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清、民国、伪满时期,就业方式有开办家眷铺、受雇年工或季节工、应聘掌柜(经理)等。
1947年,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留用原有工人和招用社会闲散人员就业。1952年,实行政府
介绍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本地就业和外地就业相结合,城市就业和农业生产相结合,从事
工业生产和从事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就业政策,安排零散劳动力就业。各企业招收新工人主要从
中小学毕业生中选用。1954年,劳动部门统一安排荣复、转业军人就业。1958年,“大跃进”
时期,生产规模膨胀,城镇浮闲人员、职工家属纷纷就业,部份盲目流入人员也得到安置,各
企事业甚至从农村“平调”一些人员。1959年,全县新增工人1 025人,其中“平调”400人,
安置自流人员194人。1961年5月,全县职工总数达1.03万人,比1958年增长6 956人。7月,整
顿编制,精简职工。到1963年,共精简 3 628人。在精简职工同时,劳动部门为解决临时用工
问题,统一组织城镇职工家属和寒暑假期学生参加选粮、打草包、倒站台、储菜等。1963年,
由于精简,不准在社会上招收职工,待业人员增多,劳动部门通过组织代销、代运、私人开业
和动员去外地农场就业办法安排276人就业,城镇仍有250余人无业可就。1965年,随着经济形
势好转,普遍出现工人数量不足问题,重新在城镇知识青年和回乡知识青年中招收工人,原被
精简的职工部分返回单位工作。1966年,劳动部门组织城镇闲散劳动力成立1个劳动服务队和7
个街道服务分队,从事临时性的维修、短途运输等工作,共安置 211人就业。同年,毛线厂、
机械厂、农机厂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工人155人。轮换期暂订5年,工资、福利待遇与正式工人大
体相同,可以办理城镇户口,但不准带家属,并规定从个人总收入中提取 10%交给生产队。据
1969年调查,全县轮换工 473人,临时工3 423人(其中长临工1 776人),还有部份“五八、二”
职工。即“大跃进”时期从农村“平调”上来的职工。1971年10月,第三期建党工作结束,县
革命委员会核心组决定安排所有贫宣队员参加工作,共安排59人。年末,根据国务院临时工改
制精神,轮换工、长临工大部份转为正式工人。1973年,贫宣队员整体精简下放。1974年,采
取“国家招收、系统包干”办法,逐步安排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就业和城镇待业青年就业。1975
年12月,在粮库、苇场、农机管理站和生猪收购站等基层单位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实行工
资“收入归队,合理补贴,评工记分,参加生产分配”。轮换期由用工单位和社队商定,轮换
工不统计在用工单位职工人数之内。1979年,大批知识青年返城,把已经平抑的就业矛盾一下
子又突出出来。1980年 8月,国家制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大力
发展第三产业,妥善安置返城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1984年,劳动部门对企业“松绑放权”,
实行企业内部招工制度。
1979年—1984年,全县安置待业人员7 736人,占待业人员总数的93.7%。其中,全民单位
安排300余人,集体单位安排及自谋职业400余人。待业率由16.6%下降到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