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伊斯兰教
第二节 伊斯兰教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伊斯兰教传入。伊斯兰教主张仁慈,顺从、谦恭与卫生,信奉
安拉(即真主),严禁崇拜多神与偶像。宣称安拉是宇宙万物的缔造者,无所不能,无所不知。
认为信伊斯兰教的人,死后复活可入天堂,不下地狱。伊斯兰教的活动地点在清真寺,主持人
为教长(阿訇)。清真寺内设乡老会,集体管理教内事务。乡老会由教长(阿訇)和在回民中有威
信的老人等组成,每年由教民自愿写“乜贴”(自愿募捐),负担教内活动经费和教工的工资。
1946年,教徒300余人。
1947年,破除迷信时,伊斯兰教受到国家保护,清真寺定期举行宗教活动。“文化大革命”
中,清真寺被“造反派”砸毁,教长(阿訇)被赶回家,宗教活动转移到教徒家中举行。1982年,
遵照党的宗教政策,县政府拨专款在原地重建清真寺。1985年,全县伊斯兰教徒6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