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
第六节 婚姻
一 蒙古族
清代,蒙古族平民实行一夫一妻制,王公贵族多一夫多妻。少数青年男女相爱,可以成为
订婚的前提,但是最终成婚必须经父母或长辈同意。通常成婚都由父母包办或长辈选择。男子
18岁为成年,女子15岁即可出嫁。两姨、姑舅之间的成年男女可以结婚,大伯子可以娶弟媳,
小叔子不能娶亲嫂。结婚后不能离婚,认为离婚是最不吉祥的事。特别是女子离婚后,不仅要
受到父母严厉地指责,在社会上也将受到歧视,如果她到亲友、邻居家串门也被拒之门外。
青年男女订婚时,首先是男方父母看中某家的姑娘,就请媒人到女方家求婚。女方家同意
后,男方家多以牛、马为聘礼,2—6匹(头)不等,并且赠给女方衣服首饰等物品。男方家准备
过礼酒宴,请女方家长和内亲赴宴。酒宴间由媒人介绍订婚经过,然后由男方向女方家献哈达、
磕头,亲事便算订妥。
结婚吉日前一天,新郎跨骏马,佩弓箭,腰掖白色哈达,在4名骑手和1名能言善辩者陪伴
下前往迎亲。女方遥见迎亲队伍来临,迅即搬来1桌挡住大门口,桌上放酒1壶,两名少女和两
名少妇分站桌的两侧,桌后站 1名能言善辩者。女方发问,男方应答,如答词一一被女方认可,
即向新郎墨敬酒三杯,第一杯祭天,第二杯祭地,第三杯新郎一饮而尽,然后双方皆大欢喜地
哄闹着移开桌子放迎亲队伍进入。问答中也会发生怪问、狡辩、挖苦、吵骂等情况,不过都是
在耗磨时间,使欢乐的气氛更加浓烈而已,结局仍然是皆大欢喜。新郎进屋后,依次向火炉、
佛像、长辈们跪拜,献上哈达,然后站立一旁。女方设宴款待宾朋。新郎由新娘的嫂嫂、姐妹、
女友们陪席,席间尽情嘲弄、戏耍新郎。如强请新郎唱歌,唱则众人伴唱,不唱则罚跪。再如
将沙嘎(羊膝骨)放置桌上让新郎去抢,或藏于某处让新郎去找,抢不到、找不到则可以通过跪、
唱等形式乞求,只有得到沙嘎才允许接亲。第二天早晨,新娘由4名少女陪伴乘坐1车,在迎亲、
送亲队伍拥簇下前往新郎家。送亲队伍少则百余人,多则三百余人。男方大门口同样摆桌置酒、
设问索答。新郎、新娘进屋后,依次向火炉、佛像、长辈们跪拜。男方设宴款待宾朋。席间,
新郎手持大碗敬酒两巡,并有四五个人在旁边高唱祝酒歌予以协助,客不尽饮则新郎长跪不起,
因此,客人往往酩酊大醉。酒酣后,大家离席到室外齐跳安代舞。
喜宴结束,女方家送亲的人们告辞返回。新郎头戴红缨帽,带领数名骑手送出屯落,女方
的骑手伺机抢夺新郎的红缨帽,男方骑手尽力保护,双方展开一场友好的抢夺红缨帽赛马战。
如果新郎的红缨帽被抢走再没抢回来,男方家就得继续设宴招待,并唱陪礼歌,满足女方家提
出的任何要求。如果红缨帽保住了,女方的人就顺路回家,分手前新郎献上哈达,互相告别。
对婚礼的评价标准是肉多酒多为上等,谁喝的酒多,表示谁对婚礼祝贺诚心。同时,还要
往迎送亲的骑马身上洒酒,直至马身上象水洗的一样为止。
民国初期,蒙古族古老的结婚仪式仍然保留。随着与汉族交往频繁,尤其广泛通婚后,蒙
古族的结婚仪式趋于汉化。
二 汉族
汉族传统婚姻是一夫一妻制,民国、伪满时期,有钱的人家也有娶二房妻的,俗称“娶小”,
至于当官的人三妻四妾不等。一般男女在17岁或18岁结婚,有钱人家男孩,娶妻常常小于这个
年龄。穷人家的女孩,被生活所迫,有的15或16岁即出嫁;年龄再小些的,送给人家当童养媳。
男女青年的婚姻没有恋爱的自由,婚姻全由父母和长辈包办。如男方看中某家的姑娘:就
请媒人到女方家说亲,并问明女方的出生年月日和时辰,俗称要生辰八字。请阴阳先生“合婚”,
即将男方生辰八字与女方对照,如果“相克”,不管女方如何也不能订婚;如果不“相克”,
由媒人说合议定财礼。大都要一猪一酒或双猪双酒(一猪:即一口肥猪,重量必须100斤以上;
一酒:一般为50斤)。另外加成衣数套,单、夹、 棉衣数套和一部分现钱。钱的多少按男方家
的贫富而定,再由男方选一吉利日子,设酒宴请媒人和女方家长,俗称“相门户”。然后女方
家也设酒宴请媒人和男方家长,俗称“换盅”。至此,才算正式订婚。
结婚日期多为男方决定,征得女方同意。男方将订婚时所要的一切钱物都要送至女方家,
俗称“过大礼”。一般结婚过程三天。第一天,迎接老亲少友,在大门外搭起鼓乐棚作乐,俗
称“开通儿”。备好接新娘用的轿车子。轿车也称喜车,即在大铁车上竖起四根立柱,用蓝色
