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所有
第二节 土地所有
杜尔伯特部时期,土地归部落公有共用。杜尔伯特旗建立后,旗地属札萨克封地。中东铁
路建成后,沙皇俄国以保护铁路和挖沙取土为借口,随便占用铁路两侧土地。清光绪三十三年
(1907),清廷与沙俄铁路公司谈判,订立购地合同。沙俄在旗境内购地 1万余垧。“蒙旗地开
放”后,开放地被国家征用。旗对开放地只剩收益权—蒙租。所余的生计地所有权也逐渐由蒙
古族台吉手中转移到汉族地主手中。民国16年(1927),泰康设治局筹划街基,向省报领土地720
垧做为县有土地。伪满康德4年(1937),泰康县民有土地38.7万垧,“国有”土地5 760垧,县
有土地720垧,学校有土地1 620垧,旗占2.4万垧,龙江县占1 246垧。伪满康德 7年(1940),
旗民有土地7万垧,寺庙有1 115垧,学校有2.2万垧,共用牧场39.4万垧。
1947年,土地改革之后,耕地、宅基地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草原、水面、街基地收归国有。
初级合作化时期。劳动者个人土地作股入社,实行私有共管,向公有化过渡。高级合作化时期,
取消股份,私有土地全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化时期,根据“六十条”规定,耕地、自留地、
宅基地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大片草原、水面仍归国有,划给社队利用。这一规定,一直延续
到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