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6年11月5日,旗民教科开始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48年4月,在民教科内设荣
委会,各区都建立荣复军人小组。每组 8—10人组成,民主选举出正、副组长,每两周召开一
次小组会,将意见、要求反映给区民政助理,各区民政助理每月到荣委会汇报工作一次,意见
和要求及时得到解决。到1949年,全旗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 223人,其中绝大多数安置到农村
生产劳动,极少部份分配到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他们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除开展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外,对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没有住房的分给公房,有疾病伤痛的
国家给予治疗或补助,并在各方面优先安排照顾。
1950年 9月12日,旗政府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接收安置复员退伍
军人工作。1955年 7月30日,实行义务兵役法后,每年都有一批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安置。
主要原则是按上级意见、本人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进行安置。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国
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义务兵退伍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基本上按上述原则进行安置。随着农村经济
建设的发展,安置工作主要转向扶持发展生产。对带病退伍参加劳动有一定困难的,生活上由
群众优待或国家补助,并由单位在劳动或工作上给予分工分业方面的照顾。为解决无房缺房的
复员退伍军人建房或修房,国家每年拨给木材指标,地方安排资金、人工等。并帮助解决土地、
耕畜、农具、口粮等。1950—195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758人,其中安置在城镇的129人,
安置在农村的569人,安置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60人。
1970年,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采取统一分配的办法,安置在各企事业单位。1981年,
安置办公室改为常设机构,配专职主任 1人,并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1959—1984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 592人,其中安置城镇企事业单位的764人,安置农村的
1 755人,安置国营农、林、牧、渔场的73人。1985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87人。安置城镇各
企事业单位 119人,其中,安置铁路80人。安置农村各乡镇51人,安置各国营农、林、牧、渔
场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