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义务兵制

第四节 义务兵制




  1955年 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是公民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承担的一定期限军事义务制度。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18—25岁的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
务。凡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份子的子女和有劣迹的青年,均不准参军服役。服役期限:
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
2年,空军3年,海军 4年。197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在部
队中培养少数民族骨干,征集一批少数民族兵员补充人民解放军。全县共有90名蒙古族适龄青
年参军入伍,走上保卫祖国的岗位。

  1955—1985年,全县共有7 020名适龄青年参军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