布围成轿子样,轿顶上用红布作成尖形顶子,俗称“晾轿”。当天大摆酒宴,早上“四顶四”
(四碟四碗),晚上“六顶六”(六碟六碗)。第二天,选6至8名男青年,组成队子马,新郎十字
披红,在队子马的陪同下。率领打灯车、鼓乐车、轿车,前赴女方家接新娘。队子马前行,车
队随后,边走边作乐,俗称“走轿”。接亲队伍到女方家后,女方家也要设酒宴招待。第三天
为结婚吉日,太阳还没出来时,新娘身穿红裤子、红袄、红绣花鞋、盖蒙头红巾,由哥哥或叔
叔抱上轿车,迎亲队伍即往回返, 沿途遇见庙宇、 坟地、水井要用红布把轿车遮一遮,避免
“邪气”。迎亲队伍走后,女方家的送亲队伍也开始行动。送亲队伍的组成一般有“爹妈不送,
姨不送,舅妈送一场病”之说,除此之外的亲友都可送亲。轿车停到男方大门口,新娘面向吉
利方向下车,新郎新娘踏着红毡走到天地桌前。天地桌上设一斗,斗中装红高粱,插一杆秤,
斗面上贴“满斗焚香”大红字,燃起一柱高香。主婚人唱:“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
送入洞房”,俗称“拜天地”。拜完天地后跨过门槛子上的马鞍进入洞房。入洞房前,围观的
人可用五谷杂粮打新郎新娘。入洞房后,新郎揭去新娘的蒙头红布。吃过“子孙饺子”,新郎
离开洞房去接待别的亲友,新娘坐在炕上不能动,俗称“坐福”。当天大摆酒宴,必须是“八
顶八”(八碟八碗),招待女方家送亲的、来随份子的(即送礼)的老亲少友。酒宴结束后,女方
送亲的人告辞回去,老亲少友也相继散去。
《婚姻法》颁布后,规定结婚年龄。早婚现象得到基本控制;提倡婚姻自由,包办婚姻大
大减少,多数青年是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结婚。变相的买卖婚姻即大量索要财礼的现象在城镇
职工范围内已消失。工人或干部之间结婚,往往是男女双方共同负担构成新家庭的一切费用;
农民结婚,仍然由男方支付构成新家庭的绝大部分费用,另外必须向女方父母“过钱”,女方
只象征性地陪嫁少量物品。构成家庭的物品由女方提出,一般“几大件”。五十年代,有炕柜
或对箱、地桌、座钟等。六十年代,有炕柜、座钟(挂钟)或手表、收音机、缝纫机等。七十年
代,有手表、写字台及立柜、缝纫机、收音机、自行车等。八十年代,有缝纫机、自行车、收
录机、电视机、 洗衣机等,手表、高低柜、 组合柜、写字台、梳妆台等在县城中属于不列入
“几大件”中必备的家俱了。结婚的仪式仍然部分地沿用过去的仪式,只不过接亲送亲乘马车、
拖拉机、汽车而不用轿子车,许多忌讳如“合婚、看日子”等都已省略。一般结婚,县城定在
星期天而且农历是双日,农村只定农历双日。
附:站上人
清、民国时期,站上人结婚仪式与普通汉人有所不同。结婚吉日,男方并不迎娶,由女方
家送亲,并随同花轿赠送新郎饺子等食物。结婚当天,不酬答客人,新郎率新娘同拜祖墓。返
回后,新娘必须在炕上“坐福”一天,第二天下炕,然后,设宴款待宾朋。伪满时期,站上人
结婚仪式大体与普通汉族人趋于一致,只有赠饺子、拜祖墓两项一直延续到解放初期。
三 回族
回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回族刚刚移入杜尔伯特旗时,严禁本族人同外民族通婚。男女青年
16或17岁即可结婚,订婚时必须有证婚人(媒人)介绍,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一般不索要财礼,
结婚仪式也较简单。结婚都于“主麻日”(星期五)在清真寺举行。男女双方在老亲少友的陪同
下,跪在教长面前“跪经”,听教长念古兰经及其询问新人,然后请教长写“依扎布”即婚书。
教长念、问的内容是:每个人都得按主的指示去作,不能违背主的旨意,你们俩人的婚事父母
是否同意?你们俩人结婚是否出自自愿?你们俩人的婚事是否有证婚人?新郎新娘答复是或同
意后,教长和证婚人在“依扎布”上签名,新郎新娘也在“依扎布”上签上自己的经名。然后,
教长抓3把红枣和栗子洒向新郎新娘,预祝早立贵子。婚礼即告结束。
《婚姻法》颁布后,回族结婚登记除宗教手续外,增加法律手续。受汉族影响,结婚后,
还要设宴招待亲友。而且回族人与其他民族通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