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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婚姻登记

第八节 婚姻登记




  1950年 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
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各区政府为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助理
为婚姻登记人员,凡结婚、离婚、复婚人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

  1980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修改,继续反对封建婚姻旧习,保护公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
利,婚姻自主进一步受到法律保护,自由恋爱普遍被社会接受。1985年 8月,县政府对各乡、
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者11人,发给“婚姻登记员证”。

   1984—1985年婚姻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