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险
民国、伪满时期,商户雇用柜伙或临时杂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报酬低微,
无任何其他待遇。临时杂工可随时被解雇,柜伙雇用期最低一年,年关时解雇。这与农村地主
雇用长工办法类似。
1953年 5月,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抚恤、病事假、退职
退休等待遇。
1 医疗卫生待遇:企业职工患病,医药费企业负担, 病假工资依其本企业工龄按不同比
例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实行公费医疗,6 个月以内病假工资照发。1985年全
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共支出医疗费117.1万元。
2 职工离休、退休与退职:职工退休养老。根据基本企业工龄(行政干部依参加工作时间),
按规定比例发给养老补助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务鉴定证明,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可以退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 40%的生活费;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离休的工人、干部照发离休前
本人原标准工资。1979年,实行“双退”子女接班,全县共有489职工退休退职,439名子女接
班就业。1985年,全县有离休职工410人,退休职工1 646人,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71人。
3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 根据死者生前职务和级别,
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企业因公、非因公死亡职工分别发给本企业平均工资的3个月或2个
月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按规定标准每月发给其供养遗属抚恤费;企业职工
因公死亡,按人口和一定比例每月发给其供养遗属抚恤费;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按其供养遗
属人口数定期发给抚恤费、救济费,金额标准因公死亡高于非因公死亡。1985年,职工死亡丧
葬费及抚恤费共12.3万元。
4 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难产者产假70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
据医生意见给30天以内的产假。符合晚生晚育条件并自愿生1个孩子的给产假120天,女职工产
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