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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募兵制
第二节 募兵制
募兵制即雇佣兵制,俗称插旗招兵,在人多、繁华的城镇街道上,插一面招兵大旗。旗下
放一张桌子,进行招募。招募17—38岁,身高 5尺以上,身体强壮的男性青年。应募者多数属
生活无出路被迫当兵,也有无业游民应募。募兵没有期限,除病伤者外,必须长期在部队服役。
民国2年(1913),民团团丁基本上来源于招募。伪满康德7年(1940),在旗内募兵41名,编入满
军开赴西北国境线。伪满康德8年,实施征兵制,取消募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