—1961年初,县根据上级指标,对粮
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鞋子、酱醋、肉鱼、食油、食糖、大宗蔬菜、火柴、煤炭、
煤油等占城镇居民生活支出60%左右的18类主要商品价格予以冻结,对240种供不应求的人民生
活必需品实行凭票限量供应。1962年,经济形势逐步好转, 限量供应品绝大部分敞开销售。3
月,县人委发布《物价分级管理若干规定》,省、专署管理以外的工农业产品 (一般为三类工、
农产品) 价格和非商品价格由县掌握,出厂价、购销价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分别由工业、商业、
卫生、文教、交通等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格意见,经县人委批准后执行;对饮食、机械加工和
修理行业,各主管局按毛利率控制;对春夏菜和水果等价格变动频繁商品,在专署、县、主管
局控制幅度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最低收购和最高零售价灵活掌握。1967年10月,国家为稳
定经济、稳定物价,采取冻结物价措施,规定:“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
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1973年12月,省规定各县负责督促检查贯彻执行上级的物价政策
和规定价格,制订和调整上级管理以外的地方工业品(商品)和三类土副产品价格以及服务修理
行业等收费标准,管好集市贸易价格;规定城乡公社以及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无权调订价格,
但对上级已有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的零星或一次性生产的产品(商品)和鲜活易腐商品,可由企
业自行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979年,从中央到地方着手改革
物价。同年,规定部分畜产品、水产品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实行议购议销。1980年 9月,
省颁布《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允许供需双方对小宗农副土特产品和工业品
的小商品协商定价;扩大自主权的企业,允许企业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幅度自行定价。同
年,牲畜交易、粮油和蔬菜销售价格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只在国家允许的最高限价内议定。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精神, 县进一步改革物价管理体制。一是扩大议购议
销范围,取消议销产品最高限价。二是一、二类农副产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自由购销;小
油料、小杂粮退出统购统销范围,实行议购议销;取销水果鲜活商品牌价,由企业随行就市,
自行定价。三是取销归口定价,企业从外埠购进商品,本县市场有牌价的,参照执行,无牌价
的,由企业自行定价销售,不再由主管公司作价。四是物资部门购进的计划外物资,可按进货
价加管理费和运杂费自行定价,并且允许大型农机具高购高销。五是扩大国营企业定价权,放
宽对集体企业价格管理,工业品中三类小商品绝大部份由工商协商定价。六是改变饮食行业统
一作价,各饭店按县规定的毛利率制定各种饭菜价格,价格可以根据原料价格高低浮动。1985
年 4月,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同年,主要价格形式有国家定价(牌价)、
国家指导价(议价)、市场调节价(市价)。国家定价中,又有省定价、市定价、县定价。另外,
还有国营企业定价和集体企业定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