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统一战线
第七节 统一战线
一 民族工作
1946年 4月,旗工委进入杜尔伯特旗后,遵照党的“赞助自治、维护团结、发展进步力量、
全力帮助青年进步势力”的方针,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争取上层,团结依靠中下层,取得
成效。7日,杜尔伯特旗自治政府成立。5月21日,旗长色旺多尔济欢迎八路军参政,武衡任副
旗长。同时,改编旗大队,胡锡光任政委。1947年,平叛和土地改革中,任命和提拔大批汉族
干部,引起一些蒙古人误解,也有的蒙古族地主为逃避土改斗争,纷纷迁往内蒙,前后迁走1.1
万人。1954年 3月,成立敖林西伯和东吐莫蒙古族自治区。1956年,在私有制向公有制全面过
渡时期,大牲畜全部入社,但为了照颐蒙古族吃牛奶和打猎习惯,仍给畜主保留奶牛1—2头或
马 1匹,对回族入社实行困难补助和缓交、免交股份基金。12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成立。
《组织条例》规定:县长必须是蒙古族公民担任,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部、科(局)长也必须
配备一定数量的蒙古族干部。同年,全县少数民族干部 129人,占干部总数7.7%。1957年,提
拔少数民族干部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先政后党,先解决和群众接触多的部门,后充实到各事
业、企业。1958年,广泛应用蒙古族语言,如有较多蒙古族人参加的会议上,领导做报告时用
汉语,再译成蒙古语。同年,蒙古族群众私有的牛、马全部收归公社所有。1959年,聚居在龙
坑(今红旗种畜场)附近的朝鲜人因两年前所提出的成立朝鲜族自治乡的申请始终未有得到答复,
并且因水稻弃种,膳食发生变化,成批迁往齐齐哈尔和延边,先后迁出32户。1961年 5月,在
宣传贯彻《六十条》过程中,重新允许蒙古族农民私养奶牛。或由生产队将奶牛分等论价卖给
社员;或公有私养,犊牛归队,产奶对半分成。1962年,国家专项拨付民族补助费12万元,其
中10万元用于购买耕牛60头,大车32台,扶持蒙古族集居的生产队发展生产。1963年,“少数
民族事业费”列入国家常年预算,每年补助10几万到几十万不等。1965年,组织各公社少数民
族干部随同省的少数民族参观团去大寨参观学习,教育他们依靠集体力量,走自力更生发展农
牧业生产的道路。1980年,国家规定“大尔代节”为回族职工放假 1天,工资照发。1982年,
在蒙古族农民中选拔录用青年干部50人。1984年, 录用少数民族合同干部47人。同年, 实行
“民贸三项补助”,即对少数民族产品免税或减税,对少数民族企业贷款利息减半,对运输少
数民族商品补贴运费等。7 月,县在严格实行一对夫妇只允许生一个孩的计划生育措施同时,
规定凡居住在本县的鄂温克、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白、黎、壮等少数民族 (包括与汉族
通婚的),县城居住的允许生2个孩,农村居住的允许3个孩;蒙古族、朝鲜族、回族允许生2个
孩,中间隔 3年。1985年,全县少数民族干部932人,占干部总数的15.5%,其中县级少数民族
干部10人,正副局级少数民族干部110人。
二 宗教工作
1947年,在破除迷信过程中,喇嘛教、佛教、基督教组织全部解散,寺庙被拆,佛器、经
卷被毁。政府动员喇嘛还俗,只有伊斯兰教继续存在。喇嘛还俗后,政府将他们改造成自食其
力的劳动者和保家卫国的战士。1948—1955年,有 1名喇嘛参加中国共产党,有21名喇嘛奔赴
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前线参军参战。1956年,嘎尔迪喇嘛被选为县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1965
年,对宗教上层人物进行反帝、爱国、守法教育。1966年,“文化大革命”破“四旧”中,回
族清真寺被“造反派”砸毁,教长(阿訇)被撵回家,回族节日庆典只能在各个家庭中悄悄进。
1982年,根据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县委责成有关部门在泰康镇、江湾、巴彦查干公社
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伊斯兰教、佛教和天主教活动情况。同年,财政拨款重建清真寺,并且对
回族重大节日予以固定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喇嘛给予每人每月20元生活补助。1984年,在
大庙建立喇嘛教活动室1处。
三 工商业者工作
1947年6月,“砍挖”斗争中,较大的私人企业被斗被分。1948年5月,实行“纠偏”,退
赔部份企业的财产。1952年,国家对私人企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通过“三反”、
“五反”运动,严厉打击不法的私营工商业者。同时,通过发放贷款、加工定货以扶持有利于
人民生产、生活的私营工商业。1955年12月,旗成立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领导小组,全面
系统地对私人企业进行改造。国家赎买较大的私人资本,形成公私合营企业。组织较小的私人
工商业户走合作化道路。工商业者入股资金享有定息,月息 5厘,并享有股份分红,按季或年
计提。1957年,划定资产阶级分子与个体工商业劳动者的界限。资产阶级分子分为三种:1.资
金2 000元以上,商业户雇工2人,工业户雇工4人,服务业雇工3人以上者;2.虽然不够上述雇
佣人数和资金总额,但是在一个行业中是大户;3.虽然在清产核资时(1955年)雇佣人数和资金
总额减少,但是在“三反”、“五反”时是大户。全县共划定“资产阶级分子” 170人,资金
最多者 7 412元,最少者34元。1958年初,组织47名工商界骨干分子和一般“资产阶级分子”
