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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1953年,法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旗、乡、村普选中,选举产生人民
陪审员 139人。1956年,选举人民陪审员155人,其中男135人,女20人。人民陪审员有干部、
工人、农民。“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被取消。1978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1983年,
根据有关规定,审判第一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4年,选举人民陪审员
185人,其中知识分子8人,工人16人,农民16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