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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监改

第八节 监改




  民国18年(1929),泰康设治局租用民房设监狱 1处。伪满康德元年(1934),将民房改建成
正式监狱。伪满康德10年,监狱看守主任、管监员、总理监改雇员各1人,看守3人。每月平均
在押犯人20人左右。监狱只看管临时或未决犯人。刑期2年以上犯人均送省监狱。

  1946年6月,旗设监狱看守所1处,所长 1人,看管犯人由公安中队战士负责。1962年,监
狱看守所设所长、会计各1人,管教员2人。并建劳改农场1处,有耕地100亩,劳改人员10—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