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十一节 自流人员安置与遣送

第十一节 自流人员安置与遣送




  1950年,自河北省、热河省、齐齐哈尔等地自动流入人员49户,217 人,分散安置在一、
三、四、七、八区的11个村,22个自然屯。各村屯帮助解决住房、土地,并贷放口粮 3万多斤。

  1958年,省内、外大量农民和浮闲人口盲目流入县境。县政府成立自流人口收容领导小组,
并设立自流人口收容所,对自流人员进行收容和遣送。同年,来自哈尔滨市浮闲人口 102户,
189人(其中单身户80人),分别安置在白音诺勒、东吐莫、 巴彦查干、他拉哈公社,参加农业
生产劳动,每户安置费320元。1960年,山东、安徽、河北等省灾民流入6 834户 (其中单身户
6 515户),7 865人,分别安置在商业、林业及其他企业 834人,安置农村7 031人,同时落户,
解决住房、口粮等困难。全县下拨安置费13.2万元。1966—1973年,外省流入人口 1 520户,
5 321人。从1974年起,开始清理自流人员,清理标准为:凡是1974年1月15日前流入的自流人
员,均安置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凡是 1月15日以后流入的自流人员,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做好思想工作,查清原因和籍贯后,及时动员遣送回籍。1981年,全县自流人员有393户,1 374
人。根据实际情况,遣送回原籍的874人,就地安置农业生产的500人。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
制后,自流人员大为减少。

  1985年,收容自流人员74人,有9人安置农村,65人遣送回籍。收容和遣送费支出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