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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考试制度

第四节 考试制度




  清代,官学堂实行的考试分学年、毕业、升学考试。学年、毕业考试由本校教师出题、监
考和判卷,判以甲、乙、丙、丁四等,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毕业考试及格者发给毕
业文凭,不及格者发给肄业文凭。升学考试由招考学校出题、监考和判卷,择优录取。各类考
试一律闭卷。

  民国时期,增设学期考试,实行百分制。学年考试成绩优秀者前三名给予奖励或破格升级
(跳级),不及格者留级重读。

  伪满时期。学期、学年、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出题、开考、判卷。成绩等次分为优、良、
可、不可,即85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59分以下四等。

  1949年,增加课堂提问采分和单元考试、阶段考试。评定学生成绩时,上述考试成绩加学
期除以2做为学期成绩,两学期考成绩除以2做为学年成绩。毕业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
业证书由省或县统一印刷。1952年,借鉴苏联教学经验,实行 5分制,即优秀为5分,良好为4
分,及格为3分,2分以下不及格。升学考试仍采用百分制。1965年,全面恢复百分制,升学考
试由县招生办具体负责,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免试升学。“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开卷考试,
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同样发给毕业证书。升入大学的工农兵学员来自政治上选拔,组织上推荐,
而不通过文化考试。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和闭卷考试制度。同年,初、高中招生考试由县统
一出题、开考、监考、评卷判分。中小学的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凡
到升级年限全部升级,凡到毕业年限全部毕业,不按考试分数取舍。1982年,高、初中招生考
试由地区统一安排,初、高中毕业考试由省统一安排,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段的学生方能获
得毕业证书。1983年,小学实行毕业证书,1984年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