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编制定员
第八节 编制定员
清代,杜尔伯特旗机构编制由清廷制定。民国时期,泰康设治局机构编制由省制定。
伪满大同2年(1933),龙江省公署批准泰康设治局建为丁等县,县公署内设1科1局9股。伪
满康德元年(1934),杜尔伯特旗按丙等县设置,内设3科8股。1947年,本着“力求精干、节省
人力物力”的原则,省政府规定杜尔伯特旗为丙等县编制,县政府内设5科(民政、财政、建设、
教育、司法),干部22人,勤杂 5人,通讯员7人,看守3人,共37人。干部中,县(旗)长1人,
科长4人,不设副职。区政府区长和民教、财粮、公安助理各1人。村政府设村长、文书兼财粮
委员各1人。1952年,旗核定区政府中党、政、群编制定员。党群9人,其中党委正、副书记各
1人,组织、宣传委员和文书各1人,妇联2人,团委 2人;行政10人,其中正、副区长各1人,
民政、财粮、生产、工商、文教助理和文书、勤杂各1人,武装干部3人。1954年 4月,精减行
政机构,整顿编制。全旗编余人员36人,其中,安排到农业技术推广站14人,教育等事业部门
9人,调出1人,退职3人,待处理9人。1956年,发生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现象。如人员分布不平衡,忙闲不均,办事手续紊乱,相互挤占挪用编制等。1957年,县编制
委员会成立,拟订《编制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其中规定:1.县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和办
事机构(局、室、委、科)呈报专属,转省批准;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内部职能机构由编委审
查,县人委批准。2.省直属的企业机构,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事企业内部职能机构以及生产
和业务单位,县编委审核批准。1958年 3月,根据省“用革命精神精减机构,紧缩编制,下放
干部”的指示,进行整编工作。
党政群部门整编前机构56处,415 人;整编后机构34处,260人,减掉155人。乡(镇)整编
前机构81处,598人;整编后机构54处,472人,减掉126人。地方事企业整编前机构173处,2 990
人;整编后机构161处,3 215人,增加216人。全县共精简 662人,其中脱产人员453人。精简
人员中,下放劳动137人,下放基层工作158人,充实家务17人,退职退休90人,开除法办15人,
监督改造26人,编外休养42人,长期工转临时工 124人,重返农村53人。1959—1960年,各部
门、企业从农村招收一批劳力,充当干部、合同工、临时工等共1 436人,其中自流人员814人。
1960年末,进行整编,精简人员,支援农业,共精简职工903人,占职工总数的8.4%。1961年2
月,再次整编精简,精简对象临时工、合同工、自流人员、工龄较短人员或虽然工龄较长但适
合下放的人员。下放采取“大分散、小集中”办法,干部带队下放到农村社、区、队、充任薄
弱地区领导骨干或者一放到底,充当社员。全年共下放1200余人。1967年,编制委员会撤销。
此后。机构编制变动频繁,“机构天天变,牌子天天换”。1973年,恢复编制委员会。当时机
构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职责范围不清,隶属关系不合理;2.单位编制过大。分工过细,
人浮于事;3.随便增设机构,加编加人;4.行政挤占事企业编制等。1982年 1月,根据省关于
改革机构体制,精简机构的精神,冻结党、政、群机构和人员,停止增设新机构,停止机构升
格,停止向县直机关调入人员,如特殊需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1983年。在企业“扩权”
中,允许企业自行设置内部机构或机构名称升格。1984年 2月,县委决定,本着宜少不宜多的
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县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政法委内设组,工会、团县委
内设部,县政府办、 计委、经委、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内设科,农业局、商业局等28个局
(站)内设股,统战部、机关党委等14个部(局、委)不设内部机构。并且决定,不超过 6人编制
的科、股配1名科、股长,编制 7人以上的科、股配科、股长不许超过2人。12月,省核定县直
党、政、群编制 475人。根据机动编不少于5%的规定,留出机动编24人。另外,留出研究员编
28人。其余 423人,编制下达各单位,使用范围包括县委序列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办事机构、
县政府序列内工作部门及所属行政机构、县政协办事机构、县人民团体工作机构、党政机关非
常设机构。同时规定,病休一年以上,带薪脱离工作学习轮训两年以上人员可列为编外,称非
在职人员,仍在原单位开支。1985年,核定乡(镇)党、政、群编制8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