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调节
第二节 民事调节
1953年4月,根据第二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要求,旗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129
人。1954年,在县人民法院组织下。陆续在全县各乡、村、屯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乡里
由民政助理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全县共有调解委员289人。1961年,有调解委员会141个,调
解委员会主任233人。调解委员783人。1962年,全县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和改建,以生产大队
为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生产小队调解员1人。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被视为“阶级调和”的工具被取销。
1973年,人民调解组织恢复重建。1980年11月,陆续在各公社、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1985年,全县有人民调解领导小组13个,调解委员会238个,调解人员1 171人。
1981—1985年,共调解各种纠纷1.4万起,其中,调解一般性家庭纠纷545起,婚姻纠纷1 958
起,继承纠纷124起,房基地纠纷448起,债务纠纷336起。损害、赔偿纠纷968起,农田、水、
牲畜、农机具纠纷1 101起,其他纠纷8 40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