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普选
第四节 普选
1953年7月9日,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开展普选工作,到1954
年4月 1日结束,历时266天。普选工作分为两段:第一段,普选宣传,人口调查,选民资格审
查,乡和旗代表候选人提名;第二段,进行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旗政府委员会议。
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旗长、副旗长和旗政府委员以及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956年、1960年、1962年和1965年,分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普选工作。
1980年7月28日,开展第六次普选工作,10月18日结束,历时88天。普选工作为分为5段:
第一段,建立选举机构,制定方案,培训骨干;第二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思想动员;第三
段: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第四段,提名推
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第五段,召开公社、镇、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此次普选,共划分选区210个,选举县人民代表275人。各公社、镇于10月 1日前结束普选,
县于10月18日结束普选。
1983年12月10日,开展第七次普选工作,1984年4月28日结束,历时219天。此次普选步骤
与第六次大致相同。全县划分县代表选区186个,乡代表选区 447个,共选出县代表225人,乡
(镇)代表826人。各乡、镇于4月15日前结束普选,县于4月28日结束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