开展反右整风,对 123名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反右整风后,又开展以改造政治立场和
改造思想为目的向党交心活动。同年,有35名工商业者放弃定息,放弃定息额 1 100元。1959
年,继续对工商业者进行改造。使他们认识到“共产党反不得,右派当不得,资本主义道路走
不得。”在工人中进行统战政策教育,注意监督工商业者的改造过程。1960年调查,自1956年
以来根据“包下来、包到底”的方针,主要抓了以下四方面工作:1.优先安排工商业者家属和
子女15人就业;2.按照高而不降,低而逐步提高的原则为工商业者普调工资;3.公私合营企业
内拥有资金 2 000元以下工商业者享受公费医疗,合作企业半费医疗;4.工商业者老、病、死
享有与全民职工或集体职工同样待遇。4月,全县工商业者拿定息者165人,入股资金13万元,
年定息额7 000元。7月,有 2名原“资产阶级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国家撤销1962
年停付股息的规定,将股息期限延长到1965年,到期另议。1965年,在合作企业中充实党员,
配备政治指导员和政治组长,进行阶级教育,加强对工商业者的监督改造工作。1966年,“文
化大革命”开始,工商业者股息被取消。1980年 1月,进行“三小”区别,即将小商、小贩、
小手工业者(劳动者)从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所掌握的原则一般是将原资金不足 6 000元,雇
工不超规定标准的工商业者全部划入劳动者行列。全县属于区别对象的工商业者89人,资金6.2
万元。其中区别出小业主6人,“三小”67人。不予区别的6人中,属于雇工超标准,资金较多
的5人;属于资金虽少但雇工超标准,本人不参加劳动,掌握企业“三权”的1人。同年,恢复
股息。1983年,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按工人对待的11名工商业者的干部身份。
四 知识分子和民主人士工作
1948年,县委指示城区党支部,注意吸收贫苦知识分子入党。1956年 7月,卫生院长和中
医诊所所长两名高级知识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1956年 8月,根据党中央“保证党员加进步力
量在比例上占显著优势并处于领导地位的条件下,更加广泛地扩大民主人士和非党劳动群众”
的方针,在旗、乡人民代表选举中,规定民主人士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旗级在 15%左右。1958
年5—6月,开展无党派人士向党交心活动,参加交心的共94人,其中教育界43人,卫生界44人,
科技和文艺界6人,社会人士1人。1959年,贯彻“调整关系、调动服务”方针,对知识分子进
行团结教育改造。各党支部号召党、团员和老医生、老教师多交朋友,多谈心,多交换意见;
调整党与非党关系,新老关系,师生关系。9 —12月,开展五类民主人士政治历史审查,审查
对象共36人,其中省人大代表1人,省政协委员1人,县人大代表19人,县人民委员 5人,县工
商联执委1人,少数民族代表1人。经过审查,分类排队,发现有政治历史问题的 6人。1960年,
全县知识分子中属于经常联系的统战对象有高级知识分子10人,老大夫、老教师、老艺人和有
代表性的头面人物77人。1965年,再次对县人大代表、人民委员、政协委员中的49名党外人士
进行全面审查排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首先在知识分子中揭发反党反社会主义言
论。揪“牛鬼蛇神”,随之批判“反动学术权威”、“贫下中农占领教育阵地”等,知识分子
地位更加低下。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知识分子在“四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受到普遍重视。1982年 5月,全面检查知识分子情况,为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做好准备。1984年,
县委、县政府为知识分子解决住房、子女就业、保健营养、入党提干、工作工资方面一系列问
题。1.筹款26.6万元,为53户住房有困难的知识分子解决住房;2.安排 8名知识分子的子女就
业;3.在县中医院建立知识分子病房2处,为166名高中级知识分子增加面粉和豆油的供应;4.
有4名知识分子入党,42名知识分子进入县、局领导班子;5.按专业对口原则调换5名知识分子
工作,解决2名知识分子两地分居问题,为5名知识分子晋升工资,给全县科技人员发放津贴和
书刊费。1985年,复查知识分子遗留问题26起,年末落实22起,其中12起冤假错案全部平反。
同年,为全县高、中级知识分子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县级领导建立同知识分子交朋
友制度,联系知识分子60人。
五 落实起义投诚政策和对台工作
1981年,根据党对起义投诚人员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处置的
方针,对起义投诚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落实政策。全县共有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13人。因追
究历史问题受到错误处理和冲击的 6人,全部予以落实政策。1.平反错案,摘去“历史反革命”
的帽子;2.恢复公职,安排工作;3.退还被抄的财产;4.予以困难补助。
1982年,通过调查,摸清本县去台人员亲属共14户,76口人, 其中与台湾有双通联系的6
人。在充分认定的基础上,平反历史上造成的冤假错案1起,恢复党籍2人,转商品粮1户6人,
由农村返城安置工作2人,安置台属子女就业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