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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第六节 纪律检查




  一 检查处理

  1948年下半年,在组织整顿中揭发出一批阶级异己分子和丧失阶级立场、蜕化分子 (贪污
斗争果实和腐化堕落)。年末,给予党内劝告6人,警告5人,留党察看12人,开除党籍14人。

  1950年,纪律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处分党员一律由纪律监察委员会批准或由监察委员会提
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委批准。1951年,根据严肃认真的原则,检查处分党员46人。其中劝告处
分2人,警告处分15人,撤职、留党察看7人,开除党籍13人,取消候补期 9人。错误性质有赴
朝支前时怕死逃跑、贪污分脏、侵犯人权、腐化堕落等。1954年,所处分的党员有区级干部、
一般干部和农民,错误性质有剥削他人、丧失阶级立场、贪污腐化、严重失职、自动脱党、目
无组织纪律等。1956年,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配合肃反进行。被处分党员的错误性质有丧失
阶级立场、隐瞒政治问题、打击报复、破坏党的团结、泄密失密、贪污腐化、违反政策、严重
官僚主义失职等。1957年,纪检工作结合肃反、反右运动进行。全年共开除14名“右派”分子
和几名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出党。1958年,党的纪检工作仍然结合反右运动进行,着重抓属于
“两条道路斗争”、“危害党的团结和统一”、“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等案件。在受检的148
起案件中,此类案件 119起,占80%。全年,共处分党员38人。其中开除出党22人,留党察看8
人,撤职1人,严重警告6人,警告1人。所处分党员及其错误有“右派”分子13人,坏分子1人
和“丧失阶级立场”2人,弄虚作假2人。侵犯人权2人,贪污盗窃 2人,腐化堕落4人,“严重
右倾”9人,其他错误2人。1960年,纪检工作结合“三反”、“整风整社”等运动进行。所处
分的党员有坏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党反领导”分子及“严重右
倾”、“严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违反政策法令”、“走资本主义道路”、“丧失阶级立
场”、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腐化堕落、无组织无纪律等。1962年10月,纪律监察委员会总结1958
—1961年三年的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认真检讨工作中的失误。主要失误:1.政策界限
掌握不好。处理案件偏多偏重,有的党员受到轻微处分后,职务也随之被免;有的单位为压缩
处分面,不履行处分手续,采取下放干部自然免职办法等。2.不尊重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利,
不问情由和性质,动则大会斗争,乱扣帽子,不允许申辩,甚至刑讯、逼供、污辱人格、残害
身体。3.缺乏经常性的系统调查研究和反映情况,对各时期一些严重的违纪倾向,缺乏预先和
系统的分析研究,了解发现不及时,调查处理不够。1966年 1月,下放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
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党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党委或总支批准,报监察委员会备案。

  “文化大革命”初期。群众组织具有处分党员的权力。1968年,处分党员曾采取“万人大
会”斗争的形式。1970年,纪检工作结合“一打三反”运动进行。

  1977年 1月,纪律检查部承办省交办的黄志明问题的调查,通过思想工作,黄志明交待黑
大理论组及其本人与“四人帮”的联系及活动情况。同年,由纪律检查部牵头,组成临建工程
清理班子,清理“引嫩”和“八三”工程经济问题。共立案 124起,通过内查外调结清88起,
核实贪污盗窃、侵占公物、挥霍浪费金额14.4万元,其中贪污2.9万元,侵占2.6万元,挥霍8.9
万元。1979年,对党员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处理,平反和纠正大量冤假错案,其中包括反右斗争
中的“右派”及“文化大革命”中所定的“走资派”等。同年,纪检案件立案33起 (经案件立
案起点一般在千元以上),全部查清结案。被处分的党员错误有违反财经纪律、 利用职权侵占
公物公款、挥霍浪费、贪污盗窃、腐化堕落、工作严重失职等,共处分36人。其中警告 8人,
严重警告3人,撤职5人,留党察看 2人,开除党籍16人。同年,进行党员违纪倾向调查,主要
倾向有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拉山头、搞宗派、破坏团结、闹无政府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
下、营私舞弊、接礼受贿、迷信赌博、腐化堕落、大吃大喝及倒卖房屋等。1982年,纪检工作
结合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进行。逐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一是狠煞侵
占公款公物建私房和高价变卖私房,查清“重点户”66户,结案65户,清理违纪金额 3.1万元,
收缴2.6万元。二是清理部份党员干部倒卖汽油的问题。全县涉及36个单位55人,其中党员3人,
共倒卖汽油票2.3万公斤,核款 1.7万元,收缴1.3万元。同年,共揭露各种经济案件98起。立
案检查53起,涉及119人,其中党员科级干部 9人。千元以上经济案件34起。其中万元以上2起。
结案处理8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 4人,受党纪政纪处分13人。缴获脏款脏物及个人非法所得
13.1万元。1983年,清理和纠正招工、转干、“农转非”和建房、分房、住房特殊化方面的不
正之风。1985年,专项调查清理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和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问题。一是撤
回兼任经济实体领导的干部15人,公开处分经商的党员干部 1人。二是检查出滥发奖金、实物、
补贴、服装及接收“小红包”(贿赂)核款20.1万元,清退17.4万元。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年立案
查处十元以上大要案14起。涉及20人,全部查清结案。其中判刑3人,免于起诉3人,开除公职
2人,开除留用3人,行政处分5人,党纪处分 1人,追缴脏物3.1万元。除纪律检查委员会外,
全县各级党委及纪检组织共处分党员25人。其中警告6人,严重警告5人,留党察看13人,开除
党籍1人。

  二 甄别复查

  1957—1958年“反右”运动中,受处分的党员干部390人,其中。受纪律处分的224人,受
批判的146人。1960年,经排队列为复查甄别对象的126人,最后为44人全部平反,为82人部分
平反。

  1979年,对建国以来至“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老案进行复查,共复查结案 112起,其中
“右派”案件47起,“右倾”案件10起,“文化大革命”案件27起,其他28起。最后决定,对
全县62名“右派”(包括迁入本县的)全部平反,对其他案件或平反或纠正。

  1980年,复查旧案27起,结案20起。维持原结论12人,减轻处分3人,撤销处分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