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1946年,县委统一管理干部,副科(区)长以上人员由省委或省政府任免,股长、助理员等
由县委或旗政府任免。1954年,省规定县(旗)人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及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经
选举后,即可公布,不报请省任命;各县 (旗)长、科长一律报请省人民委员会任免。1956年6
月,实行县委统一领导下,分部门、分级别管理干部制度。1958年 5月,省规定县人民委员会
任免干部权限:科长和副科长、公安局长、税务局长、法院副院长、法院各厅厅长、区长和副
区长、厂长和副厂长、事业站长、初级中学校长、完小校长、医院院长和副院长、公安局各股
股长、税务局各股股长。1981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干
部管理权限是: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或相当于副处级的干部,由地委管理;科(局)级与副科(局)级干
部由县委管理;股级干部,属党群口的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属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由
人事局管理。干部任免权限是:县委书记和副书记、县长和副县长、县人大主任和副主任、县
政协主席和副主席、法院院长、检查院院长、群团组织主要领导人等一般通过上级组织或各级
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常务会议任免;政府系列内的科(局)、委、办的科(局)长、主任由人大常委
会任免,科(局)、委、办的副科(局)长、副主任和县属企业事业的厂长、经理、场长、站长、
所长、校长、院长等及其副职以及各科(局)、委、办、直属公司的各股股长、副股长由政府任
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