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利用及管理
第三节 土地利用及管理
民国、伪满时期,土地利用处于掠夺式、扩张式状态,蒙古族台吉和汉族地主只图眼前收
益而不计后果,造成草原退化,村屯布局散乱和繁多的土地纠纷。
1947年,国家为照顾农民发展副业生产,草原、芦塘利用可以不分旗(县)、区、村界限。
1953年,旗与邻县之间抢苇、抢草纠纷增多,旗会同林甸、泰来、龙江、安达、肇源等县签定
苇塘、草原利用协议书。划定管辖、利用界限。1955年,旗公布《泰康镇公有土地管理方案》,
实行土地有偿占用。同年又对割草、割苇、扫碱、挖药出售者征收草甸子管理费。高级合作化
后,由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没有明确界限,社(队)常常通过开荒、筑堤拦洪等将国有土地
化为集体土地。国家各部门、各企业也常常无偿占用集体土地。1957—1961年,在泰康镇范围
内,中直、县直各单位和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占地1 035亩,其中不经县批准擅自占地295亩。在
农村公社范围内,中直、省直各单位建农场4处,占地6.3万亩。有的未履行正式土地使用审批
手续,有的未标明使用范围。1962年,对泰康镇公社范围内的基本建设用地进行清理,补足或
退赔国家所占集体土地价款。1963年,有3处中直、省直农场先后撤销,1处划清土地使用范围。
1964年,县做出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严禁各社、队擅自开垦草原。“文化大革命”时
期,国有企业无偿占用集体土地,社、队乱垦草原,社、队干部随意圈占集体土地扩院建房现
象日趋严重。土地利用的边界范围模糊,土地纠纷增多。1978年 3月,县着手划分公社及国营
农场辖区界限。1983年8—12月,对全县320个村屯普遍进行一次农村建房用地规划,本着合理
利用、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村屯内部用地挖潜年限,安排定型年限内村屯用地数量、位置、
规模。在现状基础上,实行能加街的加街,能加房的加房,宅基地超过省定标准又不能加街加
房的顶自留地。同年,处理3起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和1起私自出卖国有土地事件。1984年,
划界结束,共划清 156个乡、村、场土地利用界限,并且绘制图纸,签订协约,立以为据。同
年,实行中央、省有关部门或企业占用本县土地补偿制度和新的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制度。
清查处理大庆和平牧场、庆齐(让泰)公路、县渔场、县砖厂占地补偿问题,与大庆石油管理局
签定物探占地补偿协议书。同年,在清理核实土地面积基础上,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使用证,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承包者的土地使用经营权利。1985年,向齐齐哈尔铁路分局发放土地使用证。
参照伪满康德9年(1942)的铁路用地图和界桩,核实铁路用地4 646.4平方公里,其中区间用地
4 633平方公里,各站用地13.4平方公里。区间用地一般以铁路中心为准,东宽36.27米,西宽
36.4米。北起烟筒屯站,南止高家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