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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50年,法院开始受理民事案件,解决婚姻、债务、土地、继承等人民内部纠纷案件。1950
—1956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824件。其中,婚姻案件644件,债务案件82件,赔偿案件40件,
继承案件5件,抚育案件 7件,抚养案件1件,土地纠纷案件11件,房屋纠纷案件15件。家庭财
产纠纷案件34件,其他案件105件。

  1957—1965年,共审判各类民事案件877件,其中,婚姻案件744件,抚养案件14件,债务
案件43件,赔偿案件72件,继承案件2件,土地纠纷案件9件,家庭财产纠纷案件 4件,房屋案
件16件。

  1968—1973年,共审判各类民事案件288件,其中离婚案件202件,抚育案件 3件,抚养案
件2件,家庭财产纠纷案件 6件,房屋纠纷案件3件,债务案件4件,赔偿案件17件,继承案件1
件,土地纠纷案件2件,其他案件48件。

  1974—1985年,共受理审判各类民事案件1 313件,其中,婚姻案件765件,抚养案件37件,
抚育案件17件,房屋案件26件,债务案件39件,赔偿案件 303件,继承案件15件,土地纠纷案
件1件,家庭财产纠纷案件35件。其他案件7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