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精减下放
第五节 精减下放
1958年,精简机构,压缩编制,下放干部 138人。其中,下放到农业84人,工业30人,饲
养场和果树场24人。1959年,再次下放干部99人。其中长期下放50人,短期下放49人。6 月,
抽调干部回县城或行政、事企业单位。抽调标准是:1.对劳动锻练目的认识明确,积极参加劳
动,服从领导。遵守制度。刻苦钻研,基本懂得一些农业、工业生产知识与技术,并取得一定
成绩;2.努力学习政治、思想进步;3.作风正派,生活朴素,关心群众疾苦;4.关心集体,工
作热情高,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共从1958年下放干部中抽调 104名。其中,仍分配做干部工作
87人,做工人工作17人,安排疗养10人。1960和1964年,下放干部 300余人,短期下放干部陆
续按期抽回,部份长期下放干部领取退职金留在农村社队。
1969年,落实毛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指示,县下放到公社、场和“五七”干校一批
干部。1971年,开始陆续抽调回县城。1975年 3月,下放干部39人,到各插队青年点和单位自
办“五七”农场青年点带队,管理知识青年事务。青年点解体前,全部调回。1976年 9月,为
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领导力量,下放到农村公社青年干部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