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预审
第六节 预审
1950年,共拘捕刑事和政治案犯80人,结案76人。1952年,发生过早逮捕和审讯代侦察的
现象,造成错捕、错押。1954年,有的区、村干部不经呈请上报,擅自拘捕嫌疑犯。1955年上
半年,农村被乱捕、乱押的无辜群众达13人。公安局结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草
案)》,及时纠正这一错误作法。1959年12月,公、检、 法三部门联合组成案件复查小组,复
查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62起。这些案件属于:一、犯人喊冤的案件;二、报捕或判刑时公、检、
法三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三、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四、办案人员认为处理依据不足、把握
不大的案件。1961年10月,公安局对1958年以来3年多的工作进行总结。据统计,错捕8人,占
逮捕总人数222人的3.6%,另外错拘8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群众组织甚至个人都有拘捕、处罚他人的权力。1970年,
公安工作秩序逐步恢复正常之后,又出现“先(捕)入为主”、“望风捕影”、“坐堂审案”等
情况。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预审工作走上正轨,并且注重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以一
案带多案。到1979年,共审结人犯191人,除原案外,又破获刑事案件110起。新挖出犯罪分子
38人。1979年,全面平反“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共受理各类案件 237起,平反纠
正 224起,待查待批13起。1984年,先行拘捕人犯43人,经检察机关批准转成逮捕42人;直接
逮捕57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57人。1985年,审理人犯56人,呈请检察机关逮捕52人,批准
逮捕5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