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监察

第七章 监察审计

第一节 监察




  1953年1月,旗委成立财政监察委员会,财政科设监察员1人,检查和处理预算内单位的财
务问题。同月,通过对制米厂、电灯厂、文教科、七区泰和村委会等单位的财务检查,查出挪
用公款、违反预算开支和贪污等问题。2 月,旗委召开干部大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领导
给予记过处分,对贪污者予以法办。1975年—1976年,针对工商企业和牧渔场连年亏损严重状
况,对这些企业进行决算审查和亏损审查,查出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惊人、乱占乱挪资金
等大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