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蒙古族
第三章 家庭
第一节 蒙古族
清、民国、伪满期间,蒙古族有三等家庭,即包勒家庭、阿勒巴图家庭、王公贵族家庭。
包勒是王公贵族的奴隶,等同于王公贵族的财产,可以随意侮辱、打骂、使役和买卖。包
勒没有组织家庭的自由,更没有择偶的自由,家庭和配偶全靠主人“恩赐”而来。所“恩赐”
的配偶也是奴隶,这样奴隶生奴隶,可以给王公贵族繁殖更多的“财产”。奴隶在完全丧失人
身自由的环境中生活,负担着沉重的劳役,随时随地受到刑罚,生育率低、死亡率高,不可能
形成大的家庭,一般为两代同居。少者3口人,多者8口人。
阿勒巴家庭由外旗移入的蒙古人家庭和旗内没落贵族家庭构成。阿勒巴图比包勒高一等,
是赋税、兵役、贡献的负担者,长年的劳累和贫困的生活,限止了家庭人口的增长。另外,原
始的游牧生活习惯允许兄弟分家另过,所以也没有大家庭,一般是两三代同居,少者 4口人,
多者10口人。
王公贵族家庭包括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台吉等家庭,他们同是孛儿只斤氏族,
汉姓为包姓。王公贵族拥有土地、水域和牛、羊等财产,有的家庭还拥有奴隶。家庭规定长子
承袭爵位,次子继承财产。孛儿只斤氏族,没有大家庭,一般为二代同居,少者3人,多者6人。
蒙古族家庭都由一名家长主持家务和对外联系。家长由长者担任,家庭中有严格的家规和
礼节,成员之间尊老爱幼、和睦相处。1946年,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家庭与家庭之间
消除悬殊的差别,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逐渐与汉族趋向一致。