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 一 群众优待
1947年6月,城区为解决军属困难,以街为单位组织建立东、西、南、北街4个军属合作社,
资金由土改斗争果实中抽出部份实物和现金形成。 合作社总部规定每户军属每月补助小米100
斤左右,后改为过年过节优待军属每户10斤大米、5斤猪肉。1949年3月,选举军属代表24人,
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理事各 3人,讨论确定改为股票优待制。每户军属一股,每股 5万元
(东北券),共有股票94个,合计金额470万元。1950 年国家优抚条例实施后,撤销军属合作社。
农村烈军属优待方式主要实行土地代耕、助耕制度。1951年,金旗农村有烈军属 1 754户。
给予全部代耕的 129户,代耕面积1 070亩;给予助耕的1 574户,助耕面积1.96万亩,基本上
解决优抚对象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57年,农村优待由代耕、助耕方式改为优待劳动日。
优待劳动日的对象是无劳动力或少劳动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体弱多病的复员、转业、
退伍军人,依靠农业合作社所得的收入达不到中等社员生活水平的给予优待劳动日。优待的办
法是以合作社为单位,参加收益分配的劳动力平均工分数为标准,对全家劳动工分数达不到平
均数的差额部份给予优待。孤老烈军属和独身复员军人,一口人按两口人、两口人按三口人优
待。同年,农村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173户,优待人数833人,优待劳动日2.3万个。
1979年,有的社队开始以优待金形式优待烈军属。1981年,全县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
现金优待形式在各公社推广,享受优待的 1 041户,发放优待金21万元。1984年,为解决村与
村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各异而造成优待不平衡的矛盾,各乡采取“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
即按土地面积和人口的一定比例提取优待金,由乡统一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
1985年,优待烈属99户,优待金额 1.4万元;优待军属407户,优待金额4.1万元;优待复
员退伍军人 1 041户,优待金额18万元。同时,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有的乡还规定在
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另给其家属以优待奖金。
二 国家抚恤
1950年12月11日,国家颁布有关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亡
的褒恤条例和优待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抚恤,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抚恤的对象有革命烈士、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
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
的民兵民工。
1950—1954年牺牲病故抚恤粮标准表
单位:原粮 斤
1955年1月1日,抚恤粮改变为抚恤金,职级也进行变动。
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
1984年4月1日,对革命烈士抚恤标准进行调整,对部分人员职级范围也做变动。
革命烈士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1955—1984年,全县累计抚恤的革命烈士74名,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 179名,革命
工作人员3名,民工2名,发放抚恤金12.4万元。
1985年,定期抚恤金人数79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61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8人,抚恤
总金额3.7万元。
残废抚恤1950年12月 1日,国家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
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1951年,对全旗 110名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检评、重新确定残废等级。
经检评一等1人,二等甲级 6人,二等乙级7人,三等甲级29人,三等乙级36人,一般残废31人。
按不同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抚恤金,实行终身抚恤。
残废抚恤标准,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
致废者,抚恤标准从1952年开始至1984年作过多次调整。为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对在乡的一
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特等每月45元,一等每月40
元。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治疗伤口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198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66人,发放抚恤金额3.9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残废
军人2名,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40元。
1950年12月—1984年6月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单位:原粮市斤、元
1984年7月—1985年12月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
1985年革命残废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三 国家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在发放优待救济粮的基础上,开始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实
行定期定量补助。同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94人,发放补助金额1.8万元。
1962年,国家正式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
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
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五是年
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六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
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大体分为三种: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 4—6元,最高不得超过8元;
农村烈属每人每月2—4元,最高不得超过 6元;三等以上残废复员军人每人每月4—8元。1962
年,全县享受定期定最补助的247人,发放补助金额21万元。
1968—1976年,农村定期定量补助被停止达 8年之久,1977年恢复。1980年,国家民政部、
财政部联合规定,大幅度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983年,再次提高补助标准。
1985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1983年,城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44人,发放补助金额8 343元。1985年,享受定期补助
的复员退伍军人472人,补助总金额5.69万元。
四 拥军优属
1947年,开始拥军优属。每逢新年、春节,政府组织秧歌队为革命烈士、现役军人、残废
军人家属送喜报和挂光荣匾。同时,共青团、少先队、街道、学校等还组织群众、学生给烈军
属打扫卫生,张贴年画、春联。各级人民政府新年、春节期间向他们赠送慰问品和慰问信,以
示关怀。1955年起,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县(旗)、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都
召开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广播大会或组织慰问团,走访慰问、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共庆节
日。
在拥军优属活动中, 全县涌现出许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51—1985年,全县共召开9
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1 622人,列席代表124人,
表彰先进单位39个。先进个人112人。并选举出席省、市军属代表7人。出席省代表有好田格勒
村军属白金花、腰新屯军属吴桂芝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