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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6至1966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274件,287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
的案件229件,242人;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38件,38人;撤回7件,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案件231件,24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 211件,220人;决定不起诉的6件,16人;免
予起诉13件,13人;退补的1件,1人;依法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判刑的210件,219人;判管制的
1件,1人。

  1978—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28件,555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
的案件400件,527人。决定不批准逮捕的8件,8人;退捕的9件,9人;撤回的11件,11人。受
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499件,73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案件416件,603人:决定不起诉的
4件,4人;免于起诉的29件,45人;退回补充侦查的46件,76人;公安机关撤回的4件,4人;
依法移交法院判刑的402件,57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 3件,3人;缓刑的1件,1人;退卷的8件;
无罪释放的2件,2人。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62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