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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预备兵制
第五节 预备兵制
预备役是国家为储备后备兵员,依法指定公民在军队以外服务的一种兵役制度。1956年,
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干部和士兵,进行登记造册,全县共登记营、连、排级干部和士兵 466人,
并颁发预备役兵役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预备役制度废止,所有的预备役干部和
士兵的登记册散失。1985年,本着实战要求,重新登记预备役军人72人(其中专业技术兵24人),
汽车兵1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