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归侨
第二节 归侨
1948—1951年,旅居泰国、苏联、印度尼西亚、朝鲜等国的华侨 7人回国来旗定居。1952
—1957年,旅居朝鲜、苏联归国华侨9人,来县定居。1968年,旅居朝鲜归国华侨5人来县定居。
1981—1982年,旅居苏联归国华侨6人,朝鲜归国华侨12人,蒙古归国华侨2人,泰国归国华侨
1人,印度尼西亚归国华侨1人,印度归国华侨1人,来县定居。
来县定居的归国华侨受到热情接待,分别安置到连环湖渔场、石人沟渔场、大山种羊场、
靠山种畜场、野牲饲养场以及泰康镇、克尔台、巴彦查干等条件较好的公社、场,为了更好的
安排归国侨民的生活,国家发给每人安家费180元。在安置后的一年内,每人每月发给补助费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