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要工作
第三节 主要工作
一 调查咨询研究工作
1955年,省人民代表包兴元率旗人民代表对泰康镇、烟屯村进行 2天视察。调查了解合作
化运动、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移民垦荒、植树造林等。共收集基层干部和群众
意见和建议44件,将其中38件交当地各有关部门处理,其中6件上报省人民委员会解决。
1980年12月—1985年12月,调查、咨询、研究的项目主要有物价、牧业生产、自来水工程、
农业经济责任制、打击刑事犯罪、植树造林、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教育、乡镇企业、灾区受灾
情况等。事后,写出调查报告,有的调查报告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有的调查报告被县委批转有
关部门执行。
二 条例制定
1956年 8月,旗委派人到翁牛特蒙古族自治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考察,带回来两
县的《组织条例》。在此基础上,旗人民委员会着手起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组织条例》。
10月19日,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审查《组织条例》并提出修改
意见。11月,在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原则通过《组织条例》。12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第一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组织条例》,并呈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1957年 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
批准《组织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实施。
1981年 2月,县委、县人大成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起草小组,在省人大
指导下,着手起草《自治条例》。从全县14个部门中抽调20余人参加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成员
先后赴新疆、甘肃、辽宁、吉林等地考察,学习其他自治地方立法经验,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1985年,《自治条例》仍在草拟之中。
三 人事任免
1980年1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任命人大副科长 2人。并根据检察院提请,任命
副检察长2人及检察员4人。
1981年 3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统一任免一批公社管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以及法
院副科长级以上干部。
1982年7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县长提请,任命副县长1人,同时,免去副县
长1人。
1984年1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统一任命1批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办主任、各
委主任,共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