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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殡葬改革

第九节 殡葬改革




  1967年7月,国家拨款2万元在泰康镇东建立火葬场1处,场地占用总面积3 300平方米,房
屋建筑面积509平方米。场内有办公室、接待室、火化室、骨灰寄存室、祭悼室。场长1人,职
工3人,临时工 2人。1968年,开始办理火化,有专用马车1台,每年火化尸体20—30具。1973
年 5月,进行殡葬改革,要求距火葬场30华里以内地方为火化区,尸体均实行火化,其他地区
不具备条件的要实行平坟深葬。当年,火化尸体144具。

  1974年 4月,在推行火化的同时,开始改革土葬。各乡(镇)以大队或自然屯为单位,做出
规划坟地,选择荒山沙岗地为集中埋葬点。凡在公路两侧和田间地头的坟包,全部移走或深埋
处理。1975年 4月18日,县革委颁布《关于实行火葬,开展移坟深葬,严禁乱埋乱葬的布告》,
共移坟深葬4 780个,节省耕地6 225亩。

  1976年,县成立殡葬管理所,火葬场由殡葬管理所领导。至1977年,火化尸体 251具,火
化率达75%。1982年,县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殡葬改革。

  同时,火葬场的火化区扩大到50华里。1985年 3月,殡葬管理所和火葬场合并,改为殡仪
馆,设馆长1人,职工4人,临时工2人。1983—1985年,火化尸体874具。县城的火化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