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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志愿兵制

第三节 志愿兵制




  志愿兵役制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实行的一种兵役制度。凡家庭
出身雇农、贫农、中农,拥护共产党,无违法行为,年龄在18—30岁的男性公民,无明显疾病,
家庭同意,本人自愿均可参军。军人家属享受耕地由村代耕待遇。1946年,在“保卫胜利果实”、
“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口号鼓舞下,全旗出现父送子、妻送
郎、兄弟相争上战场的场面。1947年,胡吉吐莫有47名青年参军,占全屯青年总数的 12%。广
胜有41名青年参军,占全屯青年总数的15%。巴彦查干81名喇嘛。也参军奔赴解放战场。

  1950年,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鼓舞下,全旗有 320名
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1946—1954年,全旗共有2 789名适龄青年参军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