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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机构




  伪满大同 2年(1933),泰康县公署庶务股“掌管县公署之职员任免及进退事项”、“县公
署之官规及赏罚事项”、“县公署之给与及待遇事项”。即掌管人事。伪满康德 7年(1940),
旗公署总务科掌管人事。

  1946年8月,旗民政科负责人事工作。1951年7月,设人事科,科长1人,科员3人。1954年,
人事科并入组织部。1959年,人事从组织部分出。设人事劳动局。1960年,人事、劳动分设,
人事局改称人事监察局,局长、副局长各1人,科员4人。1962年,人事监察局改称人事科。1967
年,县革命委员会设组织组,兼管人事工作。1973年,恢复人事监察科,副科长1人,科员6人。
1984年,人事监察科改称人事监察局,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员11人。内设干部调配股、工
资福利股、任免监察股、文秘股,代管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