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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奖惩

第四节 干部奖惩




  1950年11月,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监督、检察和处分违纪干部。同年,干部的奖励方式
主要是评选模范工作者,予以表彰。惩处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1956
年,撤销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移交给组织部负责。同年,共处分干部92人,其中警告12人,
记过20人,记大过25人,降职1人,撤职4人,开除 7人,法办13人。1957年,地区专署对县处
分干部偏重的现象提出批评。1960年,监察工作由人事监察局负责。1962年 9月,县颁布《关
于县、乡(镇)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企业部门工作人员奖惩规定》和《关于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
诉工作细则》。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于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纪律
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八种。“文化大革命”中,
干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1982年,恢复六种奖励和八种处分的规定。同年, 共奖励干部152
人,占干部总数的9.9%。其中记功82人,记大功46人。模范工作者22人,晋级 2人。处分干部
13人,其中警告10人,记过2人,记大过1人。1985年,奖励干部243人,占干部总数的11.7%。
其中记功123人,记大功69人,模范工作者39人,晋级22人。处分干部 5人,其中记过1人,记
大过1人,降级2人。开除留用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