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伪满康德 5年(1938),泰康区设立检察厅。检察官由齐齐哈尔区检察厅检察官兼任,书记
官由泰康区法院书记官兼任。
1951年5月,旗检察署成立。由旗公安局局长兼任检察长,设副检察长1人,并配有检察员、
调查员。1956年5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12月,检察长由县委副书记兼任,设副检察长1人,
配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形势需要。公、检、法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掀起政法
“大跃进”高潮,提出 “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 回来再分家”和
“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等口号,废止必要的办案程序,搞乱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
约、互相监督的关系。
1967年3月,人民检察院被“造反派”夺权。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
1978年9月,重建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 2人。1979年,检察院下设秘书科、批捕检
察科、起诉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1985年,县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
检察干部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