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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代,札萨克是最高法官,进行正式审判时由札萨克任审判长。协理、管旗章京参与审判,
除死刑须报请清廷理藩院批准外。其余刑罚全由札萨克裁决。

  民国16年(1927),泰康设治局设立,设治员兼任审判员。掌管行政司法一切大权。

  伪满大同2年(1933),泰康县长兼任司法、检察官。并设有司法承审,承审员、书记员各1
人。伪满康德 3年(1936),泰康县警务局下设司法股,司法股负责“预审及解送事项”、“调
讯证人及保释事项”等。伪满康德7年,旗公署警务科设司法股,负责同样事宜。

  1946年8月,旗公安局内设司法股。1948年9月,旗政府设司法科。11月,人民法院成立,
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设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各1人。

  1959年 3月,撤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建立政法局。11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
分设。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公室、信访室,定编11人。1968年 2月,法院实
行军事管制。1973年1月,恢复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定编13人。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79年,法院设信访室、经济审判庭,定编32人。1985年,建立他拉哈、
胡吉吐莫、烟筒屯、大山种羊场、绿色草原牧场、连环湖水产养殖场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